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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方法介绍: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既便于开题报告按目填写,避免遗漏;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2.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
一、开题报告封面:
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目的要明确,充分阐明该课题的重要性):1.论文的背景;2.理论意义;3.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应结合毕业设计题目,与参考文献相联系,是参考文献的概括):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2.国内有关研究的综述;3.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四、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思想明确、清晰,方法正确、到位,应结合所要研究内容,有针对性)
五、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六、预期的结果
七、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论文提纲)
八、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内容要丰富,不要写得太简单,要充实,按每周填写,可2-3周,但至少很5个
时间段,任务要具体,能充分反映研究内容)
九、参考文献
一、课题的目的与意义
1.目的
招贴是一种强有力的信息传播方式,招贴按受众人群分可分为:政治招贴、社会公益招贴、文化招贴和商品招贴等。其中文化类招贴在招贴设计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设计求主题鲜明、创意独特。在招贴的创作中,首先应注意其构成要素图形、文字、色彩的合理运用,还需要根据招贴主题和内容进行合理的表现,其次,在招贴设计中,应有合理的版式结构,具有构成法则规律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从整体效果上看,应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和问题的说服力,创意应切题,印象主题招贴属文化招贴范畴。
(1)陶瓷艺术是中国传统的民族艺术,许多人对我国传统民族艺术的陶瓷文化不够了解,人们缺乏对陶瓷文化的重视。“瓷都印象”系列招贴设计这一课题,一是为了向人们宣传中国的民族艺术,让更多的人了解瓷都文化,并重视中国的民族艺术;二是将民族特色的元素运用到城市印象主题招贴设计当中,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同时可使人们通过招贴对我国的瓷都景德镇这一城市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
(2)当今越来越多的人盲目推崇外贸产品,而国货在中国市场越来越没有地。GMC“中国制造”这一选题,一是为了唤醒人们对国产商品的重视;二是为了弘扬民族文化。
2.意义:
(1)在“瓷都印象”系列作品中,文化味会更浓,我会将青花、釉里红的色,梅瓶的形,运用正负形的形式,与具有中国特色的旗袍相结合,将青花的淡雅与中国东方女性的气质相结合,从形、色、意上三方面去考虑“瓷都印象”。使受众能够通过系列招贴认识瓷都,了解瓷都的文化,在头脑中形成“瓷都印象”。使人加深对陶瓷文化的印象。使得文化招贴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2)在GMC“中国制造”平面广告招贴系列中,我会将具有现代感的能投体现生产制造商的条形码,与具有中国古典特色的元素相结合,向更多的人传播中国制造的声音,传播中国文化,以鲜明的主题和独特的创意体现让“中国制造”成为优质标志的主题。体现古典与现代的相互结合,具有时代性,同时具有更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二、课题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
招贴在传达信息的同时丰富了人们的视觉和精神生活,招贴强烈、简洁、直接的视觉元素是招贴显现无比魅力之所在,它的感染力往往超越文字、时间及空间的限制。
文化类招贴设计不同于商业广告,它往往通过更宽的思路起到对某种文化的宣传作用,具有强烈的文化气息,通过招贴的形式展示给人们某种文化,从而促进文化上的交流。
1.发展现状:目前许多城市印象的招贴设计所体现的是某个城市的特点和元素的提取,虽然元素提取的很到位,从画面欣赏角度上看很美,但表现手法却较为单一。城市印象类招贴设计应该具备某些更深的意义,做为一种文化招贴应该横向纵向的延伸,使观众在看完后会深思,这样的招贴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才能更加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所在。
2.前景展望:
(1)在创意上,立意新颖、独特,创意上横向纵向的延伸使得文化类招贴更具有深刻的意义。
(2)在文字、图形、色彩等构成要素上,各元素间的关系运用将越来越合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3)整体效果上,设计软件的更新和后期印刷水平的提高,不管是在造型还是色彩上将有更好的视觉效果。整体效果将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
文化类招贴将具有更深的意义,使观众在看完后会深思,起到实质性作用,其自身价值也会越来越高
三、课题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景德镇作为我国的瓷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浓厚的文化气息,“瓷都印象”作为一个文化系列招贴要从瓷都文化的特色出发,以青花、梅瓶等特色作为载体向人们宣传瓷都景德镇,达到将瓷都文化推广的目的,使受众能够通过系列招贴认识瓷都,了解瓷都的文化,在头脑中形成“瓷都印象”。
其次,招贴要有独特的创意,分别从形、色、意三个方面考虑去体现瓷都印象。
再次,要有良好的造型视觉效果,和色彩视觉效果。从色彩和造型上使受众产生较深刻的“瓷都印象”。
(2)GMC“中国制造”平面广告招贴同样做为一个文化系列招贴,从招贴的创意表现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创作;利用招贴是传达信息的载体这一特点向更多的人传播中国制造的声音。首先在创意上要独特,上至四大发明下至现代高科技的发明,中国发明制造不计其数,所以要选用有中国特色具有代表性的形象作为创意元素;其次要具有时代感,以鲜明的主题和独特的创意体现让“中国制造”成为优质标志的主题。
四、研究方法、步骤和措施
1、确定选题阶段20XX年3月1日至8日
了解需求,参考资料做初步的设计方案。
2、查阅资料市场调查阶段20XX年3月8日至15日
对目标市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找到准确的定位。
3、创意构思阶段20XX年3月15日至26日
在创意构思上要抓住主题横向纵向的联系延伸,拓宽思维,以小见大,使得文化招贴传递更多的信息,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4、草图绘制阶段20XX年3月27日至4月4日
在此阶段主要是对自己创意构思阶段的创意验证,在此阶段在版式排列上要多设计几种方案,通过比较得出最优设计方案。
5、电脑制作阶段20XX年4月4日至4月18日
在草图绘制阶段后,将最优设计方案进行电脑初步制作,将手绘稿以电子稿的形式展现。
6、修改定稿20XX年4月18日至5月8日
在初步电脑制作完成之后,要对招贴的介个重要组成元素进行认真推敲研究,将文字、色彩、图形达到最优组合,使得作品达到最好的视觉效果,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并且要选用合适的广告语。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__,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_》,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_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_》、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_》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_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_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_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_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_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_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_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_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_、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_》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_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_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_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_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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