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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需以安全性为基本前提,以稳健性为可靠保障。安全性体现在企业不仅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而且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也就是说,从静态的角度看,企业具有在任一时点上的偿债能力;从动态的角度看,这种偿债能力又是建立在平时盈利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基础上。稳健性则要求企业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持谨慎的态度,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损失,即以资本保持为核心,对企业偿债能力加以维护。由此可以看出,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现行偿债能力分析建立在清算基础上而非持续经营基础上。目前对偿债能力的分析是建立在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算变卖的基础上,并且认为企业的债务应该由企业的资产作保障,这是对企业安全性的忽视。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不可能将所有的资产变现来偿还债务,否则就意味着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持续经营基础就给清算基础所取代。企业并不是为了清算而存在,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会计政策选择均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二是现行偿债能力分析是静态分析的而非动态分析。现行偿债能力分析指标都是固化的静态指标,往往只注重企业在某一时点的偿债能力,但资产的变现和债务的偿还是动态的。如果只注重静态结果,就会忽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偿债能力。三是现行偿债能力分析没有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在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没有考虑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及表外因素。在运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时,存在对流动资产质量高估的问题。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缺陷及改进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分子和分母的计价基础不一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指标中的分母(流动负债)一般是按到期终值计算,而分子(流动资产、速动资产)则采用多种计价方法计价,削弱了分析结果的可靠性。(2)不能从动态上反映未来现金流量。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计算均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时点值,只能表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刻一切可用资源及需偿还债务的状态或存量,与未来资金流量并无因果关系。(3)对速动资产的概念界定不统一。速动比率的计算口径不统一,有的将速动资产界定为“流动资产C存货”,有的将速动资产界定为“流动资产C存货C预付账款待摊费用C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有的将速动资产界定为“流动资产C存货C预付款项C待摊费用”,这势必影响指标的可比性。(4)未充分考虑流动资产的质量。如果将长期积压物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偿债的保证,就会高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但如果在计算速动比率时将存货全部扣除,也是也不合理的。(5)未考虑预收账款的特殊性。预收账款是企业预先向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属于流动负债,但企业并不需要以现金形式偿还,只需在未来某一时点用存货偿付。因此,预收账款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与其他负债不同。(6)有可能被认为操纵。企业管理当局有可能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或者处于对外融资的需要,通过瞬时增加流动资产或减少流动负债,人为粉饰流动比率,误导信息使用者。(7)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表外融资能力和或有负债。企业未使用的银行贷款额度、可立即变现的长期资产、良好的长期筹资环境、金额较大的或有负债和担保等表外事项都没有通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反映出来。
(二)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改进。为使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使计算结果更具可比性,笔者认为应对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进行修正、补充和改进:(1)对流动比率中的存货分别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或现行成本计价,对计算出来的流动比率进行比较。若在重置成本或现行成本下计算出来的流动比率比存货按历史成本计价计算出的流动比率数值大,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增强,反之则说明短期偿债能力削弱了。(2)规范速动资产的概念。速动资产应指确有把握能随时变现的资产,不应笼统地界定为流动资产扣减某些项目。笔者认为其构成应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有价证券、剔除应收关联企业的应收票据、账龄小于1年且剔除应收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净额、和变现能力很强的存货净值。(3)计算流动比率时,对应收账款应按账龄逐一分级折算变现能力。(4)计算流动比率时,将预收账款作为分子中存货的减项,而不是作为分母的一部分;计算速动比率时,预收账款也应从流动负债中扣除。(5)将表外项目作为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必要补充。由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固有的缺陷,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还应结合有关表外因素进行分析,使评价结果更为准确。(6)运用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时,还应结合现金流量结构比率进行分析。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缺陷及改进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一)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缺陷。资产负债率的缺陷。资产负债率又称负债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指标是国际公认的衡量企业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指标。但在运用该指标进行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1)资产负债率以企业的全部负债和全部资产作为计算基础,实际反映的是企业全部负债的偿付能力,将其作为反映企业长期负债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失偏颇。(2)资产负债率的分母(资产)并非都可以用来偿债,如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本身并无直接变现能力,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专利权等能否可用于偿债,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3)部分自有资金是需要偿还的。如发行优先股筹集自有资金需要支付固定股利;发行的不可赎回优先股是企业的一项永久性财务负担,也难以成为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保障。
已获利息倍数是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率。该指标既是企业举债经营的前提依据,也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但该指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1)偿债能力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能力,而该指标仅衡量支付利息的能力,只能体现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作为评价企业长期负债偿债能力的指标是不全面的。(2)企业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支付,而是用现金支付,运用该指标不能了解企业是否有足够多的现金偿付本金和利息。(3)该指标忽略了企业必须支付的其他费用,有一定的误导性。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改进。对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改进,同样应本着安全性与稳健性的原则。
在利用资产负债率指标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时,应把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从资产总额中扣除;因不可赎回优先股是企业的永久性财务负担,最好将其作为负债项目;资产负债率指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的安全性,因此,还应与产权比率结合起来分析,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和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针对已获利息倍数存在的缺陷,可以采用现金流量偿付比率指标分析现金与还本付息能力的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流量偿付比率=期初现金余额+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含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本年到期债务本金/(1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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