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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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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篇二: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法学071学生姓名:朱蕾学号:
150711134指导教师:李冬梅(副教授)2010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三:2015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2015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对人,即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人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对土地征收的条件、补偿、程序进行了严密规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的研究旨在探讨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在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征收制度逐渐完善,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城镇土地征收,但是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今年,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上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现阶段,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尤其是今年来公益征收的范围被不加节制的扩大,暴力征收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引发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所以笔者认为,修改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把农民集体所享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对其作出一定的补偿行为。现阶段我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以上法律虽然相对具体,但是与时代发展需要相脱节。众所周知,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如我国一样的“集体土地”说,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论却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其中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制度是当今世界比较完善和先进的制度体系。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没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录,而且没有通过强制购买征地必须是为了狭义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xx年颁布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中,对于地方当局通过强制购买实施城市开发的目的的规定更加具有弹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当局就可实施强制购买: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经济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社会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环境福利。美国自建国初就在联邦宪法中规定:只有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
德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也相当完善,主要体现在《德国基本法》中包含了严格的限定,对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和现存制度的研究笔者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
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笔者认为:首先应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具备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补偿性);其次加强农民对征地的参与;最后健全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裁决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机构分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与司法救济。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学理论和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通过与老师指导和探讨,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报刊文献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的资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土地管理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不断涌现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六、论文提纲
浅议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一)引言(二)提纲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理论问题(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述(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二、外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鉴(一)外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简介(二)英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状(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宪法》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农民缺乏对征地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
4、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不完善(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划分与城市化发展的矛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3、征地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化
4、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
四、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确区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措施
1、补偿标准市场化、方式多样化
2、对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三)健全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确立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
2、加强农民的参与权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
1、健全集体土地争议裁决机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部门分离
2、完善救济制度
(1)加强行政救济,将该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加强司法救济,保证司法对土地征收权的有效监督
五、结语篇四: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中北大学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院、系:
专业:
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2012年3月xx学号:xx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法学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xxx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五:法学开题报告范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关键词: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内容文献中国论文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
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1.新浪网页.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专题姓院业目名指导教师(签名)2009年3月拟选题目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探讨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对于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与先前的法律规定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很大的探讨空间。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这其中尤以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的探讨为甚。《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企业改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用工制度的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我国对此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又是主要争议且所占比例畸重,实践中对此处理存在很多问题。我国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已经明显落后时代步伐。因此《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是如何对于补偿金重新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被迫辞职”、合同期满、破产解散等造成合同终止六类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社会法视野中的经济补偿金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社会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正是将倾斜保护作为出发点的。文献综述(对已有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的综合介绍与评价)
一、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其数额应当与本单位的工龄挂钩。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障说认为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护劳动者权益。我认为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些不足。我主张第四种观点,前三种学说在《劳动法》环境下对经济补偿金性质做出的界说都有其合理性的成分。但是,我认为,这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全面和准确地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说明。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与它们相比,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
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第
一、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称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只限于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劳动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第
三、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被用人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又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本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用
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
四、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经济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重大技术革新、转产、重整等经济性原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出于经营方面考虑,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使企业保持更大发展的用人体制。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五、因特定原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我目前阅读过的相关著作有王兴全的《劳动合同法学》、石先广的《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姜颖的《劳动合同法新论》《劳动法学》等。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以上著作均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将其予以总结与系统化。
三、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劳动和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一问题统一了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核心计算规定涉及工作年限和计发基数两个要素,分解后涉及工作年限、工资、月平均工资三个子要素。
(一)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关系确定的开始点和消灭点)的确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开始的时间点;
2、劳动关系的消灭的时间点;
(二)工资数据来源的解决和认定。
(三)月工资的计算和认定。《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进行重构后,从范围上提高了覆盖面,适度地限制了支付标准,向“广覆盖”“低标准”进一步靠拢,也使解雇保护的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三大措施更加完善。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对劳动者定位的转变过程,也是从“抽象人”视角向“具体人”视角转变的过程。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本人力求
从经济补偿金的本源出发,深入探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特征以及相关功能,力图证实经济补偿金的特质。同时,从实务角度,剖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实践中的认定模式等相关困惑,期待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
(二)
(三)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研究
(一)
(二)
(三)
四、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新变化及思考研究进程安排1.2009年1月9日之前,完成选题申请表。2.2009年3月9日-----2009年3月22日,完成实习报告。3.2009年3月22日之前,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报告答辩。4.2009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含外文资料翻译)。5.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6日,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毕业论文中期检查。6.2009年5月8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7.2009年5月22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并完成第三稿。8.2009年6月5日之前,修改论文并定稿。9.2009年6月5日------2009年6月10日,学院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的审查,符合答辩条件的学生准备毕业论文答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延期答辩。10.2009年6月21日之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毕业论文答辩。主要参阅文献[1]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J].当代法学,2006,(11):25.[2]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A].法商研究[C].2006,(5):47.[3]贾占荣.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6):61.[4]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5]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79.[6]王全兴.劳动合同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61-175.[7]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40.[8]石先广.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86-200.[9]郭捷.劳动法与劳动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147-149.[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4.[11]王兴全,黄昆.中国劳动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0-108.[12]姜颖.劳动法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1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4]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15]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340-355.[16]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04.[17]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的研究[J].劳动法评
论,2005,(1):17.[18]沈中昊.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思考[D].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9]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20]AlbertA.Blum.InternationalHandbookofIndustrialRelationsContemporaryDevelopmentsandResearch,AldwychPress,London1981,pp.266-267.其它说明指导教师是否同意开题签名:年月教研室教学负责人签署日签名:年月日说明:
1、开题报告工作从第七学期学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后开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调研、收资后,于第八学期第四周前完成。
2、纸张填写不够可另加附页。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关键词: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内容文献中国论文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http:///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
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上海论文网http:///falvlunwen/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一)选题的目的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1、理论意义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2、现实意义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一)国内状况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二)国外状况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一】基本框架构造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二】论文的主要内容序言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一)基本案情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叶挺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08)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二)争议点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二、绝当与利息条款(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笔者的观点(三)结合本案分析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一)综合费用的界定(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三)小结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二)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1.认为无效的理由2.笔者的观点(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四)结合本案分析结语【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实的资料论据。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参考文献:著作类:1.胡宗仁。典当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杨铁军。典当法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q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刘润仙。典当法律理论与务实[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5.吴中宝q巧用典当行资金周转与淘宝[M]q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6.方印q典当法律分析与制度研究[M]q贵州: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7.王利明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曲彦斌。中国典当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9.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曲彦斌。中国典当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11.李沙。走进典当行--独特快捷的融资方式[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12.李沙。简明典当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13.李沙。现代典当通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14.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李沙。典当基础知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17.李沙,冯树德。中外典当概览[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18.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王福明。房地产典当理论与实务操作[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3.2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论文类:1.张海棠,杨路,王国军,沙洵。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3(6):60-65.2.李媚。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3(5):113-123.3.赵静。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J].人民司法2012(03):108-110.4.雷新勇。论绝当后息费的计算[J].法律适用,2011(10):47-52.5.茹作勋,肖新明。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1(10):98-100.6.汪琼枝,高圣平。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J].武汉金融,2010(6):36-39.7.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83.8.季秀平。论流质契约的解禁[J].河北法学,2005(4):23-26.9.马静。典当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12.10.杨柳。我国典当融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一典当行的内部风险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1.程璐琳。中国典当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2.李提称。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05.13.姚晓菁。典当法律属性及规则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5.14.庞涛。典当行绝当后不应收取综合费用[N].检察日报,2013-02-25(006)。15.郑和南。“绝当”后,该不该收综合费[N].检察日报,2012-09-24(005)。16.光明。“绝当”房屋能否由典当行单方处理[N].中国商报,2012-04-19(A04版)。17.王春敏。在典当行绝当的房屋能否由典当行直接处分并申请登记[N].中国房地产,2012-03(综合版)。18.刘礼福。绝当物拍卖不少“漏洞”待完善[N].中国商报,2011-11-24(A02版)。19.王菁菁。《典当行管理条例》遇到波折[N].中国商报,2011-09-01(A01版)。20.王菁菁。绝当品变卖并不轻松的大餐[N].中国商报,2010-10-14(A01版)。21.王菁菁。绝当了典当行要不要收取息费[N].中国商报,2010-09-09(A02版)。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1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2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3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4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开题报告学生:一、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2、现实意义二、论文综述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3、国内研究的综述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题目: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一、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理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现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通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2、现实意义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文明,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二、论文综述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通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Wendell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A.Jaier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因此,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3、国内研究的综述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老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and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老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条件。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孙文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老师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鉴。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三、论文提纲前言、一、社会法学兴起的道德动因1、自由经济与道德危机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②自由市场发展下的道德危机③道德危机下的争论2、法律社会化下的价值诉求①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②个人主义繁荣下的秩序危机③法律社会化下的正义诉求3、’理性认知一切’的观念批判①理性主义的兴起和繁荣②社会现状下的怀疑与批判③法律目的的指引二、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内容1、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①耶林目的法学对庞德的影响②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历史探寻2、庞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①批判的视角(庞德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②构建的视角(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构想)三、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1、对美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2、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结论四、查阅文献:[1]吴昌华.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学.2008.[2]过洋.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06.[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来学堂.2006.[4]A.JaierTrevino/著,郭辉/译.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看庞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来学堂.2006.[5]RoscoePound/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ArthurKaufmann/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7]RoscoePound/著,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5.[8]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蔡宝刚.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庞德的阐释及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1]孙文凯.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12]RoscoePound/著.余履雪等/译.法理学(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7.[13]RoscoePound/著.雷宾南、张文伯/译.庞德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五、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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