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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1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2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3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4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开题报告学生:一、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2、现实意义二、论文综述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3、国内研究的综述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题目: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一、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理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现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通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2、现实意义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文明,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二、论文综述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通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Wendell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A.Jaier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因此,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3、国内研究的综述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老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and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老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条件。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孙文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老师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鉴。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三、论文提纲前言、一、社会法学兴起的道德动因1、自由经济与道德危机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②自由市场发展下的道德危机③道德危机下的争论2、法律社会化下的价值诉求①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②个人主义繁荣下的秩序危机③法律社会化下的正义诉求3、’理性认知一切’的观念批判①理性主义的兴起和繁荣②社会现状下的怀疑与批判③法律目的的指引二、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内容1、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①耶林目的法学对庞德的影响②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历史探寻2、庞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①批判的视角(庞德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②构建的视角(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构想)三、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1、对美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2、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结论四、查阅文献:[1]吴昌华.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学.2008.[2]过洋.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06.[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来学堂.2006.[4]A.JaierTrevino/著,郭辉/译.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看庞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来学堂.2006.[5]RoscoePound/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ArthurKaufmann/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7]RoscoePound/著,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5.[8]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蔡宝刚.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庞德的阐释及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1]孙文凯.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12]RoscoePound/著.余履雪等/译.法理学(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7.[13]RoscoePound/著.雷宾南、张文伯/译.庞德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五、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1、毕业论文准备阶段:2009.11.18――2009.11.20,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并确定毕业论文指导老师。2、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及论文撰写阶段2009.11.21――2009.12.31,在指导老师的的指导下对所选课题进行调研,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0.1.1――2010.2.28,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初稿。20010.3.1――2010.4.20,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二稿。2010.4.21――2010.5.15,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并最后定稿。
高职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
1、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
高职法学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始,就实行了“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人才培养方式,即通过一次授课,使学生既参加校内的高职文凭考试,又能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通过建立学生成才的立交桥,学院进行的这方面的尝试,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又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面,还为学生发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发展空间。
2、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
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学习者选择法学专业却又无法跨入法律职业行列,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高职法律教育可以因此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相反,它正说明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学习者自身情况的差异,使学习者最终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可能从事了法律职业,有的或许从事了非法律职业;在现代社会,即使已经从事了法律职业工作,也未必终身不变。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能够适应学习者的这些选择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
(四)探索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专业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两大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
(1)成立专业机构,开辟专家讲坛,指导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由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的专家、律师、领导组成的法律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开辟“专家讲坛”,把校外的专家和律师请进来,为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各位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讲述自己职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使学生正确的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使学习有的放矢的进行。
通过专家的指导和论证,根据专家的建议,学院将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适时修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了长效合作机制。
(2)实施“专本连读”,构建人才立交桥,适应学生多元选择。
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增加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课程,为学生就业能跨进公检法门槛创造条件。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2001年开始就采取“专本联读”的方式,使高职课程与司法资格考试相衔接,侧重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本科课程与自学考试本科相衔接,侧重理论,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本功。两条轨道并行,理论与实践并重,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践教学始终贯穿教学的全部过程。建立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通过人才立交桥,为学生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
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全面进行诉讼活动,以程序操作带动实体法律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案件实体性质的分析认定,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不同诉讼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方面的不同规定,练习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法律综合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服务接待室等三个校内实训基地,实训由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和由业内人士兼职的指导教师在实训基地进行。开展培养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演讲、法庭辩论、模拟审判、以案说法、义务咨询、个案代理、学术讲演、法制宣传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2)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并将《证据法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同时考虑到高职法学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课程时,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3)实施第三学期,建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环境。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以来,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率先实施第三学期。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实训基地,创造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等。让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到相关的法律职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实践训练,收集、分析、研究案例,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从而提高其实务能力。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
(4)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质量、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建立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深入开展与监狱、劳教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律师等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单位在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和融合,力争在专业改造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及学生技能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学院专业教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办案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合作和共建,实现了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多赢。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教师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在学校内,要严格要求、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方法,让现有的教师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讲师、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既要有学历文凭,还要有能力水平。在学校以外,要主动、经常地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或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或搞专题讲座,以此充实高职法学教育的内容。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总之,通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的研究,对本专业整个教学过程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了专业建设和发展。
三、课题研究采取的方法与具体措施
(一)调查问卷和深入实地调查。
通过两次调查问卷和多次深入学生中间座谈,了解到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第一,学习不够努力,法学基础知识差。有些学生打算将来从事律师行业,可自身法学知识薄弱,在身边的同学纷纷准备司法资格考试,确定择业去向、职业规划的时候,自己就迷茫了,犹豫了,灰心了,不知该怎么办?第二,法学基础知识学习较好,不注重实践能力。有些学生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公务员,经过自身努力,终于如愿,但在自己执业或者工作时,才发现自己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第三,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不突出,不能适应多元化的选择。总之,在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业务能力不突出,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法律能力非特长,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长期制约了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的发展。
(二)召开课题组座谈会。
通过四次课题组全体成员座谈会,各抒己见,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有自己的特色的感知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经过座谈会,我们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关于人才培养问题
第一,培养目标:侧重应用性的人才培养;
第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实践性;
第三,培养途径:校企合作、产学一体、双师教师队伍的保障;
第四,人才输出:突出“技能为本”和“做人”的教育以及准确人才定位。
2、关于学生职业生涯问题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课程,根据用人要求培养人才,加强校与校之间,校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把专家请进课堂,召开专家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会,对学生的困惑问题进行答疑,明确提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3、关于学生品格培养和人格塑造问题
在第三学期,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切实感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律041班的学生王纯钢,在龙沙法院进行第三学期实训期间,遇到黑龙江省检查组的领导来法院检查工作,检查组的领导冒充当事人,让王纯钢给介绍律师,该同学拒绝了这一违法要求。同时,对检查组领导提出的问题回答得有理有据,受到检查组领导和实训单位的好评。学院非常重视对学生品格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以德立身、以才立业”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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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一)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2、研究意义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二)国内外研究动态1、国内研究动态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xx年4月1日以后至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xx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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