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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专题姓院业目名指导教师(签名)2009年3月拟选题目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探讨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对于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与先前的法律规定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很大的探讨空间。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这其中尤以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的探讨为甚。《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企业改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用工制度的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我国对此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又是主要争议且所占比例畸重,实践中对此处理存在很多问题。我国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已经明显落后时代步伐。因此《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是如何对于补偿金重新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被迫辞职”、合同期满、破产解散等造成合同终止六类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社会法视野中的经济补偿金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社会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正是将倾斜保护作为出发点的。文献综述(对已有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的综合介绍与评价)
一、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其数额应当与本单位的工龄挂钩。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障说认为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护劳动者权益。我认为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些不足。我主张第四种观点,前三种学说在《劳动法》环境下对经济补偿金性质做出的界说都有其合理性的成分。但是,我认为,这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全面和准确地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说明。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与它们相比,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
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第
一、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称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只限于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劳动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第
三、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被用人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又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本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用
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
四、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经济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重大技术革新、转产、重整等经济性原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出于经营方面考虑,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使企业保持更大发展的用人体制。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五、因特定原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我目前阅读过的相关著作有王兴全的《劳动合同法学》、石先广的《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姜颖的《劳动合同法新论》《劳动法学》等。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以上著作均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将其予以总结与系统化。
三、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劳动和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一问题统一了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核心计算规定涉及工作年限和计发基数两个要素,分解后涉及工作年限、工资、月平均工资三个子要素。
(一)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关系确定的开始点和消灭点)的确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开始的时间点;
2、劳动关系的消灭的时间点;
(二)工资数据来源的解决和认定。
(三)月工资的计算和认定。《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进行重构后,从范围上提高了覆盖面,适度地限制了支付标准,向“广覆盖”“低标准”进一步靠拢,也使解雇保护的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三大措施更加完善。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对劳动者定位的转变过程,也是从“抽象人”视角向“具体人”视角转变的过程。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本人力求
从经济补偿金的本源出发,深入探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特征以及相关功能,力图证实经济补偿金的特质。同时,从实务角度,剖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实践中的认定模式等相关困惑,期待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
(二)
(三)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研究
(一)
(二)
(三)
四、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新变化及思考研究进程安排1.2009年1月9日之前,完成选题申请表。2.2009年3月9日-----2009年3月22日,完成实习报告。3.2009年3月22日之前,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报告答辩。4.2009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含外文资料翻译)。5.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6日,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毕业论文中期检查。6.2009年5月8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7.2009年5月22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并完成第三稿。8.2009年6月5日之前,修改论文并定稿。9.2009年6月5日------2009年6月10日,学院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的审查,符合答辩条件的学生准备毕业论文答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延期答辩。10.2009年6月21日之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毕业论文答辩。主要参阅文献[1]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J].当代法学,2006,(11):25.[2]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A].法商研究[C].2006,(5):47.[3]贾占荣.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6):61.[4]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5]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79.[6]王全兴.劳动合同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61-175.[7]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40.[8]石先广.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86-200.[9]郭捷.劳动法与劳动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147-149.[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4.[11]王兴全,黄昆.中国劳动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0-108.[12]姜颖.劳动法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1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4]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15]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340-355.[16]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04.[17]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的研究[J].劳动法评
论,2005,(1):17.[18]沈中昊.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思考[D].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9]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20]AlbertA.Blum.InternationalHandbookofIndustrialRelationsContemporaryDevelopmentsandResearch,AldwychPress,London1981,pp.266-267.其它说明指导教师是否同意开题签名:年月教研室教学负责人签署日签名:年月日说明:
1、开题报告工作从第七学期学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后开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调研、收资后,于第八学期第四周前完成。
2、纸张填写不够可另加附页。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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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题报告
学生: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论文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国内研究的综述
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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