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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样本优秀范文(合集)

2021-12-30 08: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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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开题报告样本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专题姓院业目名指导教师(签名)2009年3月拟选题目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探讨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对于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与先前的法律规定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很大的探讨空间。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这其中尤以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问题的探讨为甚。《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企业改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用工制度的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我国对此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又是主要争议且所占比例畸重,实践中对此处理存在很多问题。我国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已经明显落后时代步伐。因此《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是如何对于补偿金重新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被迫辞职”、合同期满、破产解散等造成合同终止六类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社会法视野中的经济补偿金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社会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正是将倾斜保护作为出发点的。文献综述(对已有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的综合介绍与评价)

一、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其数额应当与本单位的工龄挂钩。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障说认为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护劳动者权益。我认为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些不足。我主张第四种观点,前三种学说在《劳动法》环境下对经济补偿金性质做出的界说都有其合理性的成分。但是,我认为,这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全面和准确地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说明。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与它们相比,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

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第

一、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称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只限于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劳动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第

三、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被用人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又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本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用

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

四、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经济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重大技术革新、转产、重整等经济性原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出于经营方面考虑,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使企业保持更大发展的用人体制。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五、因特定原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我目前阅读过的相关著作有王兴全的《劳动合同法学》、石先广的《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姜颖的《劳动合同法新论》《劳动法学》等。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以上著作均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将其予以总结与系统化。

三、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劳动和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一问题统一了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核心计算规定涉及工作年限和计发基数两个要素,分解后涉及工作年限、工资、月平均工资三个子要素。

(一)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关系确定的开始点和消灭点)的确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开始的时间点;

2、劳动关系的消灭的时间点;

(二)工资数据来源的解决和认定。

(三)月工资的计算和认定。《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进行重构后,从范围上提高了覆盖面,适度地限制了支付标准,向“广覆盖”“低标准”进一步靠拢,也使解雇保护的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三大措施更加完善。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对劳动者定位的转变过程,也是从“抽象人”视角向“具体人”视角转变的过程。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本人力求

从经济补偿金的本源出发,深入探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特征以及相关功能,力图证实经济补偿金的特质。同时,从实务角度,剖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实践中的认定模式等相关困惑,期待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

(二)

(三)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研究

(一)

(二)

(三)

四、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新变化及思考研究进程安排1.2009年1月9日之前,完成选题申请表。2.2009年3月9日-----2009年3月22日,完成实习报告。3.2009年3月22日之前,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报告答辩。4.2009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含外文资料翻译)。5.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6日,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毕业论文中期检查。6.2009年5月8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7.2009年5月22日之前,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并完成第三稿。8.2009年6月5日之前,修改论文并定稿。9.2009年6月5日------2009年6月10日,学院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的审查,符合答辩条件的学生准备毕业论文答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延期答辩。10.2009年6月21日之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毕业论文答辩。主要参阅文献[1]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J].当代法学,2006,(11):25.[2]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A].法商研究[C].2006,(5):47.[3]贾占荣.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6):61.[4]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5]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79.[6]王全兴.劳动合同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61-175.[7]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40.[8]石先广.劳动合同法深度解析与企业应对[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86-200.[9]郭捷.劳动法与劳动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147-149.[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4.[11]王兴全,黄昆.中国劳动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0-108.[12]姜颖.劳动法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1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4]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15]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340-355.[16]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04.[17]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的研究[J].劳动法评

论,2005,(1):17.[18]沈中昊.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思考[D].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9]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J].中国劳动,2006,(9):28.[20]AlbertA.Blum.InternationalHandbookofIndustrialRelationsContemporaryDevelopmentsandResearch,AldwychPress,London1981,pp.266-267.其它说明指导教师是否同意开题签名:年月教研室教学负责人签署日签名:年月日说明:

1、开题报告工作从第七学期学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后开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调研、收资后,于第八学期第四周前完成。

2、纸张填写不够可另加附页。

第二篇: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参考~

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2008年初,中国南方十几个省份遭遇了连续的雨雪灾害天气,低温冰冻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给社会的破坏性固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但在灾害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南方各地由于最近几年受温室效应的影响而气候变暖,忽略了预防冰冻灾害的各项机制,在灾害发生后又缺乏一套高效的救灾应急机制,以至于在突来的雪灾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曾有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缺乏制度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呼吁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进展十分缓慢,只是在灾害发生后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以作弥补。因此,我国当前在灾害预防与救治上面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在历史上,灾害的发生同样是频繁的,历代政府不仅在防灾、抗灾、救灾上取得了不少成效,还在灾害防治的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少建树,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虽然古代政府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在当代可能未必存在巨大实用性,但是古人对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以及他们在制度方面的设计思路,或许能够给予我们当代一些启迪,能为当代借鉴与反思。

此外,灾害的发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一些灾害的爆发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些年,我国似乎进入了灾害的高发阶段,接二连三地爆发严重灾害,如像2003年的“非典”,2007年的“太湖蓝藻”以及最近的“雪灾”。在这灾害频繁时期,通过研究历代政府关于灾害防治的相关史料记载,我们可以获取灾害的信息,掌握灾害的发生规律,从而为当代构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寻找新的思路方案,具有相当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决定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研究》作为选题,以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获。

(二)意义

我国虽然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灾害深重的国度。据古籍的记载,在伏羲燧人时期就有洪水为患,黄帝纪元一百年的时候出现了地震,传说“尧、禹有九年水灾,商汤有七年干旱”。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记述:从公元前1766年至1936年的3700多年间,中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约6个月一次。

在严重的灾害面前,中华民族的祖先们开始了防灾、抗灾、救灾的实践探索。《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在不断的实践努力下,我国古代的政权逐渐把一些灾害防治的有效经验政策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机制,史称“荒政”。

在实践的同时,祖先们对灾害的成因,以及对灾害的预防和救治,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各种学说观点。在历史上,普遍的观点认为灾害是上天对世人的惩罚,《尚书》中说“天毒降灾荒”,汉代的董仲舒认为“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除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之外,也不乏存在唯物主义的观点,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他主张“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耕耘”。

可见,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也是一部长期防灾、抗灾、救灾的历史。在学术界,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十分热衷,我国古代的“荒政”及其思想被广泛地作为研究论题。当前,国家又提出了发展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这又给予了学者研究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尽管如此,在法学领域对此方面的研究进展却十分的缓慢,留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进行审视与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本论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全面的梳理,挖掘出一套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

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机制的形成,必定有其思想基础与理论依据。在我国古代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中,涌现了诸多的思想家,他们对灾害的防治都存在着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各种学说。其中,存在唯心主义的观点,也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这些观点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接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具体介绍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分别从灾害防治的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展开阐述。灾害防治的立法部分,主要介绍阐述古代在灾害防治上面的一些制度。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部分,从灾害防治的主体、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与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灾害防治的主体包括政府与民间的各种力量,法律措施包括灾害预防与灾害救治的多种手段,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主要对灾害救治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部分,主要论述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通过前两大部分的论述,此部分在充分把握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进行思考,借鉴该法律机制中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制度设计,同时对一些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反思,从而使我们当代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任何论题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采用多种的研究方法,本论文拟从中国古代灾害的思想基础着手,然后详细论述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内容,最后对该机制进行分析思考。因此,文中研究方法也并非单一。

一是文献分析法,此方法是本论文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需要借鉴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并对它们进行仔细分析。无论对古代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还是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执行与监督,这都需要以古代的历史文献内容为依据,从而展开文章的论述与研究。

二是比较分析法,对于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除了鉴别与分析之外,同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搜寻到有利的历史文献,更好的`利用史料。另外,最后部分对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需要将古代与当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所在以及存在的一些经验教训。

三是层层推进法,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并非孤立的论述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第一部分进行思想基础的论述,从而引出并为第二部分的论述作好铺垫。接着,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的论述,进行文章中心的论述。最后,第三部分对文章的中心部分进行分析与深化。因此,这三部分是环环相扣,层层推进。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论文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撰写的主要目的是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我们借鉴的是古人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要用的也不是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本身,而是对当代仍有借鉴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的文化精髓。

因此,本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并非是赞誉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值得当今时代的效仿,而是突出这一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即论述分析对当今的借鉴价值与值得反思的经验教训。任何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完善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待历史文化,不管是正确的指引,还是错误的引导,对我们当代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研究历史文化的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探索,以其能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有更加全面本质的了解,从而为我国当代构建完善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启迪。

五、论文的写作提纲

前言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

(一)唯心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天命主义的禳弭论

2.阴阳五行说

3.“天人感应”的灾异观

(二)唯物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天人相分”的学说

2.灾害循环学说

3.以民为本的救荒学说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述略

1.仓储制度的立法

2.灾害奏报勘察制度的立法

3.民间自救制度的立法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

1.灾害防治的主体

2.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

3.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

1.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

2.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

3.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借鉴价值

1.兼容并蓄的立法思想

2.积极预防的立法倾向

3.多元化主体的灾害防治

4.多元化手段的灾害救治措施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当代反思

1.突破单一的监督机制,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方式

2.加强民众的权利维护,完善救济途径

结语

六、论文的进度安排

第一周最后确定选题、交中英文题目

第二周------第三周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译文

第四周开题报告答辩

第五周------第六周论文初稿完成

第七周------第八周第一次修改

第九周------第十周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周第三次修改、定稿

第十二周答辩

第十三周------第十四周总结

第十五周DD第十六周装订成册

七、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出版。

2.孙绍骋著:《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出版。

3.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4.陈桦、刘宗志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唐]长孙无忌编:《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类

1.方潇:《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2.李鸣:《明朝救荒立法述略》,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3.王宏治:《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4.赵容俊:《甲骨卜辞所见之巫者的救灾活动》,载《殷都学刊》2003年第4期。

5.刘军英:《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6.陈业新:《两汉荒政思想探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贾玉英、赵文东:《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8.刘永刚、胡鹏:《浅论清代灾荒与政府行为》,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9.许秀文:《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

10.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11.孙湘云:《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与中国古代救灾措施》,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00年第3期。

12.卜风贤:《先秦时期农业减灾救荒思想研究》,载《灾害学》2007年第3期。

13.刘厚琴:《早期儒家的抑制型防灾减灾思想》,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4.毛阳光:《中古时期民间救灾综论》,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张文:《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6.段华明:《中国古代减灾思想和政策》,载《南方经济》2000年第7期。

17.JanetSharpHermann:《DisasterReliefThenandNow》,IdeasonLiberty,May2000;50,5;AcademicResearchLibrary。

18.PatrickWebb:《EmergencyReliefduringEurope'sFamineof1817AnticipatedCrisis-responseMechanismsofToday》,TheJournalofNutrition;Jul2002;132,7;AcademicResearchLibrary。

第三篇:法学开题报告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关键词: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内容文献中国论文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http:///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

2.[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上海论文网http:///falvlunwen/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四篇:法学专业毕业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题目: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除了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强化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实践模拟直到真实的司法实践,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并让学生在法律知识运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并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品格。

一、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往往只单纯依靠教师单一传授教学内容的方式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而对于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法学教育来说,纯理论的教学显然是不利于法学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法学学科教学的共识,也有很多人已经为此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主体定位错误

在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将学生定位为实践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具体的运作中会出现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诸多问题。比如,在一些模拟法庭的实践中,学生往往是根据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机械地去扮演,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只是纯粹的“演员”。

2.没有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长期化

在现有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往往是“一时兴起”才开展实践,宏观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没有形成长效、考核机制。如,学生去“两院”实践,教师指导不到位,也没有安排具体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学生予以辅导或考核,最终学生实践只是交一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又如,在普法宣传中,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导致学生往往只停留在简单的“资料发放”层面,没有深入地思考在实践和知识的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更不用说去解决问题。

3.基地的建设还处于数量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功能上仅仅只是解决教学实践环节中的毕业实习单一问题

事实上,实践基地不但为高年级毕业实习提供平台,而且应成为教学实践环节中的课堂实习、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律职业规划培训与指导、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

二、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运行反思

实践基地平台的搭建不但要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巩固和拓展,而且还要增强他们直接利用法学基本理论从事学习、交流和初步专业研究及以专业视角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创建一套理论回归实践、指导实践的基地教学新模式,激发学生的主动性。

1.确立教师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并重的教学理念

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个性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建立一套与实践基地、课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制度,使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使其成为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应避免实践基地的重复性建设,注重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学习之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充分发掘本地资源,克服实践教学推广中模式的简单化和实践教学个人的倾向化,把一般理论与本地实践资源相结合,反复印证推演,以求更细致深入地构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模式。

3.要充分考虑到法学实践基地教学的特点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不同的法学课程根据其特色予以区别,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基地实践与课程相接合、理论教学与实践并重,避免实践教学改革的两级化,为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提供合适的实践基地平台。

三、实践基地设置的设想与应用

1.模拟法庭基地

为了真正有效发挥模拟法庭的“实验室”作用,应将传统单纯由学生参演的模拟庭审改为以学生模拟庭审为主、教师为辅的指导方式,改变过去“教师或少数学生主导,多数学生被动观看”的模式,使学生尝试模拟审判的不同角色。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的模拟审判进行指导,在一定条件下将模拟法庭直接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审判,便于学生旁听和学习,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应将模拟审判列入教学计划中。

2.法律援助中心基地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地是让学生在一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代理各种法律事务,学习法律执业技能,锻炼法律工作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但由于学生知识和实践经验存在不足,因此,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有序地开展如接待来访咨询、电话咨询、进行信函回复等活动,并且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实践表现应当与教学考核和学习成绩挂钩,在具体安排学生时应根据其年级及知识程度按一定梯度予以安排,并形成长期机制,以此保证学生在援助时能力与工作相匹配。

3.两院实习基地

对此可借鉴笔者所在学院即通过结合本地实际,与湖南凤凰县、花垣县、湘西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和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共建学生实习与实践基地,以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参与共建的司法机关应制订或完善本院实习指导规范,将接纳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双方在共建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共同监督实习学生,同时选聘优秀教师挂职基地,一方面促使教师的处理事务性能力提高,另一方面实地指导实践学生的实践工作。

4.社会实践基地

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1)开展低年级学生不定期的社区普法宣传。因为低年级学生可以通过普法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从而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学习。(2)开展高年级学生定期送法下乡。高年级学生经过一两年的学习,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在送法下乡时面对咨询者的提问已经有了一定的解答能力,可以一边实践一边学习。(3)组织学生对监狱进行长期的帮教活动。在帮教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从而形成“帮教D发现不足、解决问题D再学习D再帮教”这样一种良性循环。

第五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最新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范文(最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在我国古代发生十分频繁,所以我国对灾害防治起步较早,“大禹治水”是在灾害防治上的较早实践。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历代政府逐渐将实践经验用政策和法律固定下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在我国古代,这套机制被称为“荒政”。

在灾害的预防上面,历代政权规定了重农制度、仓储制度,水利制度和林垦制度。在灾害的救治上面,采取“赈给”、“调粟”、“养恤”、“除害”的治标措施和“安辑”、“蠲缓”、“放贷”、“节约”的补救措施。此外,民间还存在着一套自我救济的应灾机制,有家族的自救,即灾害爆发后,很多富户大姓救济同一宗族的穷人。如《后汉书•朱晖传》载“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赢者,乡族皆归焉”。还有是社会团体的救助,元代民间有“锄社”;明代山东有“义社”,河南有“吃会”;清代北京有“窝窝头会”,南京等地有“摇会”。

中国古代在灾害防治上的众多成就,激发了中外学者对此的研究兴趣。在国内,虽然没有专门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学者,但是研究“荒政”(或者称为救荒)的学者数目众多。然而,“荒政”是历史上的称呼,从当前看来,其实就是灾害防治,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度。根据目前的考证,最早系统介绍救荒的文献是南宋的《救荒活民书》。民国时期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一书,是近代文献中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阐述较为详细的著作,书中不仅记载了历代灾害发生的情况,还有对灾害防治的思想发展和具体政策的论述。

当代学者对中国灾害防治的研究也颇有兴趣,理论著作层出不穷。关于研究灾害防治思想的文献有《早期儒家的抑制型防灾减灾思想》(刘厚琴),《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刘军英),《两汉荒政思想探析》(陈业新)等;关于研究具体制度或者措施的有《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许秀文),《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林文勋),《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张文)等;还有整体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如《中国古代减灾思想和政策》(段华明),《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王宏治),《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方潇),《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与中国古代救灾措施》(孙湘云)等。

在国外,也不乏有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方面的学者,像美国学者李明珠、艾志端,法国学者魏丕信,澳大利亚学者邓海伦,日本学者掘地明,德国学者安特利雅•扬库等。

二、研究方向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主要集中在历史学、政治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由于研究参照的主要是史学资料,导致了研究的方向也倾向了史学一边,像研究灾害思想的文献,基本上都属于史学类文献。另外,有的学者研究灾害防治的某一制度,也容易倾向于从政治管理学的角度着手,因为在史料中对灾害防治的记载,大部分是关于具体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操作,而这些跟行政管理紧密联系。

在研究的内容上,很多学者倾向于研究清代的灾害防治机制,因为清朝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当代更具有借鉴意义,还有是清代的史料比较完备。而研究灾害防治思想的学者,则不局限于这一时期,从先秦到晚清的各个时代,都有所涉及。也有学者研究古人的灾害防治思想,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儒学大家,像孔孟,董仲舒、朱熹等。

三、进展情况

中国学者对灾害防治的研究同步于灾害防治的实践,但古人对灾害的研究主要是停留在思想论述上面,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称之为研究。因此,真正意义上对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应该始于近代。民国时期的邓云特对古代灾害的防治很有研究。在他的《中国救荒史》中,详细记录了从远古到民国时期的各种灾害,并且分析了各种灾害的成因与影响。在书中,他还介绍了历代救灾思想的发展,首先他介绍了天命主义的禳弭论,然后详细介绍了各种实用的思想学说,他把那些实用的学说概括为积极预防论与消极救济论。在灾害防治的政策上面,邓先生也将古代的政策制度分为积极的预防政策与消极的应对政策。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曾经遭遇过严重的三年自然灾害,所以对灾害防治的研究始终没有间断,但是那些研究都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对此的研究几乎为零。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科学领域对灾害防治的研究进展仍然十分缓慢,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又遭遇了一些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如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另外,此时中国的社会科学得到了蓬勃发展,科研队伍得到了壮大,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也再次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开始有所进展,于此相关的一些文章开始出现。学者刘军英在1999年发表《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李鸣在2000年发表《明朝救荒立法述略》,等等。

在以后的几年中,国内学者对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逐渐深入,涌现的文献也越来越多。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后,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了高峰,诸多学者发表了此方面的著作,如孙绍骋著的《中国救灾制度研究》,陈桦和刘宗志著的《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王宏治发表的《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方潇发表的《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等。从那以后,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一直是方兴未艾。

当前,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这再次给予了学者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2006年,北京召开了“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三联书店出版社将会议上的学术论文出版成书。(由李文海与夏明方主编的《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迎来了新的高峰。

四、存在问题

尽管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局部性的。如前所述,当前学者对中国古代的灾害防治,仅仅局限于历史学、管理学与经济学领域,而在法学领域,除了方潇、李鸣、王宏治等几个学者发表过一些论文之外,很少有人问津,权威性的著作文献更是稀少。并且,那几个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学者李鸣的'《明朝救荒立法述略》,主要是对明代的救灾措施与法律条款的罗列,对于深层次的立法思想却毫无论述。学者王宏治的《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更是体现了堆砌史料的特点,仅仅冠以了一个法律措施的名号,至于为何称其为法律措施没有进行详细的探讨。学者方潇的《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主要论述的是当代意蕴,所以对古代灾害的应对机制只是作了初步的介绍,其机制的内容仅仅摘取了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中的部分内容,没有什么突破性的研究论述。另外,在最近的三年内,法学领域没出现过此论题的文章,研究进展十分缓慢。

我国古代政法不分,造成了当代学者对史料鉴别的困难。在社会科学中,一般的做法是将荒政归为政治,将刑狱归为法律。这种泾渭分明的规定,可能是导致法学学者研究古代灾害防治缺少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中国古代荒政的定性有待商榷,它仅仅是政治制度吗,是否排除了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呢?邓云特先生认为,历代学者对救荒(荒政)的概念模糊不清,他认为救荒(荒政),应该是为防止或挽救因灾害而致社会物质生活破坏之一切活动。可见,中国古代的救荒是系统性的机制,除了政治制度外,也包含了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可以弥补当前学者对荒政研究的缺漏。

第六篇: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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