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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2022-03-04 1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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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法律顾问发言稿

政府法律顾问发言稿

【篇1:立法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发言

稿)】

立法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一、立法法修改背景及基本制度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的党中央屡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两会”召开前夕更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消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纵观世界各国,少有专门的立法法。因为有关立法程序的问题,可以在立法机构的议事规则中厘定,有关立法职权至配置问题,专属宪法有关国家权力安排的重要内容,一般不由普通法律予以规定。中国的立法法,某种程度上是弥补宪法解释制度的缺失。

二、立法法修改内容

本次立法法修改幅度大,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具体表现为: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这一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

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们国家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各国务院的授权。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还有15个税种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立法法修订后,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之后,收税不再那么容易。

4、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一是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

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立法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法法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三)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立法 法规定: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三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立法法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四是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四)关于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规定:一是对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立法法增加规定:一是全国

【篇2: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 月 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市政府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和交流近几年来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从会上交流经验的情况看,全市两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法制工作是十分重视的,并且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有些经验反映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实际做法又有可操作性,内容比较丰富。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各单位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将对加强和完善全市的法制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会上还表彰了全市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也希望其他单位和同志向他们学习,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刚刚**同志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效化解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途径。

首先,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基本方针和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趋势。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必要前提,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其次,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适应海口城市经济转型的发展所需。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逐步推进,海口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明显进步,正朝着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目标迈进。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城市转型是海口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和规范的法制服务作为支撑。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加快依法完善,秩序混乱、诚信缺失的市场现象需要加大力度依法治理,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手段更多的也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

第三,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手段。当前海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凸显,

层出不穷,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样态,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意识日益加强,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加快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步伐,强化党员干部法律观念、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开拓创新,务实进取,努力开创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发展历史的关键一年。陈辞书记在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上对当前我市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做了深刻的分析,也对如何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目标,立足政府法制工作新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要主动顺应形势,研究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对海南全省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都会有很深的影响。海口作为省会市,既是难得到机遇,但挑战依旧并存。全市政府法制机构适应逐步深入的形势需要,主动配合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助手、参谋、顾问”的作用发挥贯穿于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二是要创新立法内容与方式,为建设“四宜”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法制保障。现代社会,任何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行政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市各级法制部门要以服务和保障海口城市转型与空间布局调整为核心,重点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省会中心城市功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具有大特区省会和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特色,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制度体系,努力实现系统性、民主性、科学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要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及时跟踪做好立法项目的修改、废止工作。

三是要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切实提高政府法律服务水平。要进一步理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例分析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区、各部门依法行

政。不断完善重大涉法事务的法律审查制度。

四要积极创新矛盾纠纷调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矛盾争议及时有效化解。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贯彻落实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互动机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项目建设年”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要认真落实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两个“意见”,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与措施,助力海口和谐稳定。要积极探索仲裁工作新路子,发挥仲裁工作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作用。 三、规范管理,提升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娴熟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已经成为做好新时期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实迫切要求。

一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效能。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全市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要切实加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精力和心思真正放在法制工作上,认认真真学习,兢兢业业工作,实实在在思考。要以开展民主评议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治理“慵懒散”工作力度,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措施办法到

【篇3: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times;times;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

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银行帐号: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万元)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times;times;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第二篇:法律顾问工作总结2014

★®无忧考网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2014,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频道。2009年对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物业诉讼部团队来说是喜事连连,在国内物业服务方面专业律师还是空白的形式下,我们成功的开辟了这个领域,目前担任了30多家企业(包括1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常年法律顾问,并成为浙江省杭州市物业专业律师的领军队伍,我们的团队共有七人,全部具有律师资格,而且,每一位成员加入团队,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敬业精神、有强烈的责任感、不计较得失),加入后我们专门对每个成员进行物业法律法规、案件实务操作等专业培训,目的就是做物业服务领域专家型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现就2009年度对各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汇报。  一、为了更高效、更便捷的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2009年4月中国物业律师网应运而生。它凝聚了本团队同仁们太多心血和情感。中国物业律师网开出法律法规(含最新法律法规)、案例精选、常用法律文书与合同文本、咨询留言四大板块,这四大板块特色:便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学习查询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内物业纠纷及法院裁决情况,便于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与合同文本,便于各类管理人员咨询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二、在中国物业律师网开通的同时,本团队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编写了一套物业企业方面的专业用书即《物业公司法律法规实用全集》。该全集包括物业类法律法规、劳动类法律法规、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文书与合同文本四部分,该全集的特点:最方便、最实用、最专业。该全集不足之处在于,不能够及时更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及时增加新的案例、不能够及时解决大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因此,建议大家使用该书的同时,参考中国物业律师网网站。  三、随着《物权法》《院两部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我们团队与时俱进,结合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我们编写了《物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教材》。本教案共两篇分上篇疑难问题法律适用和下篇典型案例及评析,涵盖《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刚刚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即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教材是我们团队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精心编写而成的,结合现场培训来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让管理人员清楚的知道哪些应该去做,哪些不应该去做,应该怎样去做,以及强化证据保留意识,通过长达三个月的培训,所有顾问单位第一阶段的培训已全部结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如:证据的固定(新西湖花苑道路维修案、重要函件的邮寄、保安登记簿证明力问题等等),各顾问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法律规范的实务操作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四、2009年度我们共接待顾问单位到办公室咨询36次,电话咨询195次,网上咨询20次,合同修改38次,出具法律意见书8份,律师函632份,参与调解6次,诉讼到法院18件,提供现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个顾问单位各一次,接待业主投诉6次,遭到业主责骂2次。这些数据说明这样几个问题:1、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较高,但是法律知识需要不断提高,尤其程序性问题(证据的保存);2、业主维权意识较高,但是,物业管理法律知识欠缺(开发商遗留问题,拒付物业费);3、物业公司、律师采取不同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知识,不能等政府来宣传。这一点,滨江物业做到较好,有自己的内部期刊进行宣传。接下来我们律师团队,也会通过各种渠道,比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可以配合各顾问单位在小区、写字楼必要位置设立法律顾问处等形式来更好的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拙壮发展提供保驾护航。  五、在担任每个单位法律顾问初期,配合顾问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各类劳动合同、其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进行审核、规范,尤其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各项制度的草拟应加入律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各项工作的管理流程的设计也应征求律师的意见,将风险控制真正落实和渗透在具体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法律风险。除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外,针对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由法律顾问负责进行处理,以避免由于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利因素的蔓延和责任的加重。  最后希望各顾问单位要将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与专业的物业管理有机地贯穿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管出水平、管出文明、管出和谐、管出文化”。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的延伸内容:工作总结的特点  1.自我性总结是对自身社会实践进行回顾的产物,它以自身工作实践为材料,采用的是第一人称写法,其中的成绩、做法、经验、教训等,都有自指性的特征。  2.回顾性这一点总结与计划正好相反。计划是设想未来,对将要开展的工作进行安排。总结是回顾过去,对前工作总结分布图一段时间里的工作进行反思,但目的还是为了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所以总结和计划这两种文体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一方面,计划是总结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总结又是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3.客观性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它是以自身的实践活动为依据的,所列举的事例和数据都必须完全可靠,确凿无误,任何夸大、缩小、随意杜撰、歪曲事实的做法都会使总结失去应有的价值。  4.经验性总结还必须从理论的高度概括经验教训。凡是正确的实践活动,总会产生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成果。作为精神成果的经验教训,从某种意义上说,比物质成果更宝贵,因为它对今后的社会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特性要求总结必须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原则,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找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得出规律性认识,这样才能达到总结的目的。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工作总结2011年顾问工作总结

第三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镇党委、政府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为全镇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法治环境。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署到位

高度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基层法律知识宣传、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涉法涉诉案件处结率、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与**律师事务所两家专业法律服务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重大执法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济合同、行政复议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务中,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开展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活动等。

(二)多措并举,协同推进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模式,我镇将法律服务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利用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开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群众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帮助解决了一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历史遗留纠纷,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处理**上访问题的过程中,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业主、房地产负责人协商会议,并针对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角度向双方说明了各自的权责,结合双方诉求,提出了具体调解方案,合法合理化解信访问题。2018年年初至今,法律顾问共接到电话咨询73次,现场解答相关疑问或咨询51次,参与相关合同或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等4份。

(三)健全制度,督导到位

为规范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我镇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服务制度。要求法律顾问每个周周三到镇便民服务大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法律讲座。二是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工作台账实行一次一记,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延续性。三是强化日常督导。发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督导作用,形成部门与法律顾问之间的相互配合,打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严格实行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制度,不定期对工作台账随机抽查督导,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二、取得工作成效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镇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土地产权纠纷、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审查、土地补偿款合理使用,到交通事故赔偿、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于突发事件、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法律顾问及时参与案件的处理,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力帮助矛盾纠纷有力化解。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法律宣传力度不够。下一步,我们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高法律行业从业者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驻村干部走访、海报和宣传单等途径形式进行宣传,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篇: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

1、

2、

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

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万元)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

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汇报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库工作方案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第五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我担任的一村一社法律顾问村镇为花石崖镇,在神木市南部乡镇经济属于落后地区,交通因多山缘故,相对于其他乡镇比较差,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移居人口更多。

这些行政村有着相同的特性,人口比较少,老弱病残多,妇女比较多,文化水平低。在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乡规民约起主要作用。产生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时,经常是以调解说合为主,邻里关系以此为基础维持。

各个村之间经济水平相差较大,有些村人口少、地形差。有些村因为地势、位置等因素,相对经济发展有动能,能吸引人口,村容村貌充满生气。

整个感觉就是,法律顾问工作非常有必要开展,多引导人们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日常事务,但决不能忽视公序良俗的调解说合功能。

但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道路状况需要克服的地方较多,离办公地点太远,有事发生时,大部分只能进行电话咨询,沟通相当地困难。

二是村民法律意识太弱,许多事情都是事后才知道,无法及时地收集、固定相关的材料,给随后有可能的法律程序顺畅进行,造成极大困难。

三是与律师工作时间相冲突。南部乡镇偏远、交通不便是众所周知的,去一次相当的困难,去了还不一定能找到人,花费的时间太长,是否适当减少行政村或者增加律师。

四是对于农村工作的开展,还是经验不足,不能深入了解村民的真实想法,用法言法语去交流沟通,存在不小的障碍,工作效果有折扣,以后在这方面需要加强,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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