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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年前村口有一条小溪,水很清澈,可以灌溉,洗衣服,可是由于人们随意向里面扔塑料袋,农药瓶,垃圾等一些不可降解的物质,而且无人保护,无人清理,现在小溪变得混浊不清,溪水流动缓慢,而时时散发臭味。
二、现在村口的山地要进行开发,一家大型公司将要在这里落成,致使大片的田地被掩盖,而且大片的山地、树木被破坏,以前郁郁葱葱的龙眼林变得所剩无几,特别是施工的那几个月里,沙尘温天飞扬,严重污染了区居民和周边的环境,现在夏天还未到来,气温明显比去年同期的气温高,让人有点受不了。
固体废弃物该村还较少,空气污染因为该村目前较落后,没有引起大气污染的工厂,所以空气质量较好。
建议:
1、针对水污染,可以立一块警告牌,时刻提醒人们不得随意扔弃物品,不定期地清理水体,保护水清洁等。
2、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号召大家在自己家多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保护剩下的植被。
3、规定谁污染,谁治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为充分了解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开展情况以及村民们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关注度,5月21-25日,市统计局组织力量对全市乡村振兴情况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抽取了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和沼山镇湖瓢村。调研采取实地调查和交流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共收到有效调查问卷56份。按照性别分类,男性33人,女性23人;按年龄分类,50岁以下22人,50岁及以上34人;按照文化程度分类,高中以下40人,高中及以上16人;按照调查对象的身份分类,村民44人、村干部8人、乡镇干部3人、其他1人。从调研结果看,全市乡村变化明显,乡村振兴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反映出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增收难、乡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等相关问题,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一、农村居民对乡村振兴的关注点
(一)期盼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在被问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有关乡村振兴的选项中最感兴趣的部分”时,5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23人选择“生活富裕”,占41.1%。
(二)期盼居民收入进一步增加。5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24人认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是提高居民收入。虽然近年来我市农村居民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然而,要实现农民持续增收,难度依然较大,需要多方合力来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期盼资金、人才、技术向农业农村流动。在5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认为影响乡村振兴的因素是资金、人才、技术的,分别有42人、35人、37人,分别占75.0%、62.5%、66.1%。在问到“您认为乡村振兴的因素有哪些”时,沙湾村六组龙群莲回答说“当然是资金、人才、技术了,没钱,怎么搞好农村,有钱,没人才和技术也搞不好农村啊”。资金、人才、技术在乡村振兴中扮演重要角色,这是大家的共识。
(四)期盼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在5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期盼的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分别有32人、20人,分别占57.1%、35.7%。认为家里每年负担最重的是医疗的有20人,占35.7%。希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报销比例是村民的共同心声。
二、乡村振兴的有利因素
(一)产业发展逐步壮大
近年来,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不断壮大,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5家,省重点龙头企业12家。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1573家,同比增长10.77%。同时,全市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武昌鱼、蓝莓、沼山胡柚、梁道大米等特色产业,打造本地农产品品牌。2017年底,全市共有“一村一品”点308个,示范点45个。全市新增农产品“三品一标”有效品牌88个,总数达204个,同比增加40个,增长24.39%。
(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近年来,鄂州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全市美丽乡村建设。调查中发现村民感觉变化最大的是“道路变好了变宽了、房子变大了、村子变干净了”。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提高乡村资源利用率,2017年主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约60万吨,综合使用量达57.7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6.2%,较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乡村垃圾按照“村收集、镇集中、区转运、市处理”的模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指数达到100%。全市有600多座污水处理设施对乡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指数达到90%以上。
(三)乡风建设基础扎实
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村卫生室、图书室、体育健身场所、村民活动中心等基础公共服务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为乡风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全市对乡风建设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过程中,注重以乡村文化为载体,在尊重原有乡村文化体系的基础上吸纳现代元素。在进行农村旧房改造时坚持原真性保护、原住式开发、原特色利用。
(四)乡村治理有序推进
鄂州市积极探索农村社会管理途径,整合面向农村的各种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全域覆盖的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每个村都有配备网格员,负责收集社情民意、监督环境卫生、调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网格化的服务管理体系不仅降低了乡村治理成本,而且促进了乡村的和谐稳定。现阶段,随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乡村治理更加科学高效。
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在与村民的交谈中了解到,一户农民种植0.8亩地的小麦,产量320斤,毛收入330元,投入成本335元(整地90元、种子60元、化肥80元、收割85元、农药20元),人工未计,亏本5元。据调查,今年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价格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上涨,全市化肥价格按简单平均,平均涨幅22.8%。同时,农业生产人工成本不断增长。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影响农民种植积极性。
(二)乡村特色产业不强。通过走访企业,我们了解到,生产特色农产品的企业规模小、生产链短,产业集群度低。以湖北省梁子镇铁皮石斛生产基地为例,基地负责人表示铁皮石斛种植、加工技术要求高,其中从鲜品烘焙成干品这一环节目前依赖于浙江的同行,其原因是这一环节技术要求高,如果在本地培训工人,由于是临时作业,难以留住工人,所以宁愿将鲜品运往浙江同行那里进行烘焙处理。
(三)技术人才支撑不足。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是50岁以上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的青壮年较少。务农人员文化程度一般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推广难,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
(四)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在调研过程中,部分村民觉得自己年纪大了,不想做农活了,希望政府供养他们。一些人觉得医疗费用太高,政府最好全部报销费用。部分村民存在“等靠要”的思想,遇到困难和问题习惯于等政策、靠扶持、要条件,过度依赖政府,缺乏艰苦奋斗、积极进取的精神。
四、几点建议
1.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促进共治共享。一是加强基层组织作风建设。基层干部要解决好农村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增强乡村治理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在面对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问题时,切实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为百姓干实事干好事。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加大对基层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民主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三是加大乡村振兴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向村民宣传国家各项政策时,进行合理引导,让群众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摒弃“等靠要”思想,通过自身努力奋斗,实现生活富裕。
2.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激发内生动力。一是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观光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力争聚集一批特色产业创新性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加快升级。三是以品牌意识拓展市场。做响“武昌鱼”、“梁子湖”两大品牌。用“一条鱼”、“一个湖”带响“梁道”、“梁心”等一批产品品牌。
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发展农村经济。坚持增加民生投入,补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流通等方面的短板,缩小城乡差距。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美化村容村貌。在生产绿色安全农产品的同时,注重发展农耕文化、乡愁等精神产品,打造生态宜居的好环境。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农业新业态的投入,推动农业多功能拓展,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健康农业、快乐农业等,使农业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新产业新业态。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振兴技术人才。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一是加强农业农村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干部的培养、配备、使用。二是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引进农业科技人才,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提升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三是鼓励返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三新”农民创新创业,使他们成为带动农村发展的生力军。同时,进一步细化扶持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为返乡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
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实践报告主题:浙江农村环境污染情况调查。
调查时间:20xx年7月10日至7月24日。
调查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棠村。
调查方式:实地考察,口头采访。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之日益完善,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
目前农村的环境状况。
近几年来,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现代化产业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却没有注意保护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质污染
我们村之所以称为棠村,是因为村子里有很多的池塘,前身为“塘村”,池塘主要用来养鱼。在我小的时候,池塘里的水还是很干净的。但是这几年,池塘里的水质污染已经非常严重,池塘里已经无法再用于养鱼。池塘已经荒废,成为了一个个大型的垃圾场。水面经常发出一阵阵的恶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些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都直接排放到池塘里。尤其是这几年,柑橘的价格非常不好,很多人都是直接将一车车的桔子直接倒在池塘里。现在一眼望去,池塘表面都是成堆的烂桔子。还有个原因就是村民们对于病死的家禽,小猪等处理办法不好,大多扔在池塘里。于是,路过池塘边的人经常可以闻到一股刺鼻的腐尸味。
建议:村里相关部门要及时给村民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告诉他们环境污染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清理池塘里的各种垃圾,对往池塘里倾倒垃圾的村民进行罚款。争取早日使水质得到恢复。
二、白色污染
在农村里,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政策。因此,塑料袋,塑料盒使用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特别是在农村里,很多塑料袋,塑料盒都是不可降解的。随处可见各种花花绿绿的袋子。这些袋子大多有毒,如果用来装食物则其中的有毒物质会一起进入口中,危害人的健康。不仅如此,由于这些盒子,袋子大多不可降解,完全分解需要好几百年的时间。如果它们散落在土壤里,会使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从而抑制了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若牲畜吃了这些塑料品,还会引起牲畜的消化道疾病。
建议:农村要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塑料袋的使用来源。提出用布袋或篮子购物。对于使用过的塑料袋要统一回收处理。
三、空气污染
在农村里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把很多垃圾直接进行焚烧处理。而这些垃圾中通常包括很多塑料制品。因此,若直接燃烧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塑料焚烧时,会产生大量的黑烟以及刺激性气味,其中包含了很多的有毒物质。长期吸收这样的空气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建议:对于生活中的各种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可以回收的要进行回收。对于塑料制品更不能直接焚烧,应当统一回收进行处理。
四、农业污染
这是一种农村特有的污染,它主要来源于农业措施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它们的残留物被雨水淋溶后随径流进入水环境,以及水土流失一起被带入水环境。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以及污水灌溉和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是其根本来源。一些不可分解的农药还会随蔬菜等进入人体,给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还有一些未经处理的死家禽,牲畜等的尸体直接丢弃在土壤里,他们携带的病菌,病毒进入水中,土壤中则产生生物污染,最后危害的还是人类的健康。
建议:尽量使用可以分解的农药,不要过多使用化肥,农药,对于病死的家禽,牲畜不要随意丢弃。应当统一进行合理的处理。
通过这次调查,我对自己村子里的环境污染情况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我深受启发:我们居住在这片土地上,我们应该保护好它,受益的还是我们自己。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并且号召更多的人一起来保护环境。
(一)现状1:父母重视教育程度低
1、家长普遍文化水平差
根据我们的走访,发现农村家长学历基本为小学或者初中,甚至还有很多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其主要原因是:城市的收入、就业机会、生活条件等各个方面都明显优于农村,学历高有能力的年轻人都不愿意留在农村,选择进城打工,留下的都是那些在城市混不下去的人。从而导致农村人口呈现两极分化严重,老的老小的小。父母都迫不及待的将孩子送入学校,父母只是想让学校去管孩子。家长白天都忙工作或忙着干农活,只有晚上才能有一点的时间顾及孩子,由于家长的学历水平都很低,根本无法辅导孩子学习,也不知道该怎么在学习上帮助孩子。孩子发现自己跟不上的时候,家长不知道该怎么办,也没太放在心上。
2、家长采取放羊式教育
农村孩子上学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放羊式教育,家长因为工作或农活而无暇顾及孩子,老师只是完成上课的任务,课下一般很少管学生是否学习,这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上的散漫、不认真。在放羊式教育的模式下,学校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几乎是一片空白。往往是,学生问题日积月累最终演变为一个个具体到恶性时学校才出面干预。这种教育模式虽然可以培养孩子的自主性,提高自立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3、留守儿童现象
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留给爷爷奶奶带,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孩子的爷爷奶奶的教育观点和方法与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有着本质的冲突,更多的家长认为自己把孩子送到学校,一切责任就在学校了。他们不问不管,一旦孩子有什么事,或者学习成绩不好,他们就会到学校吵闹,久而久之,矛盾就突显出来了。留守孩子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性格孤僻、偏执,难以沟通。目前,留守儿童现象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关注。
4、家长态度微妙
绝大多数家长还是支持孩子学习的,他们深知务农的艰苦,想让孩子通过学习改变命运。然而愿望是美好的,生活是现实的。在了解农村父母教育理念时发现一个很大的偏见。农村父母认为,关心孩子就是在物质上给孩子钱让他们念书,而忽略了精神方面的关心,他们不会抽时间陪孩子学习,也不会关心他们学习遇到了什么困难。他们会做的大多只是,想起来的时候询问下孩子学习情况,跟孩子说几句早已听出老茧的励志名言。家长对待孩子学习的态度其实十分微妙,一方面,每个家长都认为读书重要,只要孩子会读书,自己不论砸锅卖铁也会供孩子读书。而另一方面,读书无用终究还是存在于家长的观念中。在他们身边,一些普通院校毕业的学生也难找到工作,周围一些没文化的孩子出去打工却能赚很多钱。这种微妙的心态造成了,如果孩子会读书家长会十分支持,如果孩子读书成绩不理想,父母会想不会念还不如打工算了。
(二)现状2:教育教学资源严重短缺
尽管目前农村小学在校舍及硬件设施配备上虽然已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城市小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由于农村教育经费有限,很多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大部分农村小学微机室缺乏或不完备,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图书室,有的学校图书室的书籍数量少且陈旧,体育器材也很贫乏,很多设备仅仅是摆设,坏了也经常缺乏资金买新的,体育课没有孩子玩的东西,上体育课就是学生自由活动的时候。学校没有多媒体设备,有的学校最多有几台录音机,教师上音乐课就用嗓子干吼,而且由于师资力量的不足,大多数科目没有专门的老师,就是由班主任代上。硬件设施投入不足是目前农村教育一个最普遍的现状。
(三)现状3:师资力量薄弱
农村教育是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是中国教育的主要部分,其普及程度及教育水平,直接影响全国普及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实现程度,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农村教育中的主力教师,身上担负着任重而道远的责任。然而,农村师资力量的薄弱却直接影响着农村教育有效的实施。而导致这一因素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年龄结构不合理
农村小学教师队伍老化,后继乏人情形日益严峻。村小多数是年龄偏大的教师,年青的教师很少。
2.教师学历水平较低
一方面高等学校毕业的教师不愿意来乡村学校任教,另一方面好多老教师是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一般都是专科、本科毕业生,很少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没有经过正规师范教育的民办教师又由于能力有限而对学生的引导及培养造成阻碍。这就导致教育资源被浪费,而少年儿童接受知识的领域变得越来越狭窄。
3.专业教师不足
在城市,专业化教学是理所当然之事,或许不值一提,而在许多农村小学,专业教师却严重不足,像音乐、美术、劳动、自然教学大多是兼职的。
4.教师素质普遍不高
教师素质包括多个方面,如学历、职业道德、思想观念、教学质量、科研能力等。农村小学中专生、初中毕业生在教师队伍中占了绝大多数,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很不完善,又因长期生活、学习、工作在乡村,教学中缺乏热情和竞争意识,无法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信息闭塞,几乎无科研能力可言。
5.教师身体不适应
由于生活条件差、学校环境差、内外压力大、待遇不高、不良习惯等因素影响,农村小学教师身心素质明显下降。
6.教师教育待遇不等
作为农村教师,繁重的教学任务和超负荷工作量也许都不是问题的根本,待遇上的问题或许才是师资流失的重要原因。据了解,一个农村教师每月的工资就是工资卡上的钱,奖金什么的基本没有,一年下来,也领不了几个钱,而城区学校每个月加上课时津贴、班主任费等,每个月多领好几百元钱。农村学校的教师过教师节最多领100元,而城区学校最少就是500元。待遇上的差别,让许多教师都把前途放在城区,想尽一切办法调到城区成为大部分农村教师的奋斗目标。长此下去,农村师资大量流失。
农村的基础教育现状如此,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的距离越来越远,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