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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省市区镇村和村部分村民
时间:2月15-2月19日
方式:在村委会干部的协助下,我对自己所在的村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查访和统计,而对城前村的调查主要是通过对一些亲戚、朋友以及他们的家人进行个别询问来进行。
长期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只有近八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
在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之前,我并未真正体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现在终于明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现代化农村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得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庄绿化等内容。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最基本得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问的“新农村”包括五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却一不可,共同构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条件,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具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好、生活环境优美。忧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化、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体状况及分析
总的来说,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的文化建设也在蓬勃地发展和繁荣,农民的文化生活也日益丰富化、多样化。就我调查的范围和人群来说,农民对当前的情况是基本满意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农业生产情况。本村耕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蔗、大蒜、花生等经济农作物,基本上达到多元化农业。
畜牧生产情况。畜牧生产方面以养鸡业较具规模,两村有15户以公司+农户为模式的养鸡基地,配套设施完善,每户养鸡数量在~10000只不等。养猪主要以家庭散养为主,部分养殖户已打算开春二月扩大养殖规模,但相对现代化的养猪企业尚具有很大差距。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村主要道路的硬化率较高,巷道尚有大部分未能硬化;一条河流流经村西,是村里的主要灌溉水源。以后均未进行硬化处理,年久失修,人饮工程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村委在相关部门的关照下,通过专项资金(材料)下拨和村民自筹资金对原有管道进行改造和完善,已有大约98%村民自愿安装自来水。通讯方面,全村移动电话和有线电话的总拥有率已达80%,绝大数都安装有卫星电视接收机,100%的家庭都能看到信号清晰的电视节目,电脑网络的运用正在申请安装。
公共设施建设情况。村委办公楼在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下已经在去年完成改造,焕然一新。村党支部李书记说,原有办公楼不算很旧,专项资金有限,而且村里为了减轻村民负担,没有集资重建,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整修。
村民的年收入情况。本村农民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常规农业种养收入以及外出打工收入为主,全村外出打工流动人口四百多人,占全村人口的四分之一。
取得的成效
1.人们的就诊途经很便捷,让他们对突发情况的处理不至于出现措手不及。
2.村中孩子们的九年义务教育学费减免情况落实的比较令人满意,让家境贫穷得孩子重新留在校园,圆自己的求学梦。
3.村中关于给予农民补助的情况基本得到落实,让农民真正感到正策益处,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的温暖。
4.农民的收入在一步步的稳定提高。
不足之处
1.村中不经常组织劳动技能的培训,如果多培训就相当于用技术来武装农民,避免农民在生产中走弯路。
2.农民的娱乐生活太单调,村中的公共活动厂所太少。除了村委会前有一处可共村民休息的
小厂地外就没发现其他的供村民利用的公共场所。
3.村中目前的绿化比较乱,根据村中得绿化计划,形式上是沿路线绿化,没有集中的绿化用地。
4.在调查中发现村中的垃圾乱堆放严重,基本上是沿路放置或者是在闲置的宅基地堆放,这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象。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得发展,农村也会越来越富有,人们的家园保护意识也会越来越强烈。这样下去,城市所向往的那种浓浓的乡村气息也会被混凝土的冰冷所代替。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更多的公共活动场所。再规划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村中的一些空地,把他变成邻里交往的热土。一点建议:
1.道路绿化:村、组、团绿化和家庭绿化相结合。在绿化上要充分利用空地,路边以树木、花草绿化为主并和庭院得树木绿化相结合,创造美丽的乡村风光。
2.增加村中的公共厕所。崔西沟村是一个开放的村庄,平时人员流动量很大,而且陌生人很多,所以公共厕所是必不可少的。
3.合理规划垃圾的回收利用系统,搞好环境卫生。
4.因地制宜,作好排水系统规划。
5.做好村中产业调整,争取是产业不那么单一,使村子在经济狂飙的现代有一定的综和调整能力。总之,我国是一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了,才是农村的真正进步。中国才能算是真正富裕起来了,才是走进了现代化。所以我们要做更多的实践与调查工作,掌握农村的真实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加快步伐。
关于农村婚姻离婚问题社会调查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个人观点)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关键词: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离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不久前,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与确立,并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效婚姻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此期间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三)、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不仅延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全国妇联去年的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这个比例计算,全国目前至少有八千一百万家庭中存在暴力问题,而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据调查,近五年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抑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协议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
1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3、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该行为。再次,对再婚者难以发生作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未达到和他人结婚的目的,编造种种理由欺骗另一方,直至与其达成离婚协议,对此如按现今的协议离婚监督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可应另一方的申请,宣布原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无效,但再婚的男女均将构成重婚。显然,此种情况下宣布婚姻登记无效将是进退两难的。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协议离婚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弊端,主要是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程序简单,不能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而且整个系统较为封闭。为此,针对上述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划定,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是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审查期的规定很不明确,因为审查期的设立,旨在减少轻率离婚,防止假离婚、恶意离婚的发生,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故建议填补这一内容,丰富审查制度。审查期的规定必须长短适中,因其具有考虑期的性质,应以一个月左右为宜。在审查期考虑期间,符合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准许。
2、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协议书虽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应增设公
2证制度。并规定下列离婚协议必须公证:离婚协议中有子女扶养费分期给付的;离婚协议中有财产给付,但在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前不能交付的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的;离婚协议中有夫妻经济帮助,需要分期给付的。对上述四种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并由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无需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3、要细化离婚后的监督措施。
为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惩处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应有具体的事后监督措施:首先应明确骗取离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婚姻机关可以此为依据:如当事人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离婚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等,都应视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其次,增加骗取离婚登记的处罚种类,加大罚款力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外有关部门还应对当事人假离婚生育、分房、调动工作进行适当的处理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完善我国婚姻法,加强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此次对婚姻法的修改中确立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损害(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加害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赔偿制度在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中缓缓出台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亦使司法部门追究损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义。但其内容不全面,不彻底,羞羞达达,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致使许多婚姻赔偿仍然被遮挡在法律保护之外。
(一)、赔偿范围过窄
首先,新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过错方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明显的缺陷。一是纵容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使弱势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不符合一般民事责任理论。民事责任理论并不排除无效民事行为中过错方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是完全有其理论根据的。将来修改婚姻法时,应当设立婚姻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并规定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过错者和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对合法婚姻的赔偿范围,新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同居、暴力、虐待和遗弃四种情形,其范围也明显过窄,使许多婚姻侵权得不到处理。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情况来看,涉及到婚姻赔偿的问题主要有:(1)、通奸;(2)、嫖娼;(3)、婚外同性恋;(4)、婚内性暴力;(5)、婚外生子;(6)、婚内传病;(7)、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等等。上述几种情况是否都可以作为婚姻赔偿,尚值得研究,由于篇幅限制,仅就下列几种情形是完全应当作为离婚赔偿的进行论述。
(1)、婚外生子。婚外生子(女),是指因婚外情怀孕所生之子女。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婚外生子,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尚不构成同居关系所生之子女。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规定的同居,追究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外生子(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生子,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有的甚至是难以估量的。如五十岁的老汉张某,到2002-年8月中旬,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这时孩子已经十几岁了。他接受不了这个现实,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对于张老汉的请求,法院难道不应支持吗?可以说,这种伤害,比一般同居还要严重的多。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出判决赔偿.但作者也发现,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外情赔偿范围定在同居内,对于没有达到同居程度的婚外生子,要求赔偿的法院并不支持。即使接受此案例,但在判决上也各不相同(适用法律不同)。有的直接适用婚姻法第46条,有的以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适用婚姻法第4条,有的以侵犯名誉权,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2)、婚内传病。婚内传病,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将疾病传染给另一方。如男方得了性病,传染给女方,女方怀孕后,多次作流产手术,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提出赔偿。
3(3)、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以及揭露隐私。即一方为了离婚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另一方不使用暴力,而使用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及揭露隐私手段,侮辱、贬低对方人格,毁损对方名誉。对此,在离婚时,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为我国民法律和刑法都禁止侮辱和诽谤,婚姻赔偿未作规定,显然是一个缺陷。
(二)、责任主体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限制离婚配偶向第三人索赔。这一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从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的四种情形看,都可能有共同侵权人。其中重婚和同居(除第三人不知道重婚和同居者已有配偶,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外),属于必要的共同侵权;暴力、虐待和遗弃,虽然可以由配偶一方单独实施,但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来看,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员(主要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时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另一方配偶共同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的时有发生。首先,从理论看,共同侵权应当赔偿,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责任人,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其次,从实践来看,便于诉讼。将第三人作为共同侵权人,能够在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能向侵权配偶本人索赔,不能向第三人索赔,显然违反了共同侵权的归则原则。因而,该规定的不合理是十分明显的
(三)、离婚才能赔偿,与诉讼时效相矛盾
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只有当配偶之间的四种侵权情形"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不离婚,配偶之间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条第1款
(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因过错方表示改正错误,或者受害配偶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利益,原谅了过错方的行为,没有追究侵权方的过错和提出离婚),以后离婚时,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在离婚时提起赔偿,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这一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这样规定,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其结果必然是: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因而,立法机关应当予以修改,要么允许婚内赔偿,要么对婚姻赔偿的诉讼时效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上还应明确赔偿的义务主体
《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此规定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力主体是很明确的,即离婚的无过错配偶。然而,对其义务主体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不知该规定义务住体是仅指离婚过错配偶,抑或是也包括实施破坏他人婚姻关系违法行为有过错的第三人。笔者认为,由于近年来一些第三者打着“爱情”的幌子,明日张胆地羞辱、谩骂无过错配偶,使无过错配偶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同时也基于教育,引导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家庭,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之目的,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则要求离婚损害请求的义务主体,除离婚过错配偶外,还应包括实施破坏的第三人。
(四)、损失要赔偿,精神损害更要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虽亦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立法除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着重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此外,根据我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精神,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方式。笔者认为,离婚中精神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可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1世纪之初的中国新婚姻法立法活动,不仅是一项准备持久影响深远的现实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离婚制度在新婚姻法占据重要的地位,对它进行得改进既是法文化选择的产物,更是法文化创新的成果。使它更加得人性化、更加得符合社会的
4发展。它潜隐于立法活动和法律规范中的法文化并不仅仅静止地表现在文字上或观念上,而是一种生机盎然、丰富多彩的现实活动,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和博大的发展容量。
通过撰写调查报告我在知识掌握能力及运用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感谢为我辅导的老师,还有给予我帮助的班主任,各科老师及同学,并祝福我伟大的母校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载《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2]、曾宪义、林嘉主编丛书《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篇》;
[3]、马忆南编写《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4]、杨大文审定、郑晶撰稿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5]、载杨兰芳、赵建明编写的《对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在调查期间让我感受到了耕耘的艰辛和收获的喜悦。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各种利民措施,让我全面了解了新农村。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一下几项工作。
我调查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情况显示:农民的蔬菜、肉类基本自给。但由于今年干旱比较严重,粮食收入大大减少,所以村名们都要去城中购买粮食。这样,大大加深了农村的生活费用,每个家庭大约在500左右,对于农村来说,这算是很高的了。对于今年的干旱,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的生活补贴。我还调查了农村的受教育状况,村民中有百分之三十的人受过幼儿教育,百分之二十的人受过高等教育,村中高中以上的只有13人。如今儿童年龄限制在6周岁,但好多孩子都七岁了才上学。显示说明村中应加大孩子的受教育程度,按时上学。
通过这一时期与村民的接触,我深深的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不及。甚至越是贫困的地区对教育的渴望越强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不足。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家庭中三分之二的收入用于对孩子的教育,家长都非常渴望孩子能够上大学。因此,一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是不全面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根本应该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是因为落后他们才比城里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每个人都上大学。
这次暑期间,政府还对村上进行了修水、修路、电网改造等利民农村建设。由于今年干旱,村中的水井不足以供应全村的生活用水,于是,村上进行了修水的活动,我也参加了他们修水,帮忙挖沟,安放水管,找水源等,还是比较辛苦。不过都是村中自己的劳动,帮忙也是应该的。在将要开学的时候,我们村的自来水也修好了,节约了我们许多实践,也便利了农民的生活。
我回家的时候,我们村正在修路,我由衷的感到高兴,因为以前只要每到夏天下雨,我们村的路都很胀很乱,还有许多淤泥,让我们出行很不方便。这次修路后,以后出去那里都会方便许多,因此村里的人都非常的积极参与修路活动。不过由于时间有限,我来上学时还没有修好,不过今年回家的时候应该都完工了,我很期待。村中还进行了电网改造。在以前,每逢下大雨,村中大都会停电让我们生活很是不方便。这次回家,电网改造差不多完成了,因此,我也尽了我的力,帮忙搬运电线。几天后,电网改造完成了,线路,电线杆感觉都很好。看样子貌似不会停电,终于等到一天下大雨,我看是不是会停电,因此我一直等,结果雨停很久都没有停电,我很是高兴。电网改造后,村中的电费也低了很多很多,以前是一块多一度电的,现在只要四角多一度电。减少了一半多。侧面还是减少了农村的生活负担。
城市在发展,村农也在进行建设,教育水平在提高,农村生活状况也在好转,农村未来呈现一副美好蓝图。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更加深刻的体会的农村生活,农村修水、修路、修电的不容易,以及农村对教育的重视,更加让我有了认真学习的信念。另一方面来说,这次暑期社会实践,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了我们村,还有我自己的状况。我认为这次社会实践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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