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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五,学校的素质教育:
常听孩子们抱怨说:“大考三.六.九,小考天天有。”学校的教育模式好象只是让孩子们学会如何成为一台合格的“考试”机器,而从根本上忽略了素质教育。现在,虽然没有因素质教育问题而导致犯罪的数据,不过我相信,学校高质量的素质教育会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地。
现象六,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严格来说,网络也应该是一种影响孩子的文化,为什么要单独分析它呢?因为由网络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经高达11%。在孩子们的眼中暴力的殴斗叫“猛”,血腥的屠杀叫“炫”。全国各地都有因游戏中的相互“P.K”而演化为真实的流血事件的报道,这还少吗?还有“网络犯罪”在成人的社会还是个新问题,那孩子们呢?在他们眼中“网络犯罪”的概念无非就是“黑客教程”里的一种“游戏”,可就是这样一种“游戏”所产生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却不亚于其它犯罪形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
笔者认为,根据六部门《规定》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性格特点: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是否有吸毒、卖淫、不正当性行为等不良嗜好,是否存在对生活环境不满的情绪,有无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偏向于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17](2)家庭情况: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其中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和睦情况、家庭教育状况等;父母对被调查人的监护情况,如是否融洽、溺爱、粗暴、放任或者监管不严格等;[18]特别要调查的是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教育方面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同时尤其要注意调查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或者离异情况、父母是否经常吵架、是否存在父母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等情况。(3)社会交往: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嗜好,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19]特别调查的是其犯罪前一阶段主要接触的人员情况。(4)成长经历: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学友关系、有无获奖违纪,还有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教育水平、学校是否常向学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等。(5)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居住环境及睦邻关系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状况、睦邻关系等内容,主要是了解其所常住地的人员对其的了解程度,是否谅解并正确看待其行为,是否愿意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6)涉嫌犯罪前后表现,这主要指其犯罪到案发前这一期间的其思想、行为以及生活情况,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对犯罪有明确认识、有无悔改之意,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良好行为。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摘要】2012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跨步,体现了在刑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15-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又称为“人格调查制度”、“量刑引入社会评价”、“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社会调查制度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的量刑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体现如下特征:
1.主体多元,过程全程性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提起逮捕申请。审查批捕阶段及提起公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以确定社会危害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作出裁判,才能保证未成年人犯罪人所受的刑罚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考察内容的广泛性
办案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涉及多方面,不仅包括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客观情况,还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教育经历、心理特征等。调查内容越广泛,收集资料越全面,才能够确定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
3.调查报告的参考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看来,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是八类法定形式之一。很显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其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来使用。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以及教育感化的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原则决定了其必须坚持全面调查原则。”首先,包括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客观情况,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教育经历等多方面内容。其次,对于材料的收集,不能只收集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或者不利的材料,也不能只收集某一方面内容。保证收集资料的全面性,才能保证确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准确性。
(二)全程调查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自具有不同职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一直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诉讼过程,办案机关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三)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一定要保证收集的材料的客观和公正。不能偏袒未成年人,少收集未成年人的不利资料,也不能受主观影响,只收集对未成年人不利的材料。收集资料的过程尽量避免主观因素,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意义
(一)为合理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少年刑罚裁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地点、时间、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只有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对其自身情况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有利于准确把握定罪,了解其社会危害性,最终确定与其自身情况相符合的量刑。
(二)矫正未成年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立了社会调查制度,体现出立法旨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究其原因,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主要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控制力差,易发生激愤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希望,他们未来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这样看来,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教育、感化、挽救,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就显得尤为的重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了解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理解其所处的环境,有的放矢,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
(三)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提供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这关系到社会的未来以及国家的发展。一方面,将最真实的案例讲述给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这必将对未成年人的心灵产生触动。当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严重后果,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未成年人也就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找出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把握导致其犯罪的可控因素,这为开展未成年预防犯罪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材料。这样看来,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又添一抹人性化的色彩。然而,如何更好地让这一制度切实发挥作用,实现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积极意义,仍需要长时间逐步完善。
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09秋法本杜运福学号:095120126261
1调查对象:在校学生
调查目的:了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方法
调查方法:面谈QQ聊天资料查阅
调查时间:2011年9月
调查地点:酉阳县内
大学生,高素质群体,但近年来犯罪率逐年上升。为什么呢?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我对大学生犯罪的一些案例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
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1、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
素质教育。
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
在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
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结束语
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害了社会,而且使大学生们自毁前程。因此,我们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
1、加强学校管理
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大学生受到犯罪分子的诱惑、利用,增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2、有组织的进行社会实践
大学生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都有限,因此很多大学生都愿意利用闲暇时间打工或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是好事,有利于大学生们了解社会生活,增长见闻。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3、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及思想教育。
从实际情况看,大学生犯罪很多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的,很多大学生文化知识很丰富,但法律知识却很匮乏,甚至是无知。因此,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大学生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4、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纯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社会治安问题十分敏感而复杂,它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也是社会法治状况的一种反映,与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上年强则国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事情,要做到预防、打击、改造并举,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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