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保险行业的调查报告(优秀范文六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保险行业的调查报告(优秀范文六篇)》。
根据回收的40份问卷进行统计,调查结果统计见附。
首先在第一题,对人们闲散资金的了解上,有12个选择股票,25个选择了存款,9个选择了保险产品,2个选择了奢侈品,用于公益事业的为0,6个选择用于其他用途。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在处置自己闲散资金方面多数人还是选择了运用最普通最保险的方式,即存款。而有一部分人已经意识到存款收益率低,渴望通过股票获得较高收益,而选择保险产品的人是少数,可见保险的普及率有待于提高。
在第二题您是否购买过保险上,28个人选择了是,12人选择了否。此题可以看出有大部分人已经对保险产品有过接触,购买过保险。
在问到拥有的产品为那个公司时,4个选择太平,17个选择平安,8个选择
太平洋,10个选择人寿,6个选择泰康,1个选择安邦。可见平安的产品更加普及。
关于人们购买的保险是哪种类型的,20个人选择了人寿保险,可见人寿保险市场较多,第二的是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人们多数是出于对自己的关注而购买保险,财产和婚嫁险的市场有待于进一步扩宽。
在选择没有购买过保险的人中,有一半的人选择想过为家人购买保险,一半的人选择从没有想过。而多数人选择不会购买保险,少数人选择会
在1年以后购买保险。
在了解保险产品的渠道方面,通过电视媒体了解保险产品的人占大多数,而报刊杂志为第二,接下来为通过自己主动去了解。可见保险行业在电视媒体和报刊杂志的宣传方面做得还不错,同时还可以再利用别的媒介,比如广播和网络,由此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关于购买保险产品注重的方面,大部分人都认为最重要的是企业信用和产品本身。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要发展业务,得到人们的认可,必须提高企业的'信用以及提高自认产品的优势。
对于购买保险的渠道,亲友介绍占大多数,推销人员其次,再次是自己主动购买。可见人们对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不强,多数是亲友推荐才购买。
问到保险的受保人,给子女和自己以及父母购买的占大多数。
而购买保险的初衷方面,绝大多数人认为是作为自己和家人的保障,剩下4个人认为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可见理财型的保险产品还需要进一步推广。
ww w.5 Y k j.CoM文
章 来源
保险业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告。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10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02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8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
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
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三)解决方式
我认为,要改变这些现状,首先保险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该更严格,把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诚信作为聘用的首要条件,一旦录用即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不能只以签单数衡量绩效。然后在合同文书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客户能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防止产生一些上述的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客户灌输一个正确的保险理念,让客户真正的认知保险,认同保险。由于在权利对比上,客户是出于劣势的,所以现在国家的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款。比如新的保险法里就新制定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户的利益了,还有一些条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客户做详细解释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对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权限的许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后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责任。这些条款都能保障到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经营。
ww w.5 Y k j.CoM文
章 来源
主要调查了被调查者的资金运用情况,购买保险产品的渠道及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保险产品间选择的因素以及接触到的保险公司等。问卷共向被调查者提出了9个问题。
2017年4月26日到29日
关于对保险公司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同属于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承保、变更、理赔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业管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业管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业管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业管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业管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
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未成年人没有相
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必须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相关证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钱对各类表单进行及时的更新
保险公司首先从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包括各类投保单、保险销售人员报告书、各类问卷等。通过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动机和保险费来源等相关信息。加强财务业管配合反洗钱监控
财务业管是人身保险对风险筛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配合反洗钱监控,财务业管从过去单纯的保额财务业管,发展到了保额、保险费支付能力和保险费来源三者财务业管的统一,并将有关做法大力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宣导和教育。改变了以往寿险公司承保过程中,仅针对客户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的观念。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各营运部门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客户的特点,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
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则更加期待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得到监管机关的更多支持,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犯罪。篇二:保险业反洗钱浅析
保险业反洗钱之我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金融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在当前 经济 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 发展 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 ,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
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三、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
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
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篇三: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xxxx保险公司xx年反洗钱工作总结
xx年,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总、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重心,按照地区人民银行的工作安排,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着力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努力提高检测分析水平,认真开展行政调查,不断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现将xx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xx年,我公司按照总、分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地区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1.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我公司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召开全公司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并且在晨会学习中贯穿了有关反洗钱内容的学习,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2.积极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xx年以来,我公司多次以会议形式宣传培训《反洗钱法》外,还多次开展对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面对面培训。培训紧紧围绕“反洗钱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一主线,主要从公司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反洗钱有 关知识。通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公司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1.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以“反洗钱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准确领会立法精神,依法调整和规范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了洗钱风险。
2.加强大额单退保或部分退保、大额赔款支付管理。根据分公司要求,我公司将客户身份确认、大额保单退保及大额赔款支付监管重点。一是要求各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二是规范工作方法;三是整合相关制度规定,为全方位收集反洗钱监测数据打开了又一个数据信息来源通道。
3.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系网络,为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确保我公司反洗钱协作与配合工作更加便捷、迅速。
4.调整反洗钱举报工作机制。根据反洗钱工作职责部门调整等实际情况,我们及时调整并公布了反洗钱举报电话:,理顺反洗钱举报的管理部门。
(三)巩固业反洗钱成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非银行业全面展开
巩固和扩大业反洗钱工作成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领域全面铺开,将直接关系到《反洗钱法》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公司开
展了如下工作:
1.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公司要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及上级公司和人民银行的安排,建立与健全了公司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在晨会上对全体于昂进行面对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和熟悉了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了相关责任,全面提高了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了反洗钱工作能力。 2.继续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我公司组成6人专项检查小组,投入25个工作日,对公司各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为确保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公司在检查前充分做好方案制定、人员培训和电子信息数据收集等准备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多项电子交易数据,对排查出的疑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分析和定性取证,现代技术手段与传统人工灵活分析高效结合,大大提高了检查的覆盖面,缩短了现场检查的时间跨度,保证了检查质量。
(四)强化非现场监管,全方位收集可疑交易数据信息 为了有效督促全公司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增强其反洗钱风险预警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我公司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了公司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建立专人报告制度。要求指定各重点岗位人员负责报告反洗钱相关信息资料。二是建立公司内部网络传输
平台报送制度。三是定岗定人及时汇总上报辖内各种非现场监管信息制度。四是全面开展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通过一整套非现场监管形式,使我公司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渐日常化、全面化、规范化。
(五)加强可疑资金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为更有效地统一监测和综合分析公司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认真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我公司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了反洗钱信息逐级分析评估制度。首先由监测分析岗位人员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有疑点的信息数据,再由部门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分析,切实提高了可疑交易报告的甄别、筛选、分析水平。二是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行政调查。通过监测分析,力争在与洗钱犯罪相关罪名起诉的案件上有所突破,努力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六)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提供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 我公司高度重视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深入调查研究新旧法规衔接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反映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研究了新法规出台后公司应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大额投保、大额赔款管理及反洗钱正向激励与逆向约束机制等问题,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分公司。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联席会
议召集次数偏少;岗位人员掌握的交易数据很有限,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二)非现场监管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业务人员有重业务、轻反洗钱工作的思想意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个人客户投保的亲笔签名工作有待加强等。
三、xx年反洗钱工作思路 xx年,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对公司业务全面开展反洗钱自查自纠,强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加大反洗钱行政调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二)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案件协查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协查的力度,配合总、分公司的反洗钱计划,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我们一组4人展开调查。
调查开展的方式为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采用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共发放调查问卷40张,回收40张。
推荐专题: 保险行业行业调查报告 保险行业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