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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食调查报告(推荐2篇)

2022-03-03 09:13:35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零食调查报告(推荐2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零食调查报告(推荐2篇)》。

第一篇:零食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民以食为天,饮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举足轻重的部分,对于大学生而言,除了一日三餐主食外,零食也是其生活的重要部分,我们就在校大学生的零食消费情况展开一次市场调研。

二、调查目的:1.调查了解大学生的零食消费习惯2.针对大学生对于零食消费行为,得出结果,以此对卖零食的店家提出改进性建议。

三、研究时间:20xx年6月

四、调查方法:网络问卷调查法

调查对象:在校大学生。

有效问卷:64份(其中男性23份,女性41份)

五、调查问卷内容

1.受访者所在年级分布图

由图可看出受访者大多数为大一大二,占访问总人数的70.32%。大三大四的占29.78%。

2.受访者对零食的喜爱程度

由图可看出占接近受访者90%的人都喜欢吃零食,可见零食产品在大学生范围内深受喜爱。

3.受访者吃零食的频率

由图中可看出受访者吃零食的频率很高,而从来不吃零食的人数只占受访者总人数

的4.69%,可见大学生对零食的需求量较高。

4.受访者一般购买食品单价

由图看出受访者一般购买价格在1元以下占总人数的71.88%,11―20元占20.31%,20元以上则占7.82%,所以零食产品在大学生范围以低价格的食品更为受欢迎。

5.受访者每星期在零食上的花费

由图可看出受访者中每星期花费16―25元的占40.63%,而15元以下占34.38%,31―100占20.32%,100元以上仅占4.69%,零食食品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属于中低档消费。

6.受访者喜欢食品的类型

由于此题为多选题,可看出大多数受访者喜欢吃的零食类有膨化食品类,果脯类,饼干类,肉脯类,坚果类。其中坚果类受访者由56.25%选择。各类商品店开发大学生零食市场时可多为注重这几类零食产品

7.受访者购买食品更倾向于的包装类型

由图可以看出,小袋装较为受欢迎,占35.94%,盒装占23.44%,大袋与散装分别同样占20.31%,可见小份包装的零食产品更为容易携带,也容易被大家选择。

8.受访者购买食品最在意方面

由图可看出,受访者中67.19%的人选择了味道,21.88%的人选择了品质,剩下的人则分别选择了价格,外观与功能。可见对于零食产品来说,味道与品质依然是重中之重。

9.受访者购买以前没购买过的零食或品种因素

此题为多选题,受访者中有59.38%的选择了口味风格。48.44%的选择了他人介绍。42.19%的选择了外观包装。37.5%的选择了没见过,好奇心理。34.38%的选择了广告宣传。23.444%选择了价格。可见口味,广告宣传,外观包装对一件新的零食产品的推出均占有重要因素。

10.受访者购买食品途径

此题为多选题,受访者中84.38%的选择了就近超市,46.88%的选择了大型连锁超市,小卖店占45.31%,而网上购物与专卖店分别占25%与21.88%。受访者购买零食产品基本上采取就近原则,在大学附近的超市与小卖店较受欢迎。

六、总结

总体来说,零食产品在大学生范围内广受欢迎,有较高的需求量,这些对于商家与零食售卖商具有重大的商业意义。

建议:

1. 店家要不定期搞一些促销活动,来激起学生的购物欲望,以促进消费。

2. 店家销售的零食应该以0-10元左右的小零食为主,辅助一些10元以上的进行搭配销售。

3. 店家要想吸引学生购物就必须选方便的地点进行售卖如:寝室周围、校内小卖部或就近的超市。

4. 店家要注意所卖零食的口感,但同时也要重视食品质量安全。

5. 对于各类零食,店家在店内的铺货量应该差不多。坚果类,饼干类果脯类零食略微多些。

6. 对于食品包装,进行小包装类较好

7. 为更好推出新产品,首推味道然后做好宣传与外观包装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大家来说,零食还是少吃一点为好。

第二篇:食品市场调研报告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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