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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推荐6篇)

2024-09-19 09: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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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土地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xx年至20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xx年3件;20xx年5件;20xx年6件;20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x。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

(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

(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

(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第二篇:农村土地调查报告

20xx年黑龙江省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出台大大激发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同时土地承包问题所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增加。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达100余件。如何化解这些纠纷,对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些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及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类型及特点

1、农村基层干部违约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20%。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突出地表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不断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有的地方乡村干部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自己是集体的代表,只要是为集体办好事,自己就可以调整土地承包,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形成纠纷,使土地承包权难以“永久化”。而丝毫不顾及法律,法规和农民的感受,使土地承包权无法稳定。

2、土地互换引起的纠纷案件多,这类案件占受理案件的19%。在农村土地分配过程中,由于各村、屯土地状况存在着区别,土地所在的位置和自然状况影响着土地耕种质量,收益好和收益差的地块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分配土地,这样村集体就要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统一分配土地。使得农民个人耕种的地块不易集中,相对显得分散。有的农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就要进行互换,互换耕作后,有的互换双方对土地的自然状况、肥沃程度以及自己对农作物种植的调整,发现互换的土地同自己原来耕种的土地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产出少,这样有的农民就会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因此在互换土地的农民之间极易产生纠纷。

3、土地转包引起的纠纷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1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的收入已经不是其经济的唯一来源,很多农民将土地转包他人后自己外出务工、经商。在转包土地的时候,缺乏全面考虑,转包的期限一般约定的都很长。将土地转包他人自己外出务工的农民所从事的工作很多都具有季节性,在务工休闲的季节完全可以回乡耕种土地;经商的农民在经商过程中有的遇到了挫折,加之中央惠农政策的吸引,这样这些农民也要回乡,重新耕种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这些情况下,返乡农民要求重新耕种土地,必然与其土地的承包者之间形成纠纷。

4、机动地处理不公正,引发的纠纷案件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23%。个别乡、村干部忽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在机动田承包中,搞“关系地”、“人情地”,因此引起纠纷。“人情地”、“关系地”使众多农民不满,有些农民要求重新发包,联名上告,甚至用毁坏秧苗等手段进行报复引起纠纷。在机动田承包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一些基层干部利用制度缺陷发包“人情地”“关系地”,侵占农民利益。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有的农村干部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期限过长,因而引发经济利益分配纠纷。

5、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村集体所负债务的纠纷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21%。有些村屯为了改善乡村学校、道路、水利、广播、卫生、通讯等公共设施举债建设;甚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些村集体领导个人借钱垫税。农村集体的债务,很少是按国家规定的金融利率借款,基本上是高息借贷。这些欠债合在一起,债务面广,数量大,利息负担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除了土地根本没有其他的债务偿还能力,只好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抵集体的债务发包给债权人。“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人多地少的农户以及新增人口的农户纷纷要求村集体合理分配耕地;得到土地承包权的债权人又不愿退出耕地,而村集体又没有土地调剂,因此形成纠纷,以至形成集体上访。

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使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带有较多的强制性。譬如,一些乡村干部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承包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认识到这种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的体现。还有的把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的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如某村有农户132户,在20xx年2月份,该村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发包、变更等问题,36户村民联名起诉该村,要求确认该村与他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村对土地的承包有意见的农户占全村农户的2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这36户村民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国家确定。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山定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给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东地”、“道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76份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中29份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的。占承包合同的38%。这些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以查明。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给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

3、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存在现实困难,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4、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体的规定。农民的积极性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归根结底还要落实到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上。

5、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调处,有个别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由土地侵权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三、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的认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多种形式的流转,稳步实现社会化服务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紧密结合。

2、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更新理念和观念,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自主承包。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缓解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得到保障。正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3、加大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保护力度,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契约必须被遵守”,这是自罗马法起就已确立的古老法则,在当代,仍有其意义。土地承包合同的实质是一个物权契约,合同一旦生效,契约一方的承包经营人便取得了土地的部分物权权能,由于物权的位阶高,效力强,权利人具有追及力,请求力,排他力和优先力,这都是土地承包权利人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据要求保护的法律理由,解决农村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应特别注重调解工作。

4、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视为农民的财产权,并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硬化为一种财产权,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的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明显的区位性,所以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一概而论。

5、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健全土地流转条件。在适当时机,将已经夫去实际意义的现行土地承包合同,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进地区土地承包的经验,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从而达到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生产者土地经营权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设立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条件。农民土地承包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流转。流转年限必须在二轮承包期内,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权持有者之间流转;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民主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流转。无论是土地在承包权持有者之间进行流转还是向其它的社会主体流转,都必须履行土地承包权流转手续,签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篇:农村调查报告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中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但是,随着金湾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尤其是大量工业的涌入,促使农村的宅基地悄然成为高额利润的商品,进而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发许多问题。

1、无规范性政策。由于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对宅基地的规范分配、使用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法规,很多农民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另外,在报建宅基地时,公安部门的政策是有了宅基地才可分户,而规划部门是要求分户后再划分宅基地,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且,报建时,不仅手续较为繁琐,规划部门的收费较高,实地勘测收费为一户3000元,需经规划和国土两个部门批准。

2、村、镇规划建设如同虚设。虽然我区有村、镇建设规划,但由于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转让的问题,在划分宅基地后,不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能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另外在我区,由于各村贫富不均,每户的宅基地一般在80M2左右,住宅面积在170M2左右,即在宅基地上的建筑一般保持在三层即可。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村民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均将房屋盖至6-8层,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则只盖两层,或是只打好地基后加盖一层,待以后经济允许了再建。出现了新盖的楼房参差不齐的状况,同时,也使得村、镇建设规划难以落实。

3、以租代让形式多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逐渐减少,农村的宅基地也日显珍贵。尤其是在三灶镇,由于该镇工业较为发达,很多村民将房屋建成后,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或刚开始工作收入不高的上班族,以及附近的小商贩,房子一般有6-8层,一层有6间左右,而一楼往往用来出租商铺。据统计,一年下来,一户农民仅住宅租金收入在8-12万以上。这让很多的人愿意冒着极大的风险,用30万元左右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在50-60年左右,另外也有做工业园区的配套生活区,这种情况一般的使用权是20年左右,之后宅基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归村民个人所有。但是这些买卖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法院只能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使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在草塘村,有外资买了一处旧房子,将其拆掉重建后,原屋主争夺产权,最终法院将新房冻结。

4、宅基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九十年代初期,宅基地的管理不规范,可以随意买卖、划拨以及转让,所以,在我区农村,一家有2-3处宅基地楼房是非常常见的,只要村委会同意,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报建,最多的村民有4-5处宅基地。另外,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实行的是终身继承制,自己分户获得宅基地后,老的宅基地仍可继承,也可获得多处宅基地,。

二、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在以人文关怀三农的背景下,进一步听取农民心声、执政为民的要求。

(一)要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

被调查者反映我国宅基地相关立法不健全、规定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他们也提出了完善立法、增强地方性规章可操作性的建议。如宅基地具体面积的划定,应按人口分配,即划定一个人均宅基地面积值,根据村民申请时家庭人口数划定面积;明确规定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保护耕地(问卷中被调查者建议法律应明确禁止宅基地占用耕地);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否允许流转以及流转中的限制及审批程序(主张允许宅基地流转的问卷远多于主张禁止宅基地流转的数量);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以经济上的压力限制宅基地的扩张,从而节约土地资源;完善宅基地权益受损的司法救济途径,由法院直接受理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诉讼;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利益。

今年通过的'《物权法》在五审之前还留有部分调整农村宅基地的条款。然而,种种原因所致,我国目前仍未有调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方面的民事法律。完善宅基地立法,不仅是有效管理宅基地、保护国土资源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

(二)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

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村镇建设规划应区分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口密集程度来制订,人口密度较大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坚持集约化、合理用地原则。如可选择贫瘠但交通便利的地区集中审批建房,打破乡村划分,以乡镇为单位,重新整理乡村宅基地资源。旧宅基地在新宅获批后视情况处理,若属新建不久或仍可以居住,则可以适当进行流转,主要向本村内房屋需新建却无经济实力申请在新划集中居住区建房的村民;若旧宅属破旧无法居住,则可及时拆除,进行复垦,恢复置换为耕地。以乡镇等范围稍大的单位来管理土地资源,可以最大化的利用土地。更多的村民共用同一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机构。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保护耕地的同时,还可以促进新农村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推动城镇化的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稍差的地区,城镇化进程缓慢,可以适当鼓励村民向上层空间扩展住房,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严厉查办一户多宅,少批多占等违规现象,加强普法宣传,使村民树立起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无论何种规划,不可置疑的是村镇建设规划都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都必须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前提,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分批分次治理宅基地混乱现状,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农村村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适当时间可以在离城镇较近的地区推行农宅公寓化,从实际出发,结合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此外,在宅基地优化整理的过程中,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使宅基地在一定范围之内资产化,以解决资金问题。

(三)加强宅基地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

不少村民提出建议,加大宅基地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足见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求知欲。在现有社会条件下,广大农村地区仍不具备日日读报,天天上网的条件,尽管社会所提供的资源丰厚便利,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没有充足的时间也没有多余的金钱,更没有掌握这些资源的能力。因此,行政机关理应为村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便利,使其充分知晓从而便于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个人利益。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设透明政府,人文政府的题中之义。

具体到宣传的方式,问卷显示个别被调查者提议村村设宣传栏,定时张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定期更新,成立法律宣传队,流动下乡宣传,采取灵活的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相关多媒体资料及真实案例。此外,我们认为村委还可利用广播、标语、简报等形式开展宣传;将学生纳入,利用学生的影响来间接的向村民宣传宅基地法律法规;由村委负责组织培训班,定期开课,利用农闲时期,以立体、形象、丰富多彩的形式来开展普法宣传。

(四)基层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管理

针对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基层行政人员及村干部管理不善、管理不严的问题,许多被调查者提出各级尤其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应明确职权、加强管理、认真履职,监督和管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情况。

加强管理,体现在宅基地的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能力方面。首先,审批程序应简化、完善,增加审批条件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村民申请;明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杜绝宅基地审批中的权钱交易及乱收费现象。其次,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使国土部门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置于村民及社会的监督之下,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公正管理,合理、平等地分配宅基地;及时处理闲置宅基地,严格治理私自建房、少批多占的村民,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再次,国土部门应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讲究工作方法,树立便民意识、服务意识及廉洁性、自律性。公平、公正对待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在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严格按批准面积实地丈量,定期深入农村核查宅基地使用情况、完善登记制度。村委会干部亦应响应建设为民政府的号召,以便民为工作理念,切实行使自己职权,在宅基地问题纠纷中应主动组织调解,避免严重冲突;不断自我完善,掌握宅基地管理的相关知识,依法办事,引导村民更好地利用宅基地。最后,各级国土部门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监管,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严厉处罚知法违法的工作人员,引导其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同时在管理中吸纳一般群众的参与及监督,定期听取反馈意见,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宅基地管理水平。

第四篇:农村调查报告

临沂市是农业大市,总人口1018万人,农村人口占75%以上,全市在外务工人员129.8万人,农村留守儿童6.05万人。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催生出来的特殊社会群体,

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全面了解临沂市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状况,推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最近市妇联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苍山、平邑、临沭等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进行了认真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采取抽样的方式,对300名5--17岁的留守儿童进行了调查,其中学龄前儿童5名,学龄儿童295名。他们当中男性留守儿童165人,占被调查留守儿童总数的55%,女性留守儿童135人,占45%。

1、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情况。调查显示,父母外出务工以父亲单独外出务工和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居多,分别占32.7%和61.7%,母亲单独外出务工占5.7%。38.3%的留守儿童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其中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留守儿童比例占32.7%,与父亲一起生活的仅占5.6%。

2、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环境情况。从总体情况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多数是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51.7%的留守儿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8.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亲戚一起生活,1.3%的留守儿童由老师或其他人担当监护人,隔代抚养情况较为普遍。

3、留守儿童学习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多数处于中下游,成绩优秀的较少。295名学龄留守儿童中,47人学习成绩优秀,占15.9%;106人学习良好,占35.9%;129人学习成绩一般,占43.7%;10人学习成绩较差、3人因学习成绩不好辍学,占4.4%。其中,有72.6%的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遇到困难需要辅导时首选的是老师,单独选择监护人或哥哥姐姐辅导的仅占18.7%。

4、留守儿童心理情况。在“你不开心时,会有下面哪些想法”问题中,38.5%的留守儿童选择“想早点长大独立”,36%的留守儿童“想让父母安慰自己”,22.5%的留守儿童“觉得没有人关心自己”,29.5%的留守儿童存在“觉得别人看不起自己或自己不如别人”的思想,4%的留守儿童“想离家出走”,且多为男孩。以上说明,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渴望父母的关怀与温暖,希望多与父母进行心灵的沟通交流,有的因父母不在家而感到遭受歧视、孤独无助、悲观寂寞。

5、监护人家庭教育知识了解情况。被调查的留守儿童监护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179人,占总数的59.7%。49.5%的监护人认为教育孩子的知识是自己摸索出来的,33%的认为是从长辈那里学来的,参加过专门的家庭教育培训班或家长学校学习的仅占3%。有29.5%的监护人很少或从不主动与孩子聊天,即使聊天涉及最多的是学习,其次是生活情况,关心孩子情绪问题的只占13%。

二、存在问题

儿童时期是人生中受教育、长身体、培养健康心理的关键时期,他们不但要接受学校的教育,还要接受社会的关爱,更要沐浴在父母亲情的家庭教育之中。

农村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远离了父母,由其他人代为监护,使这些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健康成长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1、父母关爱严重缺乏。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有31.3%的外出务工父母一个星期左右与孩子联系一次,36.5%的半个月或一个月与孩子联系一次,但父母探家情况多为半年以上一次,有的甚至几年不回家。由于父母常年在外,长期和孩子分离,对孩子缺少关爱,缺乏交流沟通,导致亲情缺失,监护不力,致使一些留守儿童软弱无助,自卑封闭,逆反心理严重。

2、隔代教育力不从心。从调查情况看,留守儿童家庭隔代教育占半数以上,由于祖辈与孙辈年龄相差一般都在50岁左右,且祖辈大都文化程度偏低,

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思想观念与孙辈有很大差距,难以与孩子交流沟通,有的还要干农活维持生活无时间监护孩子,

有的体弱多病无能力监护孩子,有的同时照看几个孙辈无精力监护孩子,加之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往往只满足孩子物质、生活上的需求,缺少精神、道德上的教育引导,甚至娇生惯养、放任自流。

3、家庭学校沟通不够。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尤其是祖辈监护人,很少甚至从来不主动与孩子的老师联系或参加家长会,缺乏与学校的沟通,不能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情况,有的学校老师很少对孩子进行家访,没法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真实情况,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能实现有效对接,有些调皮的孩子抓住这个空档,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又蒙骗监护人,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品德和学习发展。

4、家庭教育工作不到位。近年来,各级妇联、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农村家庭教育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如农村家庭教育网络不健全、已有家长学校作用发挥不够好、有关领导和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缺少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宣传培训活动等,加之有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监护人尤其是祖辈监护人不注重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三、建议对策

1、加大支持力度,优化留守儿童学习成长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问题,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作为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要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发展农村寄宿学校,对无人照看、学习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留守儿童,可到寄宿学校读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2、贯彻落实政策,确保农民工子女到流入地就近入学。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把子女带到流入地就近入学,是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基本措施。

根据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的“两为主方针”,公办学校要尽力就近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且要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努力为流动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3、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农村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摸清留守儿童的家庭地址、委托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并将班主任及授课老师的联系电话交给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定期召开留守学生及其监护人座谈会,加强与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学生在校学习表现情况,了解留守儿童回家后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习惯,学校和监护人共同努力,有的放矢地加强教育。

4、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协调、维护、教育和服务的职能及在家庭中的工作优势,大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推动有关部门出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要认真履行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

着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家教服务网络,进一步规范农村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活动载体,组织编写适合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培训一批家庭教育骨干,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和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强化他们的家庭教育观念,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真正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篇:农村工作的调研报告

我是李,20xx年9月,我荣幸地成为**乡**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进村一个多月来,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摸底,对**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制约村子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几点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村基本概况

1、基本情况

**村位于鄱阳县东北部。东与本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为邻,北与安徽省东至县相连,南与枧田街相接,西毗侯家岗乡。全村共有8个村民组,分别为中一,中二,冯家山,伍村,关山坞,芝城,东仓,檀树冲。334户,总人口1367人,水田面积471亩,旱田面积90亩,山林面积18812.7亩。全村党员43人,女党员5名,困难户38名,五保户10名,孤儿11名,留守儿童170名,空巢老人45名。人均年收入2200元,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为种植、养殖、劳务输出,主要经济作物为棉花、油菜、芝麻,养殖业为渔业。村集体经济来源主要靠农业和林业。

2、 经济发展现状

**乡**村的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性气候,由于地理位置和交通的不便,经济长期滞后其他乡镇。2019年人均收入2200元,远低于镇平均水平。经过调查,**村村民的生活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渠道:一是靠传统农业,种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这是村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除此之外,还种植了毛竹、板栗、棉花、油菜、芝麻等经济作物,但由于结构、资金、销售等因素制约,所以没有形成规模。其次就是依靠外出打工赚钱。据统计,**村2019年外出打工的人数达到512人,占总人口的1/3还多。

3、 制约本村发展的瓶颈

在“两委”班子的领导下,**村的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本村的一些不足,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约本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交通不便,从本村通向其他乡镇的公路,目前大都路面已经坑坑洼洼,而且道路曲折狭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出行和工业车辆的出行,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资金、销售等因素制约,没有形成规模;医疗卫生方面落后,医疗队伍整体水平不高。这一系列的原因,是制约本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4、 基层组织建设

村党支部书记职责。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导、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持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村干部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与村二委会成员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好本村内部党支部与村委、经联社、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关系。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宣传委员职责。了解党内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高学习计划的建设。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政治时事、政事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推动工作。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技术、文化知识,组织本村开展文化体育等各种活动。

村委会主任职责。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村党支部的各项制度,拟定发展本村经济的规划,全力以赴抓好村级经济工作,做好本村农村各项设施建设,坚持做好村级财务每年收入平衡,略有余。团结好村委一班人,做到作风正派,奉公廉洁,使经联社、妇代会、民兵、共青团各级组织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抓好全村农业生产工作,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效益农业,及时掌握农业信息和农业新技术,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山林管理,努力开发山林资源,发展效益林业,增加集体收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好各企业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大力招商引资,规范好企业合同签订工作,督促各企业及时上缴各种应收款项;积极推进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抓好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人民调解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实施,努力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组织好村民小组组长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生产生活技能,及时调解存在的实际问题。

村党支部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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