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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目的
(一)体验社会,锻炼自身生存能力。
(二)从事服务行业,学会与别人沟通的技巧。
(三)熟悉一个快递公司的运作流程,获得工作经验。
二、社会实践内容
(一)20xx年1月18日至20xx年1月30日,辅助公司客服做月结
快递速递公司是全国性快递公司,我所实习的地点是阜宁中通快递。快件分为收件和派件,收件是指其他站点发到本站点的快件,派件是指本站点的速派员在本站点的服务区域范围内收到的要发到其他地区的快件。快递费用的支付分寄付(寄件人付费用)和到付(收件人付费用),另外还有月结,即对于一些有长期业务合作的公司可以选择一个月结一次账,快递公司留有每一件快件的面单,面单上记录运费,每一件收件和派件都会记录在电脑中。阜宁中通与许多单位企业有长期合作,阜宁中通快递公司每到月底会进行月结,即用计算器人工算出月结客户的`一个月费用总和,再与电脑上的记录进行核对,若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则要找出错误记录,漏记的快件单号,核对一致后,在首张面单上写上收件费用和派件费用和总计费用。各个月结客户的月结费用表格形式整理打印出来,按区域划分,交给负责各区域的业务员,业务员再到各个公司进行结算。
在这段期间,我将大碟大碟的面单按公司名称分类,一直按着计算器算出7月份各大公司的快递费用总和,与电脑上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正确。这是很费心的工作,由于面单上的数据人工输入过程,在按公司名称整理面单的过程,用计算器算出费用总和的过程都有可能出错,有的数据反复计算却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会比较劳神劳力。
(二)上传本站点发出和收进的快件数据
中通其他站点发到本站点的快件本站点发往其他站点的快件在进入仓库时经过业务员用巴枪扫描器进行数据扫描,在业务员开始派件后,客服人员将巴枪数据上传到全国联网的系统,这样在网上进行查询时系统即可显示正在派送。收件人也可以在网上自己查询。
(三)接电话,服务客户
有公司或个人打电话进行询问一些情况,例如中通快递公司的收费计算方式,中通能否派送到某市某镇,对于这个问题要查找电脑上全国最新服务范围表或打电话给相关站点进行询问。收件人或寄件人打电话进来查询,一些快件是否正在派送,派送到哪里,大概何时会送到收件人手中,若已被签收,是否为本人签收DD对于这类问题,客服人员在系统上输入快件单号即可查到想要的信息。
这种工作比较繁琐,在接电话是要注意礼貌用语,有的客户不愿自提快件同时会对快递公司的服务表示很不满,对客服人员抱怨个不停。有的客户的快件比较急,总是打电话进来催件,就是让业务员优派某个快件……这些情况频繁出现,一个人会忙不过来,所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分清轻重缓急。这种工作比较考验人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耐力。
(四)网点录单
网点录单相比较其他工作而言是比较轻松的一个工作,主要是将本网点发出的件提交上公司内部的系统。而工作内容则是将发出的件的单号,收寄件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等信息输入。这种工作比较考验人的细心与耐心程度。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学 院: 机 械 学 院
专业班级:测控09-1班
姓 名:李晓锋
学 号:310904040xx6
20xx年 8 月 15 日
调查前言
一 调查目的
了解临大学生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知程度以及维权意识的强弱,进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河南理工大学学生
三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
四 调查时间: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20日
五 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曾被侵害和被侵害的程度,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
六 调查结果分析
近几年来,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再加上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还并不完善,法制建设也有待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十分薄弱,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日常消费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震惊全国的“假奶粉、劣质奶粉”致婴幼儿死亡或大脑畸形等事件的曝光,充分反映了当前劣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和违法主体对消费者健康权的蔑视。假奶粉受害者父母面对侵害行为显示出的苍白无力和不知所措,也充分反映出了当前消费者的维权现状令人担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更好地了解人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关于消费维权的问题,在今年暑假和几个同学一起在学校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社会调查,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这几年人民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保障,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人们日常的主要消费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通过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资料搜集,对学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以及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我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再加上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还并不完善,法制建设也有待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十分薄弱,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总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 消费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1)由于消费者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很多时候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商家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行为,更无从提起提取维权的证据以及证据的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薄弱,最终导致自己的消费权益受损。如主动索要和保管消费凭证的意识薄弱。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产生应该建立在自身具有的维权意识上,无维权意识就无维权行为,维权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维权效果的优劣。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轻视,对一般侵害的放任自流相当普遍,他们总认为小事一桩,次数不多,没有在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更不用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了。
2)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和理念也为自己的消费权受损埋下了隐患,如一味贪图便宜,轻易相信商家类似“血本大甩卖”的虚假广告,而商家正是紧紧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特点,不断地大量做一些类似的广告,致使很多的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便上当受骗买了性价比甚底的商品,却又迫于商家关于处理品无“三包”的规定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 国家立法和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还存在众多缺陷,而法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导致许多侵权事件无法解决的重要原因。在调查规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所购买产品所花费的金钱远远少于花在维权上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以在自身消费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选择了沉默,自认倒霉,而这正是由于诉讼费用多和诉讼程序的复杂而间接导致了对投机商家的纵容。
2)社会监督机制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从日常生活和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请求媒体曝光是最佳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最佳的方式,反映出媒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的巨大作用和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并不是十分成熟,媒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监督也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曝光的力度以及事后的追踪都有待加强,特别是有些媒体曝光最后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都是社会监督无法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的重要原因。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够完善,消协也未发挥其作用。目前,在消费者身份的界定,认定广告欺诈的性质及如何适用消法,垄断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交易习惯、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举证责任,采用更灵活的消费权益诉讼与仲裁方式,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等方面存在不足。
从种种事件中不难看出在消费者与商家的维权战争中消费者往往毫无回击之力,为数甚少的消费者胜出的案例中作为消费者一方的贫民也总是要付出惨重的代价,而商家却轻松地很快就恢复元气,重操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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