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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社会调查报告论文

2024-04-23 22: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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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广东省消委会于xx年1-3月期间,联合广州市消委会,以广州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7.3分(满分10分)。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广东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广东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广州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广州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广州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xx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xx]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骑车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所以,如因载人发生事故,应该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是否有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要为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如有,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保险?

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向市场使用的自行车必须购买保险。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上的单车使用量与日俱增,且自行车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车的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而这些都将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场运营的状况而言,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予以高度重视。为共享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或将是大势所趋,这将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也有利于保障骑车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问题

问题1.押金退还问题上,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在租赁结束后自动退还,共享单车需手动退还,是否合法合理?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押金有明确的定性,即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保证金。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简单说,就是出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一个现金的保障,出现问题可以用现金报偿出租车或出借人。

从合法性看: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与时间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如对租赁结束后押金自动返还做出了规定,则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押金。但是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结束后需要承租人手动点击退还押金的条款,这种双方约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共享单车企业约定使用人在合同终止后需要手动操作才能返还押金,且部分单车的押金到账时间为若干工作日不等,则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针对格式条款,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在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由于目前使用共享单车需要注册账户方可实现,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预先充值金额以在使用结束时直接扣款。而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方式实则等同于销户行为,账户中的余额不予返还,这种规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最后,用户为使用共享单车的实际需要,即使上述约定或违背其自身的意愿,但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许多用户会选择妥协。就上述问题,相关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问题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单车企业,以摩拜单车为例,根据估算其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逾9亿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像这样庞大的资金,其流动和使用应纳入法律监管?如有,大致的规定是怎样的?

共享单车使用人扫码时可以认为是开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单车后给单车上锁,再投入社会供他人使用为终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后使用人为了下次订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中的资金,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处的资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就租赁合同期间使用人支付的保证金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金的性质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

共享单车押金的可怕并不在于衍生利息,而在于一车多押。因为共享单车使用有一定频率,其周期间隔不会太长。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时间过长,那么用户往往会选择不退押金,以便于下次使用。而这就有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用户数是远远高于车辆数的。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手中的押金远远高于其自行车资产的价值。因此一旦资金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这笔资金无论从质押物,还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为了保护质押权人还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应纳入法律监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单车使用规则中明文规定,充值的余额不可退还或转让,只能用于骑车消费;亦有共享单车品牌对充值的最低额度有所限制,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应如何维权?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产品流程设计上采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后付费,有诱导用户充值多于一次需求的嫌疑;对于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共享单车企业的此设计目的是为了要提高用户留存率,用户不至于体验一次就离开。如果没有余额,用户在使用结束后很可能选择取出押金,甚至卸载平台软件;因为有留存的余额,用户选择保留押金和平台软件的可能性更高,进而将其作为交通出行的一个选项,逐渐培养起使用共享单车的出行习惯。共享单车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别出心裁的诚信教育

近日,一所自助式图书馆成功地在微博上刷了屏,这所自助式图书馆伫立于某中学的校园中,它无门无管理员,还书借书皆凭师生自律。其虽无门,实有诚信之门死守。在我看来,这是一场独特的诚信教育,也是对多年来学生所接受的诚信教育效果的一种检验。

将信任还给大家,成就自律好品性,开创诚信新纪元。有别于传统的诚信教育中所采用的理念灌输、严规把守、监视防范等老套路,该校开创了一种新型的诚信教育方式――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来当行为的审判人,自己来做灵魂的修理师。这看似完全自由开放的图书馆,实则被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底线和诚信之门严把关卡。这基于学校对每一位同学自律性与诚实性的充分信任,我认为这已经是教育发展的最高境界,学生能够自己教育自己,而学校仅起一个创造诚信氛围、引领诚信作风的作用。这种方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当学生被强行赋予了信任与自由后,出于人人皆有的自耻心和上进心,这相当于对他们诚信行为的一大鼓舞,这种鼓舞自然能大大激发人们诚实守信。

然而反观中国近年不少令人失望的道德新闻,例如正在风靡的共享单车,通过智能手机就能快速租用和归还一辆单车,本意方便市民出行,但乱停乱放、恶意破坏甚至直接骑回家等不文明现象频发,在社会上大规模推行自助图书馆恐怕仍不合时宜。但在小范围内与传统诚信教育方式相辅相成、互补互助倒是能起到更好地效果。只要坚持自助图书馆的方式,辅以传统诚信教育的熏陶,将自助图书馆作为检验与提升的工具,日积月累,必能感化那些尚未入诚信之门的学子,最终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道德风貌。

我认为在数个小范围内推行这种自助式公共设施,并在社会上进行诚信教育的'宣传,则中国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可计日而待,中国也有肥沃的道德土壤去滋养大规模自助式设施的运行!

共享单车如何避免人为破坏?

近日,一则“凭漏洞5秒解锁共享单车”的消息受到关注。其实,这只是共享单车遭到不文明现象的一种。现实中,共享单车快速发展中还遇到刷新漆、损坏二维码等“花”式破坏。据不完全统计,共享单车被损坏数量或超1万辆。

共享单车遭破坏?治安跟进不就得了!没那么简单:其一,破坏公共设施被抓,轻则有行政处罚,重则有刑法介入,但共享单车不是公共设施,所有权明确,没有报案就没有立案,更不可能处罚;其二,运营商可以选择报案,但共享单车价值低,要构成盗窃罪等不够标准,报案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其三,人为破坏的原因极其复杂,单车使用者不一定就是破坏者,“活捉”责任人无异于大海捞针,要做到精确打击,规制成本太大了。

如果治理层面都颇感为难,那么寄望于对单车的爱惜使用,则基本上更无可能。虽然行为最后都表现为破坏,但心理诱因可以说千奇百怪:有黑车觉得单车抢生意,也有人就是纯粹看不惯,有的人可能是图个乐,还有人就是拿它撒气。举例说,上海有个人连把三辆摩拜扔进黄浦江,当事人的理由是觉得车里有芯片,不安全;广州有扔车进珠江的例子,理由是喝酒之后图个好玩;还有人想把单车占为己有,竟然在座位上放针……凡此种种,要规制更无从下手。

对此,“素质论”是常用总结,但素质太抽象,没有抓住实质问题。关键在哪里?共享单车的模式问题。虽然名曰“共享”,但它确切来说是租赁经济,特点是使用者和所有者分离。来区分几种情况:1.如果你就是车主,你很难对爱车拳打脚踢;2.假如你坐一辆专车,司机作为车主盯住你,你恐怕难起破坏之心;3.但如果你仅仅在租赁和使用一辆单车,车主完全没有在盯你,你有什么理由要特别爱惜它?可见,共享单车产权和责任分离的状态,导致了很多人对它不怀好意。

既然如此,对症下药就是了,药方就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多下功夫。摩拜的例子有代表性,要把产品设计成“防止所有意外情况”,二维码特别设计,你就刮不花;轮胎实心,你就无法扎带;极简化设计,你一个零件都拆不下;车子极其笨重,你想拿去卖都搬不走。再说价值性,一代摩拜单车的成本到了6000元,你敢破坏这样的车子够不够立案标准,当然够!上海就有判例,某市民觉得摩拜“高大上”就搬回家,结果被判了三个月。

同样,共享单车还存在违规驾驶和停放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停哪就停哪,想冲红灯就冲红灯,原因太清楚不过――不必为这些行为负责嘛!因此,解决违停和驾驶的问题,也需要针对性施策,大体原则是要把责任明确给租赁人。怎么明确?关键还是在平台这里,通过设计信用分规则、举报机制等,记录租赁人的信用状况,对不守规则的人给予惩戒。如此,抓住单车研发、规则设计这个主体框架,单车破坏率将有效缩减。

由上观之,单车破坏行为至少涉及三个层面:在使用层面上,多数人不够精细化;在治理层面上,具有较大规制成本;在设计层面上,给了破坏者可乘之机。因此,需要三位一体来应对乱象:在使用问题上,把责任明确给使用人,引导使用规范化;在治理问题上,对一些代表性破坏行为报案,以儆效尤;更重要的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发力,把潜在问题消灭于无形之中。

共享单车“停好”才算挺好

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有的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 600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在成都等地,共享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城管部门扣押。

共享单车为什么停不好?这与租车者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一些租车者只顾骑、不顾停,不愿意花时间认真摆放单车;这也与单车公司跑马圈地、过量投放、管理粗放有关。有的街头地方狭窄,一下子容不下那么多单车,一些故障车长期摆放在街头,而单车公司又顾不上管理,加剧了停车乱象。

除此之外,也要看到,共享单车停车乱,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不合理很有关系――抛开老城区不讲,很多城市的新城区在最初交通规划时,压根儿就没给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预留足够的通行与停放空间。前期规划缺位,后期管理失位,让停车问题“雪上加霜”:君不见,多少自行车停车棚被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占据,多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停满了小汽车,城管、物业、保安等各种管理主体,对这些问题已经“习以为常”了。

打造优质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共享单车是一个创新。想要共享单车用得好,前提是“停”得好。政府完善配套服务是治本之策。当好“服务员”,政府大有文章可做。

停好车的前提是有地方停,这就要做好加减法。机动车占道,要做“减法”:交通、城管等工作人员加强巡逻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定时定点“清障”;自行车停放区不够的问题,要做“加法”:规划、城建、交通等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编制车道规划,完善停放导则,从总量上增加非机动车道、自行车停放区的供给数量。

共享单车流行,主要得益于无桩,随借随还。但自由泛滥成乱停乱放,原先引以为傲的方便,反而成为新的出行梗阻。不妨退回一步,借鉴传统公共自行车“空间划定性”的特点,在一些有条件的枢纽和地铁站周边,政企联手,共建一些自行车推荐停放区。依托运营企业的大数据,推动各物业按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想要停得好,还要管得好。维护好共享单车的停车秩序,离不开有效的管理。对行业内恶性竞争、暴力破坏行为,对某些人公共意识缺乏、任意折腾单车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做好“善后”服务,追究相关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推动征信机构和单车运营商合力共建租车人信用管理系统,奖罚分明。鼓励用户对违规停车者拍照举报,核实后奖励信用积分;对恶意乱停、滥用、损毁、盗窃单车等行为,将租车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共享单车是新事物,政府部门应该以服务思维引领,多呵护,多扶持。配套服务好了,单车停放有序了,人们愉悦、方便出行的生活小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第三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共享单车的出现肯定是对市民有好处的,但是如何管理是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未至科技的百花分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预设模型自动计算市民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支持人工评价功能。百花分到达一定的分数,可免除共享单车的使用押金,次一级的可获得押金优惠。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对使用单车民众的信用进行打分,作为对个人信用分的补充。将共享单车与政府的个人信用体系连接,也减小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风险,借用单车的民众在政府系统有信用记录,相当于有了政府的担保,一旦车辆丢失、损毁也更容易获得保险赔付。共享单车+个人信用分,约束了对共享资源动歪脑筋的使用者,也一定程度上为发起公司减小了风险。只有完善了管理办法才能让共享单车走的更远。

未至科技的百花分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预设模型自动计算市民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支持人工评价功能。百花分到达一定的分数,可免除共享单车的使用押金,次一级的可获得押金优惠。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对使用单车民众的信用进行打分,作为对个人信用分的补充。将共享单车与政府的个人信用体系连接,也减小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风险,借用单车的民众在政府系统有信用记录,相当于有了政府的担保,一旦车辆丢失、损毁也更容易获得保险赔付。共享单车+个人信用分,约束了对共享资源动歪脑筋的使用者,也一定程度上为发起公司减小了风险。

第四篇: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调查发现,共享单车乱停放现象较为严重,有扔倒在路边、停放到楼道内、占用盲道、占用公共自行车车桩位置等。此外,诸如硬件损坏、二维码损毁、车胎损坏、刹车失灵、链条坏了等现象也较为常见。18.34%的消费者遇到过车辆硬件损坏的问题,11.99%遇到过车辆被上私锁,10.38%遇到过二维码被涂鸦的问题。

对于单车乱停放的原因,31.99%的消费者认为是不知道指定停放地点在哪儿。希望单车运营商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科学规划单车停车地点,并增加明显标识,方便消费者寻找停放点,同时加强宣传引导。

共享单车,体现的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享思维,如果破坏自行车的人多了,大家就会陷入无车可用的境地。希望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停放至指定区域,最好是政府部门划线的区域,或是不影响到行车、行人的地方。不要把车子停进小区、楼道里,更不要随意丢弃。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爱护,上下台阶轻拿轻放,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同时,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以维护共享单车的诚信使用环境。

第五篇:共享单车研究报告

共享单车研究报告

导语

共享单车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除了自由度高、取用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之外,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目前,主要共享单车项目均受到了政府的鼓励。

以摩拜与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正逐步改变着城市“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方式,提升便捷度的同时带来了极大的投资机会,共享单车产业链千亿价值有待挖掘。

· 共享单车是出行市场的“低端颠覆”,产业链千亿市场有待挖掘

目前我国共享单车需求量约1000万辆,蕴藏着281亿元的市场,加上上游的单车、车锁制造,以及下游的大数据、导流等增值服务领域,产业链价值可达近千亿规模。目前,共享单车的收入主要包括使用租金收入、押金形成资金沉淀收入,以及后期的广告收入以及大数据的出售收入等,未来随着盈利模式的不断成熟以及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共享单车前景无限。

· 共享单车 通过共享租赁模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契合了政府“供给侧改革”的需求 共享单车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除了自由度高、取用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之外,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目前,主要共享单车项目均受到了政府的鼓励。

· 一级市场投资火热,各路资本竞逐共享单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共享单车正处于大规模投放车辆和提升软硬件水准的阶段。目前共享单车领域已有已经有多达17家公司,除了ofo为2014年成立,摩拜为2015年成立之外,其他公司均为2016年成立的公司,各路玩家跑步进场。其中ofo和摩拜单车两家公司总共投放车辆超过20万辆,对一线大城市进行了覆盖。2016年5月至今ofo覆盖率月增幅达17.7%;摩拜单车覆盖率月增幅达到172.7%。同时,资本对于共享单车行业青睐有加,17家公司从VC、互联网公司及上市公司处总共融资超过25亿元。

一、共享单车横空出世,解决“ 最后一公里” 出行难题1.共享经济成为新潮流,单车共享应运而生

共享经济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房屋等资源,使其通过共享实现经济价值。在Uber正式进入中国后,市场逐渐开始认识和接受“共享经济”。共享经济高效地打破限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开始,中国互联网共享经济行业飞速发展,增速达 118.5%。2015年共享经济行业规模更是突破2万亿,达23360亿元。目前用户使用较频繁的共享经济类app主要集中在出行共享、技能爱好共享、租赁共享、服务类共享等领域。而随着互联网媒介愈发成熟,共享经济的交易成本正在逐步降低,亦快速渗透到各个细分领域,而出行市场是被颠覆最为彻底的领域。作为共享经济中的大头,共享出行发起了共享经济在国内的开端,同时也是资本最集中、竞争最激烈、受关注度最高的行业。在2015年,我国有超过2.69亿人因为共享出行受益,以快车、专车为主体的共享出行行业正经历快速成长,巨大的共享出行市场已经形成。2016年共享单车横空出世,以摩拜单车和ofo为代表的龙头公司快速融资扩张,几乎复制了2015年专车市场的疯狂。

图3:专车市场成为2015 年一级市场的竞争焦点

图4:国内目前各共享经济类型占比共享单车是对出租车出行以及自有单车的一种“低端颠覆”,通过共享租赁模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所谓低端颠覆,就是给现有产品,提供一个更简单、低价或更方便的替代品,去占领那些本不需要现有市场上高端产品的客户。共享单车很好地弥补了出租车以及专车出行价格高、自有单车出行停放不易并易被盗窃的缺憾,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同时,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契合了当前提出的“供给侧改革”要求:人民群众对出行便利化的需求同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从供给侧方面提出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而共享单车的出现,恰恰符合官方的改革理念,既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2.共享单车快速蜕变,抢占短途出行市场制高点2.1.VS政府公共单车:快速认证、无桩优势尽显

共享单车源于政府公共单车车,却能有效弥补公共租车系统的短板。公共单车车运营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半市场化模式、服务外包模式和完全市场化模式。而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公共自行车系统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补贴,极少能依靠自身业务实现盈亏平衡。全国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转情况最良好的杭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点超过3500个,5年的车亭(棚)广告费收入约2亿元,广告营收增长率约为2%-3%,而运营成本的增速却高达10%,导致每年存在资金缺口数百万元。高居不下的人工成本和车辆损耗不断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诸如摩拜ofo等共享单车公司便应运而生,有效地为政府分担解决。政府公共自行车大多使用有桩系统,不便于取还,同时身份认证较共享单车更为复杂。在2008年,我国率先在北京和杭州启动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最多的43万辆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在国内覆盖城市超过220个,能24小时运转的租赁服务占比超过70%,91%的城市采取的是超时收费制度,9%的城市采取的是诚信积分制度。注意到目前国内大多数政府单车使用者需要在规定时间里前往固定的租用点缴纳押金、办理登记,在使用后又需要车停放在固定的停车桩内。而共享单车仅需通过移动端身份识别认证,并采用无桩模式,即开即骑,即停即走,大大提高出行效率。深圳公共自行车投放有超过1.5万辆,覆盖南山区、福田区、大鹏新区等地,注册会员10万余名,深圳设有的“有桩单车”站点共计500个左右,需通过相关手续进行认证,较为复杂。

图8:我国各城市公共自行车数量排行(单位:辆)

2.2.VS共享私家车:短途价格优势巨大

相较共享私家车及共享巴士,共享单车在短途出行中具有极大优势。在出行方面的共享经济中,被频繁提及的三类分别是私家车共享、单车共享以及巴士共享。三类共享出行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私家车共享自由度高,适用于任何情况,但价格也最高。单车共享则是着手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价格最低,能起到连接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与人们生活工作场所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在打车不便、交通状况糟糕时的一种有力补充;此外,单车共享还有另外两者不具备的健身与休闲的功能。共享巴士则是面向通勤上班族和学生族,适用于固定场所间的往返,自由度极低,价格适中。价格上涨、政策收紧使得私家车共享在短途出行市场中被共享单车赶超。自8月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先后3次调价,涨价动作迅猛。以深圳市为例,滴滴顺风车价格上调,过去的一人搭车起步价(包含3公里里程)由10元调整为12 元,涨幅达20%,此后每公里收费由1.3元上调至1.5 元,上涨幅度超过15%。同时,由于不合规现象频出,政府对专车市场监管逐渐收紧,频频制定政策进行约束和规范。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政府对网约车主户籍、牌照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限制,整顿了行业的同时,对专车车共享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而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使用环节中违规可能性较低、用户安全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还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的理念,对城市道路拥堵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因此得到了政府提倡。目前随着短时间内私家车共享在供给端减少,其中的部分用户未来在有出行需求时将可能转化成为单车共享的用户。

二、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加速探索,千亿市场呼之欲出

我们认为,共享单车整体市场规模有望达千亿。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已激活滴滴司机有41万,以及5万辆出租车,再加上神州、易到等公司,单单上海一个城市的车辆出行供给超过50万辆。在目前阶段,共享单车市场仍处于用户习惯培养时期,全国一共1000万辆单车基本能够覆盖用户初期需求,而当用户习惯形成后,共享单车需求量将会更高。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目前中国城镇人口共计2.2亿户。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数据,城镇人口中每百户居民拥有65辆自行车,渗透率为65%。我们假设无自行车居民中,其中一半有使用共享单车出行的需求,其中每户居民平均两次,则每天将会有0.77亿次共享单车出行,若以单次使用1元计费,则每年共享单车的潜在市场将达281亿,如加上上游的单车、车锁制造,以及下游的大数据、导流等增值服务领域,产业链价值可达近千亿规模。1.共享单车产业链涉及面广 作为共享经济中诞生时间最短的共享出行方式,共享单车行业已经具备清晰而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链的上游是自行车制造、组装以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中游是共享单车服务系统构建以及提供租车业务;而下游则是相关增值衍生服务,例如车辆定制、俱乐部会员,以及数据及流量的应用等。2.共享单车盈利模式探索日趋明朗

尽管目前共享单车的收入基本仅仅来源于向C端客户直接收取的租车费用,但随着共享单车的规模继续发展、行业规则逐步确立,共享单车的盈利方式将十分多样化。2.1.随着共享单车市场规模的扩大,广告投放会成为重要盈利点 与传统公用自行车相比,由于没有固定存放站点,共享单车最基础的广告投放资源在单车车身。除此之外,手机APP广告是共享单车的重要广告资源,可以结合大数据服务提供基于位臵的精准广告推送。由于共享单车目前的车身设计本身承担着推广和彰显品牌特色的功能,车身广告暂时没有投放,APP内展示类广告和广告推送将成为共享单车的主要广告收入来源。2.2.大数据服务或成为后续吸金亮点

共享单车结合互联网的运营模式,将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人们交通出行的大数据库。这些交通出行数据一方面可以用于政府构建交通大数据,应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广告商提供大数据服务精准投放广告,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使用单车的时间段和经常骑行的路线,结合LBS联合商户向用户提供附近的商业活动优惠;或者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出年龄(实名验证时输入身份证时已获得)、活动区域、身份职业、消费能力等等信息。

TalkingData 移动数据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从共享单车人群消费偏好指数中反映出,摩拜单车用户偏好金融、永安行用户偏好生活服务,OFO共享单车用户偏好化妆品。图15:共享单车人群消费品类指数对比2.3.利用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资金沉淀,逐步引入金融服务

共享单车的资金沉淀主要来源于押金与车费储值,目前ofo和摩拜单车押金分别为99元和299 元,用户车费储值预计平均在100元以内。目前摩拜和ofo的注册用户数均已经达到百万量级,预计未来总用户数可达千万,那么将会预计带来数十亿的资金沉淀。利用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的资金沉淀可以进一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服务。2.4.共享单车可探索多样化增值服务

随着共享单车的推广和普及,未来共享单车品牌可以推出单车销售、单车定期出租、针对不同人群定制单车的服务。在拓展单车产品线的同时可以推广休闲运动为主的单车骑行文化,成立自行车骑行俱乐部以及赛事等。3.单辆车的盈利可观,回收期可控

根据共享单车运行至今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单车的盈利进行了情景分析,我们认为,在单车成本、单次使用费用以及押金收益率一定的背景下,主要影响单车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日复用次数、维护成本、折旧费用、年使用天数以及耗损率等指标。对于固定指标,我们假设单车成本为1000 元/辆(摩拜单车和ofo的均值),次均使用费率1元/次,押金(沉淀资金)收益率8%。对于可变指标,我们分别按照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形给出假设:

在三种情形下,我们假设每车每天分别使用6/4/3次(对比摩拜单车上海日均使用次数为5~6次),每天的收入分别为6/4/3 元/辆,按三种情形下每年使用天数300/275/250天,则单车年收入1800/1100/750元;折旧期限分别为4/3/2.5年,年折旧费用为每年按使用 300/275/250 天计算,则每年折旧费用250/333.3/400元;再假设每辆车运营成本(维修、调度等)分别为0.5/0.6/0.6元(北京ofo成本为0.2元/天(中国经营报数据)),则三种情形下年单车运营费用均约为150元;耗损率我们假设三种情形下分别为5%/7%/10%(ofo单车耗损率约为5%(中国经营报数据),则年单车耗损成本50/70/100元;

再假设三种情形下每辆车能分别带来10/7/5位有效用户,每位用户的押金和预付租金为309元(押金299 元,预付租金10元)则年沉淀资金收益247.2/173.0/123.6元。按照以上假设,在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形下,单车年收益分别为1597.2/718.5/223.6元,对应盈利周期分别为0.6/1.4/4.5年,而根据中国经营报的数据,ofo的盈利周期不足半年,摩拜单车的盈利周期约为一年半,均符合我们的模型预测。按照共享单车市场最初阶段市场共100万辆车计算,即便在中性和悲观情形下,共享单车行业年盈利亦能达到7.2亿元和2.23亿元。随着用户习惯形成、投放车辆增加,共享单车行业利润规模将更加可观。4.“ 逆行” 传统单车行业,共享单车促转型

近年来,由于受到电动车、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挤压,私人自行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不断下滑,传统自行车行业发展态势较为低迷。2015年国内自行车产量8026万辆,同比下降3.36%,其中规模以上自行车企业产量为5532.7万辆;电动自行车产量3257万辆,同比下8.28%。众多传统自行车制造公司面临订单下降、库存积压的问题。与传统自行车制造商截然不同的是,共享单车的出现释放了用户的用车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而共享单车在城市中迅速扩张也将为传统自行车制造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共享单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单车销量,对以通勤单车为主的国内自行车产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另一方面,传统单车企业通过投资共享单车公司,也实现了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重大突破。

共享单车刺激传统自行车制造业升级转型

由于共享单车公司并不设置生产线,因此共享单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生产、组装以及改造都必须与传统自行车企合作完成,这能为传统自行车企降低库存、拓宽销路,同时促进这些企业的转型。自行车制造业的转型可以从产品、销售模式、目标市场等多方面拓展。共享单车的出现对单车车型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将租赁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引入了自行车行业,而国内的自行车制造商也可将目标市场从基本通勤需求向休闲运动需求转型。目前,国内自行车领军企业CRONUS董事长邓永豪以1亿元领投小鸣单车A轮。近期,拥有76年历史的上海永久自行车(中路股份)也和优拜单车联手,计划从2017上半年开始在上海投放无桩共享单车。单车零配件企业将享受自行车智能化升级红利。共享单车相比于普通自行车对车辆硬件有着更高的要求。共享单车车身相对较硬朗,具有更强的防撞能力和防破坏能力,同时共享单车需要配备智能锁以防止车辆被盗。此外,一些共享单车还具有GPS功能以方便用户有用车需求时能快速找到周围车辆。升级后的车身、定位系统以及智能锁能更好地保护车辆,为共享单车公司降低损耗,也为单车零配件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上市公司信隆健康参与了摩拜单车的车把以及传动轴的设计与制造,大量的订单或显著提升了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共享单车争鸣竞放,各路资本争先恐后 1.资本注入,共享单车融资忙

共享单车公司融资是2016年创投圈最火热的话题之一,从2014年第一家共享单车公司ofo成立开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共享单车公司目前已有17家之多。在滴滴打车、Uber等共享出行公司在国内取得成功后,资本逐渐接受并欢迎“共享经济”这一新颖的商业模式。在本轮并不景气的“资本寒冬”中,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却相继融资成功。截止目前,共享单车融资总额已经超过20亿元,融资公司超过10家。投资方包括红杉、高瓴、创新工场等著名投资机构,滴滴、小米、腾讯等互联网公司以及中路资本、一村资本这样的上市公司子公司。2.行业巨头初现,整体竞争仍激烈 目前国内共享单车公司中,ofo、摩拜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这四家公司成立时间较早、车辆投放较多、知名度较高,用户数量较多且活跃度高,是共享单车行业内当仁不让的“领头羊”。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共享单车大多来自这四家公司,截止11月底,累计投放量最大的两家公司分别为ofo单车(16万辆)和摩拜单车(10万辆)。成立最早的ofo发源于北京大学,已经从最初依托高校针对学生市场,到如今开始在一二线城市里布局。而拥有受认可度最高的车形以及技术最先进、带GPS功能智能锁的摩拜单车从一开始着眼于一线城市办公、生活集中区域。

第六篇: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摘要:共享单车使用价格低、支付方式新颖、用户反馈良好,一经推出就赢得广大消费者,卷起自行车骑行的热潮。当前,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摆放在各大城市路边,共享单车已是四处可见,由此带来单车乱停乱放、单车遭“肆意破坏”,共享单车成“马路杀手”、“共享”单车变“私享”单车等乱象。文章从共享单车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法经学的视角可解释共享单车乱象的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法经济学分析;准公共产品;公地悲剧;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单车是一种自行车分期租赁模式,企业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区域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2016年年底以后,既方便又实惠,拥有良好的用户体验的共享单车征服了众多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以骑自行车为乐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间,排放着各种颜色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呈现“泛滥”的势头。由于自行车企业的经营和维护不足,自行车管理混乱,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一是自行车的用户“骑得开心,停得随意”的问题突出。共享单车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坏自行车现象严重,产生众多不文明现象。由于使用扫码骑车方式,所以车上刻着二维代码,但现在的自行车二维码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部分有车牌的共享自行车的车牌被拆掉,车牌变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数不胜数。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占有欲甚至纯粹是为了破坏,不仅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对共享经济发展造成阻碍。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交通混乱。部分共享单车使用者,无视红灯,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逆行。在很多情况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横杆或车前的篮子上。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骑行者在用车的期间在机动车道横行、无视红灯,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道路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单车成为“专车”。自行车的锁被破坏了,被个人安装的锁锁着。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破坏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

二、共享自行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意味着每个消费该产品的人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该产品的消费;相应的,私人产品是消费者不能再消费的产品。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有很多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产品特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非竞争性和非专有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范围很广。它的一些属性已经改变了纯粹的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个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由于公共性质,使用物品时可能出现“过度占有”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高峰”消费的存在,往往要停过付费,才能消费。

(二)共享自行车的性质

通过公共产品概念的引入,我们将明确共享自行车的性质。首先,共享自行车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共享自行车公司拥有自己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另外,共享单车的设计是不能载人,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租一辆自行车时,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这辆自行车。因此,共享自行车是非常独特的―――不像纯粹的公共产品。其次,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平台使用,方便实惠。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我们要求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便利的自行车出行,一定数量的自行车的消费者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共享自行车不像专有产品,不具有完全的竞争性。综上所述,共享自行车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这是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然而,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共享自行车是独一无二的。其特点如下:产权清晰。这是与其他准公共产品不同的共享自行车最明显的特征。准公共产品就是中间产品一种:产权可以部分清晰;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效益或损害的结果可以内在化,外化可以内在化,所以其本质属性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全产权”。有了适当的产权制度,几乎可以使用产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会福利性。公益的目标是把纯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他公共交通领域的出租车、出租自行车,甚至是网约车相比。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共享自行车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用自行车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价格相对较低,以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公益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市场驱动性。由于所有共享自行车都是由共享自行车公司投放市场的,自行车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缺乏政府干预,导致对自行车共享供给需求缺乏整体调控。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是消费者的对自行车质量和数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费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消费需求低于公共产品供给,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是过度消费,也就是说一些消费者过度占有公共产品,造成消费者过度拥挤,争夺甚至暴力占用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单车乱象法律经济学解读

(一)共享经济性质而引起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的重演可以随时随地停放的特点导致了共享单车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铁入口处的自行车共享和公交车站停车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单车寥寥无几。随着用户的使用需求和频度增加,用户在需要使用共享单车而去寻找共享单车更加相对困难,花费的时间变长,忍受更加拥挤的人行通道,以上种种增加了用户的额外成本。因此,为了方便和便利,人们减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寻找单车的时间成本,避免他人骑自行车,就并作出将单车自己控制之下的选择,认为的赋予单车排他性。其中表现为选择破坏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编号,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锁等,他们动机是让车辆处于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

2、“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车的使用过程中,搭便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虽然共享自行车的特点是属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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