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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出现肯定是对市民有好处的,但是如何管理是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未至科技的百花分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预设模型自动计算市民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支持人工评价功能。百花分到达一定的分数,可免除共享单车的使用押金,次一级的可获得押金优惠。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对使用单车民众的信用进行打分,作为对个人信用分的补充。将共享单车与政府的个人信用体系连接,也减小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风险,借用单车的民众在政府系统有信用记录,相当于有了政府的担保,一旦车辆丢失、损毁也更容易获得保险赔付。共享单车+个人信用分,约束了对共享资源动歪脑筋的使用者,也一定程度上为发起公司减小了风险。只有完善了管理办法才能让共享单车走的更远。
未至科技的百花分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预设模型自动计算市民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支持人工评价功能。百花分到达一定的.分数,可免除共享单车的使用押金,次一级的可获得押金优惠。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对使用单车民众的信用进行打分,作为对个人信用分的补充。将共享单车与政府的个人信用体系连接,也减小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风险,借用单车的民众在政府系统有信用记录,相当于有了政府的担保,一旦车辆丢失、损毁也更容易获得保险赔付。共享单车+个人信用分,约束了对共享资源动歪脑筋的使用者,也一定程度上为发起公司减小了风险。
导语:共享单车在*各个城市火了。如今大街小巷已经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有关共享单车的暑假实践报告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这次社会实践是对现在社会上我们自己出行息息相关的一条调查——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也很符合我们社会对于绿*出行,节能减排的要求。所以我们来到了一个共享单车发展比较成熟的城市,江城武汉。
在第一天我们对洪山区的一些街道进行了踩点。共享单车是为了方便高校学生出行而生的。所以我们第一天去了洪山区的一些高校进行踩点。在打开ofo软件看看ofo在武大的普及度。但是我们发现,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多,甚至是少。可能是武大的坡有点多或者是校车发达共享单车的作用不大吧。但是在华中师范大学共享单车使用很普及。窥一角而知一园,我们就此看到了共享单车在校园的成功。
在第二天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受到了碰壁。行人并没有理睬我们,甚至我们走过去刚刚准备问他们介不介意帮我们填一个问卷的时候他们就已经走开了。在他们眼神中甚至有点厌恶我们。可能是我们问的方式不对,但是我们还是在一些热心路人的支持下完成了调查问卷。这次也是我们团队首次与社会短暂的*裸的接触,我们就体会到了生活不易。体会到了我们需要更大的历练。
在我们骑行东湖绿道体验共享单车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共享单车确实方便了出行。尤其是那种走路嫌远而打的太近的路程来说,骑车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那些共享单车上自身的问题其实也比较突出。确实不能跟我们的山地车或者是公路自行车相比较。骑行起来比较费劲。不过对于一个只是短程骑行的要求来说这种车子虽然不是很好但是也够了。在我们自己在骑行惯了山地车和公路自行车的人和对人们的问卷来说共享单车总体来说是受人们欢迎的,而且人们也很乐意去骑共享单车。可见共享单车在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给予了很大的便利。然而我们却发现了一个问题,人们在骑共享单车的同时,也对单车进行了特别大的破坏。各种二维码被刮花、车座被扳下来、脚踏板被破坏、车前篮被人取下等等。更随处可见的是有些人用完了车子就随处丢放车子更有些人用完了就直接把它给丢到湖中或者水沟中。而这些车子也就是等着慢慢腐烂。路边上虽然停放在自行车停放点,但是好多车子也是趴在地上的。这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些素质低的人的一些不可理喻的心情。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团队经历了车程的劳累、对湖北省最高学府的憧憬、行人对我们漠视,厌恶的碰壁心塞、环湖骑行的欢畅、暑假离开时的不舍结束了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
这个假期,我通过抽时间去自己体验共享单车这一实践活动,得出了许多关于共享单车的心得体会。
一、共享单车,更需共享文明
共享单车在*各个城市火了。不到1个月时间,大街小巷已经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这些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骑走的单车,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赢得了不少市民的喜爱。目前,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机构已在*各个城市投放了超过数十万多辆共享单车,然而在数量飙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市民呼吁,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共享单车的亮点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共享单车就是整合,整合也是节约,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通过科学统筹配置各种资源,既可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用,也可协调各方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劳动和无谓的浪费。如果多一些整合意识,注意统筹兼顾,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减少许多浪费。的确,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了诸多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明显的就是随便乱停,以及共享单车变成了“私享”单车。
当然,任何新兴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其实很多时候,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谁也不比谁厉害很多,大家都是在一个层次上探索,存在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找到解决办法。不管是*部门,还是共享单车运营方都要主动作为,及早*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如福州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方采用信用奖惩的方式来管理乱停车的问题,乱停将扣信用分,当用户信用分较低时,就需要支付更多的租车费用,当两次因违规被扣分,将会被封号1周。所以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发挥主观能动*,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些问题并非无解。同时,享有共享单车便利的市民,也要注意自身文明素质。即: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只要大家都秉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共享单车,就是一种共享文明。
在这方面,深圳的做法值得效仿。针对共享单车乱停的问题,深圳明确界定了*、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用车秩序、停放要求、道路规划等方面作了说明,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执法。深圳还建立了“深圳交警自行车用户诚信平台”,对于存在交通违法的单车用户,统一纳入平台黑名单中,共享单车企业依据黑名单的信息,调整用户信用分、提高车费,而交警部门也能通过企业的大数据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实现政企信息互通。
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共享单车的发展,也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正确看待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就能够对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它不遵守相关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规范管理,在它遇到挫折时不是绕道走而是满腔热忱地支持它。它“像刚落地的娃娃,从头到脚都是新的”,是改变城市公共生活的“互联网+”新事物,它的成长需要良好的水分、空气、温度、光照、土壤、春风等,而这些养分的提供,需要运营方、市民和有关部门各方共治、合力共推,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相信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也能为共建共享社会带来新思路,新突破。
二、信共享,拒固守
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故步自封,不知实际变化的断言是武断、狭隘、缺乏价值的,正如同水源一般,诚然,方今*确实有一些水面有污浊,便若是自我否定,自我放弃,自我封闭,放弃从新事物变化中汲取活的水源,结果是会且只可能是越来越坏的。现如今一部分人素质不够,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人都不够格。一棒子抡死了所有人,那谁又知道断言人所期待的“现在”之后的哪一分哪一秒该是我们玩得起共享单车及其类似共享经济的时候呢?
人总是带着原始破坏*的,所有以才有了伏契克临终一句:“人们,我爱你们,可你要警惕”,让人们小心,但是我却认为应该“人们,你要警惕,可我爱你们”。局限于*暗的树木必将枯c将朽,只有把*影甩在背后,面对阳光的人才能活得出真滋味。
我们需要*及有关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监督,也需要个人坚守底线。相信共享是相信自我,拒绝固守是拒绝自我否定。
点评:本文立论新颖,透过现象直抵本质,紧抓“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理*表达对新生事物——共享单车的看法,重共享,看优点,谋策略。全文闪现理*分析的光芒,不是像一般考生只是简单地吐吐槽,而是重分析,提建议。因此,算得上是一篇优秀的习作。
三、合理面对共享单车
共享经济一词也许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词,在共享这一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接受。近来,有多家媒体报道,在公共场所,有相关管理人员对周边单车进行了集中收缴,理由很简单,乱停乱放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但同时,有共享单车用户接受在采访时表示,随地还车本来就是共享单车一个最大的卖点,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无停车点,停放就是乱停乱放。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得不到相对较远的地方去停车,便利*大大降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
媒体近日报道了多起破坏、霸占共享单车的新闻。从“狂飙突进”,到遭遇“倒春寒”,共享单车面临的尴尬警示我们:拥抱共享经济,我们可能还没有做好准备,特别是文化观念上的准备。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共享是指“使用而非拥有”,是在不改变物品所有权前提下的分享模式,其优点在于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努力推行的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恰相契合。顺应潮流又开风气之先的共享单车,自然而然地受媒体热炒、资本热捧,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共享单车频遭霸占、破坏的事实,就印证了这个道理。
首先,共享单车面临着制度支撑不足的尴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共享单车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外部的制度支撑。从企业来说,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比如,建立诚信用车的奖励机制和不当用车、无序停车的惩罚机制。从*部门来说,对于适应发展趋势的新形式、新业态,应该扶持与规范并重,主动介入,制定规则,加强监管。对于扰乱道路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乱停乱放问题,一方面要兼顾便民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利益,提供单车停放区域,另一方面,对于故意毁坏、窃取单车的行为,也要依法处罚,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放大警示效应。客观说,从媒体反映情况来看,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
其次,共享单车面临着观念文化基础不牢的尴尬。大爷大妈将共享单车圈起来收看管费,孩子肆意破坏单车,这可能不单单是个别人私德缺失、私欲作祟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我们在公民素养和公德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共享是“使用而非拥有”,共享的前提是对他*利的承认和尊重。权利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共享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观念根基,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文化土壤。如果忽视了思想文化的土壤培育,共享经济的发展就会成为沙上建塔,共享单车的单兵推进就会夭折。这才是应对共享单车发展难题最需要直面的问题。
面对突出的新问题,不仅仅是提供国民个人素质这么简单,更关注到*监管、社会监督等其他方面。今日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只是共享单车这一新事物,日后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其他新事物都会层出不穷。
我期待未来的共享新生活。
一、基本情况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型环保共享经济。《20xx年共享单车经济社会影响报告》指出,20xx年,共享单车共计为中国社会带来2213亿元经济社会影响,包括提升民生福祉1458亿元,创造社会福利301亿元,赋能传统产业222亿元,拉动新兴产业232亿元等。20xx年1月25日,摩拜单车首先进入济南,首批共投放1.1万辆单车。在其运行的首月中,共有328万人次参与骑行,总行程680万公里,相当于绕地球xx0圈。
二、存在问题
1.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 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扔倒在路边、停放在楼道内、占用盲道、占用公交车站位置等。此外,在路边经常看到硬件损坏、二维码损毁、车胎损坏、刹车失灵、链条断裂等现象也比较常见。
2.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不合理
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消费者在选择单车品牌时,主要的依据是附近有停靠点,也就是说有可共骑行的单车。实地查看有的道路单车数量不多,在泉城广场周边的单车数量也不多,经十路有的路段单车数量更是少的可怜,有的`路段确集中停放有几十辆。单车少的地方人们骑行不方便,多的地方又造成了浪费。
3.共享单车存在假冒二维码现象
通过媒体报道,有12.08%的消费者在单车上看到过加贴的假冒二维码,但没有扫描。5.51%在扫描二维码后发现页面不对便停止了操作。还有0.89%的消费者因为扫描了假冒二维码造成了财产损失。
三、建议
1城市管理部门应适当增加人流聚集区域的共享单车划线停放点位数量,增设指示性标语,在早晚高峰时段增加文明劝导员,引导市民有序停放单车。强化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及时规范单车停放位置,及时处置破损车辆,避免出现受损无用的“僵尸单车”。
2. 城市需要在总体数量控制规模下,结合地方各企业车辆管理、维保服务能力、停放秩序情况实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动态调控各个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结论:
共享单车目前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助于建设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倡导了一种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我相信,通过认真细致的管理和服务,必然会让共享单车更加友好便利地“为人民服务”。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广东省消委会于xx年1-3月期间,联合广州市消委会,以广州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7.3分(满分10分)。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广东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广东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广州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广州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广州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xx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xx]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骑车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所以,如因载人发生事故,应该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是否有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要为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如有,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保险?
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向市场使用的自行车必须购买保险。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上的单车使用量与日俱增,且自行车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车的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而这些都将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场运营的状况而言,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予以高度重视。为共享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或将是大势所趋,这将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也有利于保障骑车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问题
问题1.押金退还问题上,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在租赁结束后自动退还,共享单车需手动退还,是否合法合理?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押金有明确的定性,即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保证金。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简单说,就是出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一个现金的保障,出现问题可以用现金报偿出租车或出借人。
从合法性看: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与时间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如对租赁结束后押金自动返还做出了规定,则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押金。但是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结束后需要承租人手动点击退还押金的条款,这种双方约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共享单车企业约定使用人在合同终止后需要手动操作才能返还押金,且部分单车的押金到账时间为若干工作日不等,则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针对格式条款,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在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由于目前使用共享单车需要注册账户方可实现,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预先充值金额以在使用结束时直接扣款。而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方式实则等同于销户行为,账户中的余额不予返还,这种规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最后,用户为使用共享单车的实际需要,即使上述约定或违背其自身的意愿,但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许多用户会选择妥协。就上述问题,相关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问题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单车企业,以摩拜单车为例,根据估算其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逾9亿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像这样庞大的资金,其流动和使用应纳入法律监管?如有,大致的规定是怎样的?
共享单车使用人扫码时可以认为是开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单车后给单车上锁,再投入社会供他人使用为终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后使用人为了下次订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中的资金,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处的资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就租赁合同期间使用人支付的保证金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金的性质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
共享单车押金的可怕并不在于衍生利息,而在于一车多押。因为共享单车使用有一定频率,其周期间隔不会太长。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时间过长,那么用户往往会选择不退押金,以便于下次使用。而这就有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用户数是远远高于车辆数的。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手中的押金远远高于其自行车资产的价值。因此一旦资金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这笔资金无论从质押物,还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为了保护质押权人还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应纳入法律监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单车使用规则中明文规定,充值的余额不可退还或转让,只能用于骑车消费;亦有共享单车品牌对充值的最低额度有所限制,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应如何维权?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产品流程设计上采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后付费,有诱导用户充值多于一次需求的嫌疑;对于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共享单车企业的此设计目的是为了要提高用户留存率,用户不至于体验一次就离开。如果没有余额,用户在使用结束后很可能选择取出押金,甚至卸载平台软件;因为有留存的余额,用户选择保留押金和平台软件的可能性更高,进而将其作为交通出行的一个选项,逐渐培养起使用共享单车的出行习惯。共享单车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1、调查结果显示,此次调查的大学生集中分布在二线城市,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四五县及乡镇地区分布人数少。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小城市共享单车普及化程度低,因此主要以二线城市的大学生为调查研究对象。
2、在调查结果中表明,绝大多数大学生使用过共享单车,这说明共享单车的普及性相对较高,共享单车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3、大部分人对共享单车只是初步了解,这表明共享单车还有更多发展潜力,在深入了解后,共性单车的使用量将与日俱增。其次是比较了解的人数较多,这说明共享单车对学生群体吸引力相对较大。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了解。
4、据调查显示,大学生每月使用共享单车的次数为1——2次的人数较多,使用五次以上的人数占较少一部分,此结果一方面发映出学校门口或校园内停放的共享单车数量较少,无法提供足量的单车供大学生使用,另一方面表明,学生出行次数少。
5、为了新鲜感而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数占比较大,作为家用单车替代品而使用的次之。说明共享单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人为了新鲜感尝试。其中一部分大学生已经对共享单车有所了解的人群基于共享单车的停放便利性和实用性往往会选择将其作为家用单车的替代品进行使用。
6、针对共享单车的品牌调查,绝大多数人使用的是ofo或者摩拜。选择这两个品牌的主要原因是在停靠点附近、价格低这两个因素。结果足以证明单车的使用量与其方便性与经济性密切相关。大学生基本无收入来源,因此价格是他们主要考虑的原因之一。另外单车的知名度对单车的使用情况也有一定影响,这就涉及到广告的投放程度,广告投放程度越高被人熟知的程度越高,使用量自然也就增长。
7、调查图表显示,百分之七十五的大学生能接受的押金范围在100以下,根据有关市场调查,大部分单车押金在100元以上。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低于一百使用量也会有所增长。
共享单车,更需共享文明
共享单车在中国各个城市火了。不到1个月时间,大街小巷已经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这些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骑走的单车,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赢得了不少市民的喜爱。目前,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机构已在中国各个城市投放了超过数十万多辆共享单车,然而在数量飙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市民呼吁,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
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共享单车的亮点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共享单车就是整合,整合也是节约,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通过科学统筹配置各种资源,既可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用,也可协调各方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劳动和无谓的浪费。如果多一些整合意识,注意统筹兼顾,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减少许多浪费。的确,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了诸多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明显的就是随便乱停,以及共享单车变成了“私享”单车。
当然,任何新兴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其实很多时候,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谁也不比谁厉害很多,大家都是在一个层次上探索,存在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找到解决办法。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共享单车运营方都要主动作为,及早出台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如福州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方采用信用奖惩的方式来管理乱停车的问题,乱停将扣信用分,当用户信用分较低时,就需要支付更多的租车费用,当两次因违规被扣分,将会被封号1周。所以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些问题并非无解。同时,享有共享单车便利的市民,也要注意自身文明素质。即: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只要大家都秉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共享单车,就是一种共享文明。
在这方面,深圳的做法值得效仿。针对共享单车乱停的问题,深圳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用车秩序、停放要求、道路规划等方面作了说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执法。深圳还建立了“深圳交警自行车用户诚信平台”,对于存在交通违法的单车用户,统一纳入平台黑名单中,共享单车企业依据黑名单的信息,调整用户信用分、提高车费,而交警部门也能通过企业的大数据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实现政企信息互通。
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共享单车的发展,也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正确看待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就能够对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它不遵守相关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规范管理,在它遇到挫折时不是绕道走而是满腔热忱地支持它。它“像刚落地的娃娃,从头到脚都是新的”,是改变城市公共生活的'“互联网+”新事物,它的成长需要良好的水分、空气、温度、光照、土壤、春风等,而这些养分的提供,需要运营方、市民和有关部门各方共治、合力共推,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相信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也能为共建共享社会带来新思路,新突破。
信共享,拒固守
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帮人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中国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故步自封,不知实际变化的断言是武断、狭隘、缺乏价值的,正如同水源一般,诚然,方今中国确实有一些水面有污浊,便若是自我否定,自我放弃,自我封闭,放弃从新事物变化中汲取活的水源,结果是会且只可能是越来越坏的。现如今一部分人素质不够,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人都不够格。一棒子抡死了所有人,那谁又知道断言人所期待的“现在”之后的哪一分哪一秒该是我们玩得起共享单车及其类似共享经济的时候呢?
人总是带着原始破坏性的,所有以才有了伏契克临终一句:“人们,我爱你们,可你要警惕”,让人们小心,但是我却认为应该“人们,你要警惕,可我爱你们”。局限于阴暗的树木必将枯C将朽,只有把阴影甩在背后,面对阳光的人才能活得出真滋味。
我们需要政府及有关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监督,也需要个人坚守底线。相信共享是相信自我,拒绝固守是拒绝自我否定。
点评:本文立论新颖,透过现象直抵本质,紧抓“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理性表达对新生事物――共享单车的看法,重共享,看优点,谋策略。全文闪现理性分析的光芒,不是像一般考生只是简单地吐吐槽,而是重分析,提建议。因此,算得上是一篇优秀的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