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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范文共享单车(合集)

2024-04-23 2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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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摘 要:

近年来,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时代号召之下,作为我国人民的智力创新成果的共享单车正渐渐地进入广大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提供方式,共享单车不仅节约和充分地利用了资源、优化了资源配置、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而且节约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创造了更多的社会价值。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有利就有弊。共享单车在给我们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为此,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为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需求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秩序;效率;价值;冲突

1。提出问题

1月12日长沙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长沙共享单车数量增长迅猛超48万辆共享单车如何疏堵不添堵?”的报导,该文称:走在长沙的街头,共享单车随处可见。在公交站、地铁站、繁华路段、公园景区周边,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给不少市民的正常通行和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了影响。有的市民告诉记者说:“共享单车的普及本是一件便民之事,但投放量过多,物极必反,连正常的步行都受到了影响,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大家感到的不是方便而是麻烦”。

对以上问题,笔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共享单车是企业提供的一种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主要分布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区域,是一种服务租赁的新模式。作为一项科技创新,它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体现了其存在所具有的效率价值;但是,它在给人带来便利之时,妨碍了交通秩序,又体现了其对法律所维护的秩序价值的破坏。因此,当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取舍才能让二者有机的协调起来,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所以,面对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如何取舍?就共享单车这一具体的社会现实,结合法律价值的位阶冲突的解决办法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2。分析问题

法律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适用于人类社会从而产生的作用,是社会主体需要与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反映,体现了人与法的关系,反映了法对于人的意义。正如《法理学》书上所言,法律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在分类上,法律价值有狭义的法律价值和广义的'法律价值。狭义上的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公平、正义;广义上的法律价值除了秩序、自由、公平、正义之外,还包括效率、效益、人权等。本文法律价值的含义是指广义的法律价值。

秩序,是指人类社会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是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的反应现象。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人类社会有两种状态: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这两种状态最明显的区别是社会状态是一种稳定的、有序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无序纷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互相战争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秩序,就没有当今的人类生活。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状态来看,有秩序是一种常态,是一种普遍、正常的状态。不管是一个社会之中的不同阶层,还是说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都有其固定、连续的秩序。对人而言,不管是以自然人的角色谋求生存,亦或是以社会人的角色进行活动,一个人与他人之间和与社会之间必然需要秩序来维持。正是因为人类意识到秩序的重要性,才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秩序价值进行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变现出来的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稳定和有序发展而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的一种价值取向和法律追求。在整个法律价值的体系框架内,秩序价值作为一种最基础的法律价值,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自由、平等、效率价值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秩序为基石。可以说,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

效率价值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而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从而满足人们效率的要求。“效率”一词最初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后来逐渐引入到法律之中作为一个富有法律意义的词来使用。法律作为一种承载着价值取向的规范,在应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时候无不彰显着其对一定社会价值的追求。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社会效率尤其显得重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法的效率价值分为两类:资源利用上的效率价值与资源分配上的效率价值。众所周知,人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资源,但是资源总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要注重资源适用的效率,尽量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最大地换取我们人类生活所需的产出。法律作为一种调控资源有力的方式,在对社会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通过法律来最大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法律调节作用。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不同法律价值间存在的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状态。

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二是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社会发展也呈现的多变性、多元化,是不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社会原因。

三是法律对于满足人们需求的有限性。

为了避免和缓解不同的法律价值间的冲突,有基本的原则应该值得我们重视:

一是价值位阶原则。所谓价值位阶原t,是指当不同的法律价值产生冲突时,位阶在前的法律价值优于位阶在后的法律价值比如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是个案平衡原则。个案平衡是指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全面考察不同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不同程度地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在现实中,法律价值之间最具体的、最激烈的冲突常见于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离不开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的执法与司法裁量权,他们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从而实现个案平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个案平衡原则也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子原则。

其中包括:

一是利益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兼顾原则,是指在处理具体的案件当中,应该对各种法律价值都给予充分的考虑,协调兼顾各方价值的利益;

二是风险比例原则。所谓风险比例原则,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在不得已要对不同的法律价值做出取舍之前,应当确认其风险大到非得如此取舍不可,并且由此采取的手段是必要的与影响最小的。

三是利害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个人的利益不可能全部都得到实现,往往会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此时就需要人们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也需要经常面对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此时,依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可以做出最优选择。

该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利与利相比较时取其大;

二是害与害相比较时取较小之害;

三是利与害相较时,取利而弃害。

在现实的生活中,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经常会发生冲突,二者经常发生顾此失彼、互相对立的现象。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提供出行服务的方式,不仅有利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节约了人们生活和生产成本,满足了人们对效率的价值需求;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的出现,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人们的通行秩序,也造成的资源的浪费和市容的破坏。因此,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所带来的问题用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就是作为两种法律价值的秩序和效率产生矛盾的时候该如何解决平衡的题。

共享单车所导致的不同价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遵循上述基本原则进行协调解决。首先,从不同价值的位阶来看,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当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然后在考虑效率价值。因为,如果没有秩序作为保障,效率价值也难以得到保证和实现。只有先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才有条件和基础来讨论效率价值的实现问题。共享单车,在实现其效率价值、提高生产生活效率的时候,必须先有秩序的存在。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之前,必须确保共享单车投入市场以后不至于造成交通秩序的破坏甚至混乱。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效率,而忽视对社会秩序的损害。如果秩序得不到保障,效率也就不可能实现。其次,从利益兼顾的视角来考虑,法律的不同价值形式都有各自存在的合理性,都是法律在整体上所希望实现的公平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从法律价值所遵循的原理来看,我们在肯定了一种法律价值的存在形态时,不能没有理由绝对地否定另一种价值形态的存在状态,当不同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或者当同一法律价值所包含的不同内容之间发生矛盾时,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的平衡协调,从而利益兼顾是十分必要的。共享单车所引起的价值冲突,我们不能绝对的选择秩序价值而放弃效率价值,更不能绝对的选择效率价值而放弃秩序价值,必须把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结合起来,协调兼顾,不可偏废。最后,从利害原则的角度来看,对人类而言,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都是人们所追求的,都是于人有利的。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秩序价值相对于效率价值而言更大,我们在二者之间应该首先选择秩序。当共享单车所带来的秩序维持成本超过了其所带来的效益时,我们应该果断的放弃效率选择维护秩序。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所创造的效益和社会秩序的价值对人类而言同样的重要,我们应该协调兼顾,不可偏废。具体而言,我们应该承认共享单车给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巨大效益。但是,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必须以秩序的保障为前提。无论共享单车给我们创造多大的价值,我们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秩序,秩序是共享单车进入日常生活的一条底线和“紧箍咒”。

3、解决问题

在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出现了许多法律不能填补的空白,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予以重视。共享单车,在悄然之间已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几乎成为日常生活之中司空见惯的一种存在。它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产生了一些现实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它划一条基本的“红线”。共享单车我们是需要的,但不能以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为代价。只有在遵守和维护基本的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我们才应该对共享单车的到来敞开怀抱,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希望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对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设置相应的限制,维护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

第二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共享单车,更需共享文明

共享单车在中国各个城市火了。不到1个月时间,大街小巷已经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这些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骑走的单车,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赢得了不少市民的喜爱。目前,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机构已在中国各个城市投放了超过数十万多辆共享单车,然而在数量飙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市民呼吁,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

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共享单车的亮点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共享单车就是整合,整合也是节约,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通过科学统筹配置各种资源,既可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用,也可协调各方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劳动和无谓的浪费。如果多一些整合意识,注意统筹兼顾,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减少许多浪费。的确,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了诸多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明显的就是随便乱停,以及共享单车变成了“私享”单车。

当然,任何新兴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其实很多时候,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谁也不比谁厉害很多,大家都是在一个层次上探索,存在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找到解决办法。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共享单车运营方都要主动作为,及早出台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如福州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方采用信用奖惩的方式来管理乱停车的问题,乱停将扣信用分,当用户信用分较低时,就需要支付更多的租车费用,当两次因违规被扣分,将会被封号1周。所以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些问题并非无解。同时,享有共享单车便利的市民,也要注意自身文明素质。即: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只要大家都秉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共享单车,就是一种共享文明。

在这方面,深圳的做法值得效仿。针对共享单车乱停的问题,深圳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用车秩序、停放要求、道路规划等方面作了说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执法。深圳还建立了“深圳交警自行车用户诚信平台”,对于存在交通违法的单车用户,统一纳入平台黑名单中,共享单车企业依据黑名单的信息,调整用户信用分、提高车费,而交警部门也能通过企业的大数据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实现政企信息互通。

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共享单车的发展,也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正确看待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就能够对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它不遵守相关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规范管理,在它遇到挫折时不是绕道走而是满腔热忱地支持它。它“像刚落地的娃娃,从头到脚都是新的”,是改变城市公共生活的'“互联网+”新事物,它的成长需要良好的水分、空气、温度、光照、土壤、春风等,而这些养分的提供,需要运营方、市民和有关部门各方共治、合力共推,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相信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也能为共建共享社会带来新思路,新突破。

信共享,拒固守

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帮人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中国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故步自封,不知实际变化的断言是武断、狭隘、缺乏价值的,正如同水源一般,诚然,方今中国确实有一些水面有污浊,便若是自我否定,自我放弃,自我封闭,放弃从新事物变化中汲取活的水源,结果是会且只可能是越来越坏的。现如今一部分人素质不够,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人都不够格。一棒子抡死了所有人,那谁又知道断言人所期待的“现在”之后的哪一分哪一秒该是我们玩得起共享单车及其类似共享经济的时候呢?

人总是带着原始破坏性的,所有以才有了伏契克临终一句:“人们,我爱你们,可你要警惕”,让人们小心,但是我却认为应该“人们,你要警惕,可我爱你们”。局限于阴暗的树木必将枯C将朽,只有把阴影甩在背后,面对阳光的人才能活得出真滋味。

我们需要政府及有关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监督,也需要个人坚守底线。相信共享是相信自我,拒绝固守是拒绝自我否定。

点评:本文立论新颖,透过现象直抵本质,紧抓“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理性表达对新生事物――共享单车的看法,重共享,看优点,谋策略。全文闪现理性分析的光芒,不是像一般考生只是简单地吐吐槽,而是重分析,提建议。因此,算得上是一篇优秀的习作。

第三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摘要:共享单车概念的出现是近几年备受热议的新趋势。而随着共享单车的面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在校园中的成功推广也使得共享单车全面的出现在大学生的生活中,但在市场出现饱和状态后,共享单车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调查时间:20xx年11月26日-11月28日

调查目的:此次调查是为了了解大学生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以此做出总结。

调查对象:在校的大学生

一.问卷题目设计思路

共享单车逐渐出现在大学生的视野和生活当中,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需求以及使用率,为此做出此次调查。

二.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

此次调查共发放了42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共有40份,为了结果的有效性更加准确,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模式,以保证样本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调查数据结果分析

调查结果有以下几点:

(一)多数大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73.8%的'大学生表示使用过共享单车,26.2%的人则没有使用过。从这两个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大学生对共享单车的需求是比较大的。

(二)便捷性成为首要因素

40.6%的人选择使用共享单车的理由是其比较方便,21.9%的大学生则认为环保是选择要素,此外觉得共享单车性价比高以及新奇想要尝试的大学生分别为18.8%和15.6%,由此可以看出,方便性于大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重要程度相对其它因素是较高的。

(三)摩拜、ofo单车更受青睐

在按喜好程度对共享单车进行排序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比较偏向摩拜单车和ofo小黄车,其次则是小鸣单车,而小蓝单车以及优拜单车却稍逊色几分。从以上这些排序可以看出,摩拜单车和ofo小黄车在大学生心目中占有较大比重。

(四)外出游玩和运动锻炼更受欢迎

根据数据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倾向在出去游玩和运动锻炼时使用共享单车,紧追其后的则是在离目的地较近以及上下学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少部分人偏向于其他情况使用。从以上结果可以得知,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主要是在闲暇时间。

(五)部分人表示不使用

据数据显示,在不使用理由中,28%的大学生表示不使用的理由是要交押金,24%的人则是网络状态差以及其它的一些原因,还有12%的学生则认为开锁流程太过繁琐以及不会骑车。

(六)广告宣传是第一途径

在了解途径这一方面,广告宣传是大多数学生认识共享单车的首要途径,其次才是经过朋友介绍、路上看到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由此可以看出,广告宣传是当下最受大学生欢迎的一种方式。

(七)低碳环保是最大优势

根据调查,对于共享单车的优势大学生认为低碳环保是最大的,而缓解交通压力和便捷性则排在第二位,但安全性能方面却只得到少部分人的认可。从这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优势的认知是比较清晰的。

(八)共享单车存在问题显著

在共享单车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大学生反映的最大问题是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而其次则是车辆闲置和单车损坏无人修理,骑车违反交通规则以及押金退还拖延也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甚至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而从上面这些问题可以反映出共享单车在经历热潮后渐渐显现出的一些缺陷,并且亟待解决。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这次对大学生共享单车使用情况的调查,我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共享单车的出现适应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从此次调查可以得知,极大部分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需求,尤其在外出游玩和锻炼方面;

2.品牌效应对大学生选择共享单车有一定的影响。摩拜和ofo单车是众多品牌中最受大学生欢迎的,其中广告宣传的影响因素占较大比重;

3.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共享单车是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但随着单车市场的趋向饱和状态,其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出台管理共享单车的细则;

2.在大学校园中进行宣传,给大学生普及文明使用单车的知识;

3.供应商要根据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来投放单车数量,减少过多或过少的问题。

第四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范文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押金有明确的定性,即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保证金。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简单说,就是出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一个现金的保障,出现问题可以用现金报偿出租车或出借人。

从合法性看: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与时间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如对租赁结束后押金自动返还做出了规定,则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押金。但是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结束后需要承租人手动点击退还押金的条款,这种双方约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共享单车企业约定使用人在合同终止后需要手动操作才能返还押金,且部分单车的押金到账时间为若干工作日不等,则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针对格式条款,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在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由于目前使用共享单车需要注册账户方可实现,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预先充值金额以在使用结束时直接扣款。而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方式实则等同于销户行为,账户中的余额不予返还,这种规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最后,用户为使用共享单车的实际需要,即使上述约定或违背其自身的意愿,但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许多用户会选择妥协。就上述问题,相关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第五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就共享单车的单次使用距离而言,“1~3公里出行”大于“3~5公里出行”大于“5~10公里”出行。“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这个口号,不是说说而已。除了需求外,单车的用户体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的骑行距离。而男性在3~5公里的骑行段明显多于女性,体力优势明显。

披星戴月,上下班使用最集中

上班族对共享单车的感情,那绝对是不掺一点水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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