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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五,学校的素质教育:
常听孩子们抱怨说:“大考三.六.九,小考天天有。”学校的教育模式好象只是让孩子们学会如何成为一台合格的“考试”机器,而从根本上忽略了素质教育。现在,虽然没有因素质教育问题而导致犯罪的数据,不过我相信,学校高质量的素质教育会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地。
现象六,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严格来说,网络也应该是一种影响孩子的文化,为什么要单独分析它呢?因为由网络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经高达11%。在孩子们的眼中暴力的殴斗叫“猛”,血腥的屠杀叫“炫”。全国各地都有因游戏中的相互“P.K”而演化为真实的流血事件的报道,这还少吗?还有“网络犯罪”在成人的社会还是个新问题,那孩子们呢?在他们眼中“网络犯罪”的概念无非就是“黑客教程”里的一种“游戏”,可就是这样一种“游戏”所产生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却不亚于其它犯罪形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
笔者认为,根据六部门《规定》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性格特点: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是否有吸毒、卖淫、不正当性行为等不良嗜好,是否存在对生活环境不满的情绪,有无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偏向于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17](2)家庭情况: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其中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和睦情况、家庭教育状况等;父母对被调查人的监护情况,如是否融洽、溺爱、粗暴、放任或者监管不严格等;[18]特别要调查的是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教育方面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同时尤其要注意调查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或者离异情况、父母是否经常吵架、是否存在父母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等情况。(3)社会交往: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嗜好,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19]特别调查的是其犯罪前一阶段主要接触的人员情况。(4)成长经历: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学友关系、有无获奖违纪,还有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教育水平、学校是否常向学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等。(5)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居住环境及睦邻关系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状况、睦邻关系等内容,主要是了解其所常住地的人员对其的了解程度,是否谅解并正确看待其行为,是否愿意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6)涉嫌犯罪前后表现,这主要指其犯罪到案发前这一期间的其思想、行为以及生活情况,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对犯罪有明确认识、有无悔改之意,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良好行为。
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
建议
[摘要]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本身,而且可以将有关经验适当推广到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可以为我国普通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提供某些借鉴。本调研报告针对北京市24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情况做深入调研分析,总结出“社会调查报告引入的可选择性”、“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化”、“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灵活性”、“调查报告样式、内容的多样性”等特点,梳理出社会调查报告实践工作中凸显的“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引入社会调查报告难”、“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社会调查时间仓促”、“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等五个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调查;未成年人;异地委托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中普遍得到确立。我国少年司法改革中采用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本身,而且可以将有关经验适当推广到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可以为我国普通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提供某些借鉴。
本文拟对北京市24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概况、特点及问题做深入调研分析,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的相关实践及北京市的本土资源优势,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有所裨益。
一、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概况及特点
(一)摸索阶段(1991年-2001年)
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1年《若干规定》)的颁布,可以说是北京市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适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催生剂”。当时,无论是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还是调查报告的形式等,都处于较为初级、粗浅的摸索阶段,即一般是由法官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也大多以谈话笔录的方式体现。1998年,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北京市检察院等八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庭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调查……”,法院“要认真审阅控辩双方提供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进行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社会调查材料;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自此,由法官亲自、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情况逐渐减少,个别区县开始尝试由检察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二)深入阶段(2001年-2010年)
200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若干规定》),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适行主体、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借此契机,北京市法院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也走向深入、完善。2003年,丰台法院在全市率先制定出首份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区域性规范文件一《关于丰台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此后,特别是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将“改革和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为今后少年法庭工作的一个重点后,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开始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崇文、门头沟、昌平、石景山、朝阳、海淀、一中院、密云等8个法院相继推出一系列规范文件,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及实效性日益显现。
综观目前北京市法院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调查报告引入的可选择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社会调查”规定为必经程序,而2001年《若干规定》也只是规定“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等情况进行调查,这就意味着,即使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进行社会调查也不违法,加之受到审理期限、未成年人户籍、调查主体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各级法院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引入通常具有“可选择”的特点,即一般只选择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2.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化。根据2001年《若干规定》,控辩双方、人民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均可以成为法定的社会调查主体,与之相应,北京市各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具体主要有四种:一是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或教育工作者担任,如丰台法院;二是由人民陪审员担任,如石景山法院;三是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如一中院、二中院、门头沟、崇文、朝阳、密云、昌平等法院;四是由法官担任,如海淀、宣武、东城、西城等法院。
3.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对调查启动时间、调查方式等方面的统
一、细致规定,因此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是不拘一格,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1)从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看,多数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开始启动,但也有个别地区经过多方协调已经将调查启动时间前置到了案件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如崇文区要求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审查起诉之日起5日内,由少年起诉组通知2名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工作”;丰台区要求“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向社会调查员发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函》”;而海淀区则专就“外埠来京常住的未成年人”要求区公安分局在侦查阶段就应对其“年龄、一贯表现、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收集和整理有关品格证据”。(2)从社会调查的方式看,有的采用书面调查方式,即通过收发信函、发放填写式表格的方式调查;有的则采用当面会谈、实地走访等更为直观的调查方式。还有的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了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状况进行专业化的调查评估,如东城、房山等法院。(3)从是否质证社会调查报告看,目前多数法院只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种参考材料附于卷宗中备查,并不在法庭上宣读,或者即便当庭宣读,也不进行法庭质证,只有门头沟、丰台和石景山等少数法院针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质证,且宣读调查报告的主体一般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或专门的社会调查员担任。
4.调查报告样式、内容的多样性。多数调查报告采用日常公文写作要求的报告样式,少数
则采用调查表格或调查笔录等形式。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是围绕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文化程度、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展开,有的还将心理评估、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等情况纳入了报告内容,还有的进而就如何量刑、如何进行帮教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有限
目前,全市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对象主要局限于北京籍的未成年人,对于那些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还较少适用。这主要是由于,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要比对北京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甚至财力,且外地未成年人大多缺乏在本地的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社会调查通常需要与其原籍的相关组织、人员取得联系,如果社会调查员亲自去外地调查,则既需要相对充裕的工作时间,又需要数额不菲的差旅经费,而若委托未成年人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组织进行调查,又缺少对这种委托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性协作运行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随着人口流动进程的加快,预计在未来的几年,这个比例还将可能攀升,而这将直接影响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整体均衡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因而将会间接导致对北京籍及外地户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
(二)社会调查的主体资源短缺
虽然全市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但从社会调查主体的资源储备状况来看,仍显严重不足。原因主要有三:其一,社会调查一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在案多人少、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当下,由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况且,由审判人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与其居中裁判的功能也有失协调,难免会引发公众对审判中立性和调查报告公正性的质疑。其二,虽然有些地区尝试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或教育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但由于他们毕竟是兼职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又比较忙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等现实困难,因此,通常仅适合有选择地承担少量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无力承担那些大量、持续、规律性的社会调查报告工作。其三,虽然有些地区尝试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但目前这种由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社会调查是有户籍地限制的,即只负责对北京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不承担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因而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达75%以上的北京市而言,实际仍未解决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体需求。
(三)社会调查的时间仓促
由于社会调查通常启动于法院审理阶段,而刑事案件(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又较为紧张,因此许多法院要求社会调查员须在5日或10日内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而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社会调查,往往不仅需要走访家庭、看守所、社区、学校、单位等多个地方,征求亲友、民警、家属及被害人等多方面的意见,还可能需要进行心理评估或鉴定,调查报告完成后,有的还需要先呈报本部门的上级组织,由上级组织负责人签署完审核意见后,才能将调查报告送达社会调查的委托机关,如此庞杂缜密的一套工作,却要限定在5日或10日内完成,这个时限对于针对北京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而言已经比较紧迫,对于那些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而言就更加仓促了。而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法院对审限相对紧张的案件可能不会考虑适用社会调查报告,或者即便适用,收到的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流于形式、不尽如人意,参考价值不高。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司法解释、文件只是粗略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而全市各级法院在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应否就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质证”等问题的认识上也众说不一,有的认为调查报告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功能,只是法院处理未成年人时的一种参考依据,所以不宜在法庭进行质证;有的则认为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在“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如何认证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否设置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席”等一系列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有待提升
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报告千篇一律,缺乏对调查内容的深入挖掘和剖析;二是报告用语过于生动,感情色彩浓,夸张成分大,影响了报告的客观真实性;三是一些以表格形式体现的调查报告,其中多数指标既简单又带有随意性,加之填表主体大多与被告人有一定利害关系,因而难以保证所填内容的客观性。
三、完善北京市法院适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联合多家部门制定市级统一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工作
应该看到,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力量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不可能达到该项工作的最佳预期效果。目前,全国各地已有许多法院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高级法院与该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则与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合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效果都比较理想。而北京市也已有9个法院分别与本地区的综合治理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推出了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并初步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何将这些已有的呈“条块状”分布的经验、成果有机串联起来,进一步加以科学整合、统一规范,使之上升为市一级的配套工作体系,举全市多方合力协调配合,已经成为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有功能的当务之急。因此,建议专门就我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向市委政法委或首都综治办做具体报告,争取推动由市委政法委或首都综治办牵头组织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
(二)设置“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
鉴于全市各个地区社会调查主体普遍紧缺,而各个地区都有各自的特殊区情和资源优势,建议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不宜搞“一刀切”,应继续坚持现有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又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具体可由各个地区结合本区域的资源优势而确定。关于兼职社会调查员的引进和选任,可以借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
的经验,即由法院委托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募一批热心未成年人公益事业并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志愿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此外,为不断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还应当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实现社会调查主体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三)前移调查启动时间,探索异地委托调查,逐步提高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比例
社会调查时间启动过晚,以及无法开展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是导致当前社会调查适用比例较低的两个重要原因。为了有效解决社会调查过晚与案件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保障社会调查在更为充裕的时间内进行得更为细致,建议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尽可能前移到案件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本理念分析,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应仅仅是通常意义上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社会调查,还应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关于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社会调查的依据早已有之,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更为有利的是,北京市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于2007年还专门出台了《贯彻(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工作,作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处理案件以及综合分析犯罪情况的参考依据…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做出评价,并写入审查报告中”。实践中,上海市长宁区、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地均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社会调查工作;云南盘龙区则在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时,就开始要求“合适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而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却大多启动于审理阶段,只有丰台、崇文等极少数区县启动于审查起诉阶段或侦查阶段。因此,建议与市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沟通协调,争取促成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启动时间统一前移至案件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如此,将既能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还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有效实现司法分流,减少不必要的刑罚处罚。公安机关还可以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公安协作网络优势,有效解决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问题。
探索异地委托调查,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问题。在这方面,既可以依托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的协作网络,也可以借助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法律援助组织异地协作的网络平台,通过北京市的社区矫正机构或法律援助部门进行转委托,进而实现对外地未成年人的异地委托调查。此外,江苏省昆山市法院的经验也颇值得我们借鉴,该院通过与河南兰考、上海长宁等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协作关系,目前已成功进行了多例委托调查。建议对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外地未成年犯的户籍分布状况做进一步调查,进而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外地省市的法院,与之合作试点建立异地委托社会调查协作机制,从而使社会调查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更多的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进一步彰显少年司法的公平。
(四)统一规范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各个法院对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识的不统一,很大程度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模式的五花八门、随意松散,这也直接影响到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我们认为,在目前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尚无权威性定论的情况下,应该先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实践中一些亟需解决的具体操作问题统一规范起来。也就是说,不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社会调查报告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因而是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依据。既然是重要参考因素,就要保证其真实性,因此,应当允许诉讼参与人就此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询问。具体到法庭审理中,建议统一规定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前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听审程序,由社会调查主体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允许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法院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参考。此外,关于社会调查员的诉讼地位问题,建议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与鉴定人、翻译人员平行的诉讼地位。关于这一点,也可从2009年最高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以下简称《判决书样式》)中找到依据,该文件在“关于样式的说明”中规定: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五)规范社会调查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方式及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调查报告的真卖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关于社会调查的方式,建议树立“以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为主,间接书面调查为辅”的基本原则,要求调查员必须通过当面会谈、近距离观察、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要亲自会见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等,尽可能获取第一手材料。除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以直接方式进行调查可能损害到未成年人利益的,才可考虑进行间接书面调查。同时,在走访会谈时,一般应避免穿制式服装,注意对调查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以防止对未成年人名誉及未来发展造成可能的负面影响。关于调查报告的样式及内容,建议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情况,另一部分是依据这些背景情况提出的处理建议。同时将形成调查报告的会谈记录、视频资料等依据性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这种模式既符合国外调查报告内容的基本框架,而且与江苏省、云南盘龙区、福建延平区等国内开展这一工作比较深入的地区的做法也是基本一致的。在调查报告的用语方面,应避免歧视性、侮辱性词语,尽量使用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词。
(六)设立“社会调查基金”,为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规范化长效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如前所述,社会调查报告工作需要经常进行查询、联络、走访,以及定期培训指导,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这些都必然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实践中,资金短缺正是长期困扰、限囿社会调查报告工作进一步推广普及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当看到,今后随着兼职社会调查员的逐渐引入及异地委托调查制度的逐渐推广,我市开展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资金投入将需要越来越多。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开辟资金渠道,否则很难顺利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预期效果。建议进一步发挥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特有优势,拓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用途,在该基金下专设一项“社会调查基金”。同时,从长远规划考虑,由于社会调查本身是―个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所以更为有效的做法还是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基金”,使该项基金进一步上升到政府运作的层面,为确保我市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规范化、系统化长效运行,提供充足、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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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出生牛犊不畏虎。也许年轻人就是热情似火,激情四射,怀着凌云壮志,天不怕,地不怕,却也时而抑郁忧伤,像十月灼人的红叶,像三月争奇斗艳的花朵,像竞发的百舸,像搏击长空的雄鹰;像奔驰的骏马,像弹着欢乐的琴弦,像七月缤纷的太阳雨,像喷雾的旭日,像一路坎坷,一路执著地奔向大海的小溪,是挺直了躯干,舒展了满怀的葱茏,热烈地拥抱蓝天的白杨。
暑期将至,考试在即,夏日炎炎,我们挥洒着汗水,乘着那股热情,驾着那股干劲,总想着把工作学习两不误,最好是在大学大展宏图,现在觉得真是年轻气盛,有些张扬,有些燥气,还有更多的激情,在努力复习功课的同时,我又去参加了一个待遇很好的并且专门针对初中生辅导班的招聘会,斩五关,过六将,终于成功晋级,担任一名讲师。但是我们必须自己去招生,正如学长(就是老板)所言,有学生就有老师,然后才有我们辅导班,再然后就有了薪水,经学长本人透露他曾在保险公司上过15天的班,这是他在保险公司学的: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减少投资,提高利润。他的意思就是,我们每个人要去招生,而且规定在招生阶段每个人至少招8个学生,否则就不能担任讲师的职务,但是在离开时,会给一定的补助,是按照招生的多少,在这方面,学长做的很好,即使是当不了讲师,也有补助,给人精神上有一定的缓冲,容易接受,为何不试一试呢?
作为我们辅导班的发起者,也是唯一的发起者,前期的筹备工作全是他一个人完成的,调查十堰市五堰暑假辅导班的情况,经过对一些辅导班和学生家长的咨询,了解到五堰许许多多的家长都倾向与让自己的孩子在暑假上辅导班,五堰暑假辅导班异常火爆,竞争非常激烈.经过一系列的比对和综合考虑,他决定把辅导班的位置定在市一中的门口不远处的育才幼儿园。育才幼儿园是五堰那块儿信誉度最好的幼儿园,至少是孩子最多的。而市一中又地处市里最繁华的那块儿,这一地带有不少辅导班,有资历很深的,有老师办的,也有很多是大学生办的,简直就是参差不齐,把整个市场都搅得乱七八糟的,家长也是不知所措,茫然不已,从而导致我们招生的难度。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一块儿学生多,最重要的是他认为,当老板与员工绑在一起时,员工与顾客绑在一起时,彼此建立信任与依赖的关系时,就如生物界的物种间的互利互惠一样,而恰恰在此时是工作效率最高,盈利最好的时候,因此,我们每个讲师就必须的出去招生,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发单页,但并盲目的去发,首先要找目标人群,其次,抓住家长的兴趣让他愿意倾听我们的讲解,我们从而引导他们,并让听你们信服,当然,我们自然而然就遭到过无数次白眼,无数次拒绝,无数次敷衍,无数次冷待,皇天不负有心人,还是有极少数家长会驻足倾听,讲解的过程是最为重要的,讲解不仅仅像讲课一样,只是单纯的传达某种信息,更多得是我们要与家长建立信任关系,让他们相信,把孩子交给我们是很好的选择。电灯泡点烟――其实不燃(然),大多数家长会担心:我们一旦收了钱就不会像允诺的那样去好好教他们的孩子。这种担忧是很正常,虽然“此事古都难全”,我们会争取“不负如来,不负君”,我们也只能说我们会全心做事,努力做人。首先,我们不是在骗他们,当然不是绝对的不欺骗,正所谓:大诚小欺,“无伤大雅”,若说是绝对的不欺,便是大大的欺。所谓,真作假时假亦真,假作真时真亦假,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自古都难辨,大诚小欺,何乐不为?再者,我们还要搜集其他辅导班的信息,进而比较出我们与他们的差别,再改进我们的辅导班情况,有两个典型的例子,我们辅导班的报名表就是盗版“状元坊”的,还有我们对家长与学生的承诺书就是盗版“阳光”的。
当然,我们前期筹备、招生工作做得远比其他辅导班要好,我们几乎是与家长零距离的沟通,但是盲目性太大,而且几率很少,虽然有些还是听了,但是家长可选择的是在太多,大家都茫然失措,最后导致我们辅导班招了二十来人的样子,勉强能开下去,但是还得大力度的裁员,不知这结果是好还是差,经过我们的调查,其他辅导班也就招了十几个,但他们有些开了九个年级,那性质又不一样了,导致最后结果是,有些辅导班实在开不下去,就不招的学生再转手给其他辅导班,没办法,市场被搅得乱七八糟,搞的想另一种形式的经济危机一样,许多讲师必须下岗,回家啃老本,我就是其中一员,一次失败的暑期社会活动,但是我却觉得很有意义,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开学的时候,武汉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打电话给我说是要和我们心上人励志教育暑期辅导班合作,虽然已经被解雇了,我还是挺高兴的,原来觉得我们辅导班也不是那么差劲啊!
经过这短暂的半个月的招生,虽然被裁了,但也学到不少东西,像市场许多潜规则,经过社会的洗礼以后,慢慢从稚嫩走向成熟,慢慢的蜕变,不会像以前一样那么幼稚,有时候也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无知。人们常抱怨社会不公,人生苦短,或者什么的。想比尔盖茨说得,对成功者而言社会是公平的,对失败者而言,社会是残忍的,物竞天择,弱肉强食。
也许,社会就是魔鬼,它吞食了多少稚幼善良人的心,它刺穿了多少平白无辜人的心,他伤痛了多少志宏远大人的心,它利诱了多少狡猾诡诈人的心。
也许社会就是天使,它缔造了多少不同性格事业的人,造就了多少成功人,培养训练了多少懂得倾听他人心声、懂得慰藉人心、懂得体味生活爱家敬业的人,他亦锤炼了多少如钢铁般意志追求远大理想的人,挖掘了多少失落亦在后来看遂成社会佼佼者的人。若不借着社会,我们很难辨明孰优孰劣,很难认清别人和自己到底有何优缺点,自己到底有何实力与长处。
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开始了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实践”是件听起来轻松,实则却“蕴味”十足,甚至意义深刻的事。实践能使你已成的“惯性”和被特定环境“保护”的生活重新增添一些色彩,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过程”,过程中夹杂着忙与快乐。
“万事开头难”这话一点儿也不假,虽然我参与实践的时间不长,但求职之路的艰辛和求到职之后的茫然让我感叹市场竞争的激烈,感悟到了生活的艰辛。
奔波了好多天之后,我找到了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暑期社会实践单位。
走进丹江口市京华超市食品店。
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下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它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在食品店里,别人一眼就能把我人出是一名正在读书的学生,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总说从我的脸上就能看出来,呵呵,也许没有经历过社会的人都有我这种不知名遭遇吧!我并没有因为我在他们面前没有经验而退后,我相信我也能做的像他们一样好.我的工作是在那做销售员,每天9点钟-下午2点再从下午的4点-晚上9点钟分段时间上班,虽然时间长了点,但热情而年轻的我并没有丝毫的感到过累,我觉得这是一种激励,明白了人生,感悟了生活,接触了社会,了解了未来.在食品店里虽然我是以销售为主,但我不时还要做一些工作以外的事情,有时要做一些清洁的工作,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一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自觉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一件工作的效率就会得到别人不同的评价。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我得去面对我从未面对过的一切。记得在我校举行的招聘会上所反映出来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很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似的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我会埋怨,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书本上的知识让人学得这么吃力呢?这是社会与学校脱轨了吗?也许老师是正确的,虽然大学生生活不像踏入社会,但是总算是社会的一个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有时也要感谢老师孜孜不倦地教导,有些问题有了有课堂上地认真消化,有平时作业作补充,我比一部人具有更高的起点,有了更多的知识层面去应付各种工作上的问题,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毕竟,2年之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很多在学校读书的人都说宁愿出去工作,不愿在校读书;而已在社会的人都宁愿回校读书。我们上学,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为的都是将来走进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应该在今天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明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暑期的实践生活虽然不长,只有那仅仅的两周,但却为我的人生刻下了一段铭心的经历。我不知道别人是如何看待这次的实践生活,但对我来说却是意义非凡的。使我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品尝到了生活的艰辛。想要经营一个企业不是容易的,靠蛮劲和热血是无法解决的,谁能保证这些有效期有多长。
我感谢我的实践生活,它考验了我,激励了我,使我由贪玩变得好学,由懒惰变得勤快,由茫然变得自信,由幼稚变得成熟……
一、调查背景和过程
国庆节是我们最期待的日子,因为这些时间里我们可以释放和宣泄一下学习压力,放松心情,调节心理。但在这期间,我们发现,父母似乎更忙碌,因为很多同学回家不做家务,连自己的衣服都让父母写。每当这时我都会想他们为什么不会做家务的呢?我们中学生对做家务是一个怎么样的态度呢?……为此,我对中学生做家务情况的调查,
二、调查目的:
1、知道中学生日常生活中做家务的情况,让我们通过家长、老师更好地了解自己。
2、走进家长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对中学生做家务的看法
3、促使学生和家长正确对待做家务活,根据实情做出正确选择。
4、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将所学的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感
5、练习我们的胆量
三、调查结果和分析
1、农村中学生做家务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20%的学生会经常主动帮父母做家务,41%的学生会偶尔帮父母做家务,还有39%的学生不会主动帮父母做家务。这说明我们农村中学生少数人还是比较乖,比较体谅父母,能够正确认识家务劳动的。在不主动帮父母做家务的这部分学生中有个别同学甚至从不帮助父母做家务,可以说非常懒惰。在做家务的内容方面,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不管男同学还是女同学都会主动帮助父母去洗菜洗碗、洗衣服、拖地、整理房间等等,这是很好的现象。另外我们也发现,23.8%的学生会主动收拾自己的房间,有一种自己的事情要自己做的想法,但遗憾的是仍然有大部分学生不会去整理自己的房间。
2、中学生对做家务的看法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中学生主要对家务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它,还有一种就是否定它。25.7%的学生认为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自己应尽的义务,43.8%的学生认为做家务对自己的学习没有影响,相反的可以帮助他们养成勤劳的习惯,可充实他们的课余生活,可以增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因为做家务可以让子女体会到做父母的辛苦等等。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学生认为家务理所当然是父母做的,11.9%的学生认为做家务对学习有影响,理由是做家务自己还小,不懂得该怎么做,况且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做家务会减少他们的学习时间,而且做不好还会挨骂,甚至有部分男同学可能是受家庭生活的影响认为做家务是女生的职责,男生沾不上边。
3、家长对做家务的看法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22%的家长会主动让要求孩子做家务,这部分家长很多都意识到做家务对孩子的成长是有益的,可以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孩子吃苦耐劳的品质等,29%的学生家长偶尔会主动要求孩子做家务,还有49%的学生家长一般不会让学生做家务。至于不让孩子做家务的理由当中,32%的家长是怕做家务影响学生的学习,32%的家长觉得自己孩子太小不太会做家务,23%的家长是怕孩子太辛苦,溺爱孩子,14%的家长是觉得孩子太调皮,叫不动。在让孩子做家务的家长调查中我们发现32%的家长偶尔会给适当的零花钱作为奖励,3%的家长是经常给,大部分家长(65%)还是不会给零花钱作为奖励。
4、学校老师对做家务的看法
我们选择了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做了一个访谈,通过访谈我们发现老师们小时候由于家庭条件的原因都帮助父母做了很多家务,而且不认为这会影响到学习成绩,相反地认为正因为多做家务体会到父母的艰辛,所以在学习上更加刻苦努力。她们都认为中学生做适当的家务,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对自己的成长意义巨大,家务劳动可以使中学生在精神压力重的情况下释放心情,做到劳逸结合;可以使中学生开扩视野,学习生活方面的相关知识;适当做家务可以增强中学生的体质状况,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疾病,适当做些家务可以使中学生变得细心,使中学生的成长过程变得更有意思更精彩等等。
四、我们的建议
我们觉得做家务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它有很多好处,可以使中学生在学习上的压力减小,放松脑神经,促进身体正常发育,适当做家务可以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使成长过程变得更有意思更精彩,可以提高自己的意志可以让更多的人切实了解父母的艰辛,从而培养中学生的责任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很多同学都不会做家务也做不来家务,由此我们想对家长、同学、学校老师都提出一点建议:
1、作为家长需要主动要求孩子做适当的家务,不要一味地觉得孩子小做不好家务,家长在要求孩子做家务时尽量不要给零花钱给孩子做奖励,因为这样使他们做什么事情都会感觉应该有钱做为回报,使他们少了对“义务”等一些东西的认识。
2、家长要注意全面培养孩子,从小重视孩子劳动方面的教育,多放手让孩子做,而不是不单单关注在文化课方面、艺术课方面,从小锻炼孩子的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在在安排中学生做家务时要注意量不能太大,不要太劳累孩子,否则会造成负面影响。希望家长能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关于干家务活的时间表
3、中学生要提高自己对做家务这方面的认识,多学习身边优秀的伙伴,多体会父母的辛苦,多主动帮助父母,多制定一些计划目标,诸如我这个星期做家务要达到多少时间,要做几种类型的家务等。
4、学校应该对学生这一方面的知识加强教育,倡导学生回家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同时可以设计一些家校活动记录表鼓励学生、监督学生做家务,也可以定期请一些会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的学生家长来学校进行交流,给其他学生、家长提供模范。
五、我们的反思
经过一周的时间,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实践调查,体验了调查过程中艰辛与困难,同时也收获了不少经验。对此我们有些感触,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调查问卷的针对性不强,只问了一些表面问题;准备不充分,如在实地调查中我没有充分的准备导致一种尴尬的反应,还有我没有准备照相机,应该拍一些家庭子女在家中做家务事的场景。调查的面太窄,主要局限在县城内的学生和家长,而且调查问卷的量也有限,所以反应的局限情况还不够全面。
所以,以后我再做社会实践调查时,我首先更会认真的分析调查内容,・写好调查提纲,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多花点时间在设计问卷上,扩大调查活动范围,去调查更多的社会群体,这样可以使我们的调查更有说服力,多利用数据或多种形式说明所反应的问题;多问他人学习,去上补短,平时多留心观察我们身边的事物与现象。并在笔记上写好检验与感受搜索相关资料;要提高胆量,多与社会群体们和谐的合作与交流,学会真正融于社会大集体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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