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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街道不平凡的一年,因河西“奥体”中心和新城建设,沙洲街道面临整体拆迁、规划,拆迁任务繁重,规模空前,矛盾突出。“三小车”集中整治兑换,双创(争创国家卫生城市、争创国家环保示范城市)等突发事件及重点工作给街道安定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保证街道拆迁及其它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狠抓基础,强化防范,制订预案,及时钝化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安定。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坚持“安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没有安定的社会秩序,一切工作无从谈起。安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街道工委书记为街道安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党总支(支部)书记为村安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街道工委成员按联系点实行分片包干负责,成立街道安定工作班子,建立安定工作办公室,各村和各有关单位均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班子,层层落实安定工作责任制。街道主要领导与各行政村签订了社会安定工作责任书。将安定工作纳入街道综合考核,安定工作情况与责任单位的经济、精神文明、党建“三位一体”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街道严格按规定查究领导责任,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二、突出重点,加大不安定因素调处力度。在认真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的.基础上,街道工委制定了安定工作制度,街道每月坚持一次“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汇集,建立不安定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定因素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数。综合200*年度街道排查及群众上访情况分析,街道安定工作重点是拆迁工作。
集中体现在有的农户强调家庭困难、房子少,拆迁要价不切实际;而一些企业认为有订单合同,停产拆迁造成的损失太大,拆迁要价过高;330户“双拆户”(拆违、拆迁同时进行)要求补偿拆迁款;村民征地要求二次分配矛盾(要求分配村、组集体公益设施赔偿款);迁入不满10年的800多个外迁户口要求安置保养费等拆迁矛盾。另外,绕城公路绿化带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款,“三小车”整治兑换矛盾,非典疫情防范控制过程中个别老百姓的不理解等等,这些矛盾的及时化解,是街道做好其它工作的前提。一年来,我们加大各类不安定因素的调处化解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安定工作预案。二是畅通安定工作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员制度,安定工作信息一日一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三是加大调处化解力度。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加大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年度,街道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0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控制群众上访事件5起。
四是控制重点人头。对各类矛盾的重点人头认真排查,建立档案,实行跟踪工作,重点教育,重点防控。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共聘用专职联防人员43名,护村、护厂员54名,佩戴袖章日益巡逻,参加街道辖区安全防范工作。群防群治工作的不断完善,为维护本地区的安全起了积极的防范作用。盗窃机电动车,居民区入室盗窃、单位内部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创安”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200*年度获“市安全街道”称号。安置帮教措施到位,全街道22个帮教对象,帮教率100%,无脱管、漏管现象,无一重新犯罪。禁毒工作成效显著,200*年,辖区内原吸毒人员没有1人重新复吸,吸毒,贩毒案件为零。深入做好“四个纳入”工作,切实做到“三个确保”指标。“XX”问题处理得力。至目前为止,辖区内没有发现“XX”人员,也没有“XX”宣传材料的流入。综治工作的强化,有力地维护了街道的安定。
城市棚户区旧有房屋的买卖纠纷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现实生活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和难题。被动迁房屋案件也明显增加。法院对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否有效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城镇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房屋买卖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从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原告是房屋出卖人的,诉讼请求大多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原告是房屋购买人的,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屋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取得了房款并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房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降低购房风险,购房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二是房屋出卖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是房屋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四是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我国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规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虽是一类特殊的房屋买卖类型,但其交易规则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每个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考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进一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标的额比较大而且比较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往往以口头形式确定房屋买卖关系。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达,为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形式要求双方信用度较高,否则会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一但一方反悔不予承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因无书面合同的认可,无法确认纠纷双方的合同效力。所以,应积极宣传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主动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三、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认定:
第一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尚未发出,如果双方已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房屋出卖人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购买人依据该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只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而认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动迁封闭公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和依据。
第二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人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买卖房屋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购房人出具了合理的价款,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不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就一律认定为无效。无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行为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法院审判房屋案件也涉及到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审判房屋案件效果的好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院确认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认真研究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时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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