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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调查报告(优秀范文五篇)

2024-01-17 2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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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调查报告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中首次被提出后,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近日根据领导安排,对它们逐个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挥的作用

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后生产成本有所下降,生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既坚持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特性,又扩大了经营规模,解决了家庭经营低、小、散问题,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更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家庭农场相比分户经营更容易组织标准化技术生产,示范推广农业新科技,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的,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模普遍较小。2家已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面积普遍仅在40-60亩左右,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对于种植粮食作物来说,规模小更是影响机械化生产作业的推进,束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是土地问题制约规模发展。调研中了解到,这3家农场均有意扩大种植规模,从目前现状来看,农户土地零碎插花流转、短期流转并不难,但若想集中连片并中长期流转土地却很难,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仍然很高,对规模集约化经营认知程度不够,思想难以统一,土地流转问题是目前制约农场扩大经营规模的头号难题。

三是资金短缺影响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多数农场实力不强,加上固定资产不多,无法通过农场资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大部分投入制约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如在筹建初期,由于须一次性交纳土地承包费、租用机械平整场地、架电通水、引进苗木等开支,资金短缺近百万元,最后只能万元的贷款,其余款项的筹措更是费尽了周折。由于前两年桃树未挂果基本无收益,目前农场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仍十分突出,更无力扩大再生产规模,资金问题成为抑制家庭农场大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四是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能力弱,农技服务力量薄弱,对家庭农场缺乏技术指导,机械化程度低,农忙时节仍需要大量的农业工人,农场主经营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品牌意识不强,目前这3家农场产品无一注册商标、获得质量认证,产业难以做大做强。

五是登记认定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一是登记时对农场主身份把关不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但从我县目前登记的3家农场来看,却有2家农场主及家庭成员均为非农户口。二是对规模的认定尚无标准,5月份省里下发的指出,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而我县目前对这方面尚未明确。

三、下步建议

1、积极发展。目前我县家庭农场登记数量少、类型单一(均为种植业),下步工作中应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家庭农场的'登记条件和方式,宣传家庭农场的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有条件的种养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不断扩大家庭农场的发展数量和规模;还要注重发展粮食家庭农场,目前全县粮食种植生产方式较为粗放,标准化、机械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下步工作中应引导农户将土地向种粮大户流转,促进粮食家庭农场的发展。

2、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家庭农场提高生产能力建设,允许家庭农场承担涉农建设项目,适宜家庭农场申报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尽快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精神,将新增相关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对家庭农场购置农机适当加大补贴力度,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切实降低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对家庭农场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需求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议县里开展年度优秀家庭农场评选并予资金奖励,增强其示范带动效应;各级应开展对家庭农场管理者的培训,不断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逐步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3、金融支持。要积极探索家庭农场抵押物贷款方式,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适度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对家庭农场贷款实行贴息,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

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利用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积极收集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为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畅通信息渠道,引导家庭农场与流转户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5、县里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家庭农场评估认定标准,健全和完善家庭农场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篇:法律调查报告

一、调查情况

(一)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情况表

20xx年―――20xx年

单位:万元

中央财政拨款城关区政府社会捐助其它渠道

31000

从城关区20xx年的办案数量和补贴标准来计算这笔经费还可以支撑。(20xx年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了114件法律援助案件,共有经费是13万元人民币)但如果我们换一种算法可能就有问题了,城关区有人口93。6万人,13万元平均到每个人头上是每人1。349948角即每人不足一角四分钱。另外城关区有近4万人城市低保户,有5。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有3。8万名残疾人和近千名孤寡老人,他们都是潜在的援助对象共有约13。4万人,把13万平均这13。4万人身上每人是0。97元,这样算来经费远远不够。而且,现在执行的办案补贴标准偏低,据办案律师反映,目前的办案补贴仅够办理一些简单案件的成本费,如果案件复杂一点,办案律师一般都要贴钱进去了。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

兰州市城关区,有常驻人口93。6万人,另有流动人口20万人,还有近4万人城市低保户,有5。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有3。8万名残疾人和近千名孤寡老人。然而,调查中发现,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仅有3名在编工作人员,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他们都在尽心竭力地工作,几乎都是一人多用。

(三)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

城关区在过去一年中,办理了45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其中有44件是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只有一件是当事人申请的。由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偏少,只占到总量的2。2%。调查发现,部分援助范围内的案件没得到援助,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还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也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2。有些犯罪嫌疑人尽管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认为如果不认识人的话,申请了法律援助也没用,于是自动放弃了这一权利。

3。犯罪嫌疑人虽然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提出里申请,而看守所或羁押的机关不予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导致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名存实亡。

(四)办案质量调查

调查发现,城关区20xx年办理的已结案援助案件胜诉率约为2%,律师意见的采纳程度在45。5%左右。还有一部分案件以调解、和解、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这部分案件加起来约占到12。5%。因为看不到其他地方的数据,仅从调查统计结果来看,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还不理想,总体来说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当然,仅从胜诉率和律师意见的采纳程度来判断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有失偏颇的。但是笔者不可能联系到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回访,而且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得到最满意的结果。

(五)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从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有统计的情况来看,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之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社会组织)在20xx年~20xx年期间,只有由兰州市城关区公证处免费实施的公证案件l件,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的减费案件1件和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的劳动仲裁案件3件,而且以上案件还是在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实施的。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批准了法律援助,而申请人到了其他部门却往往得不到相应费用的减免。以上几个公证和仲裁案件之所以能做成,还是因为城关区公证处、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与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同在一座办公楼办公,他们比较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加上区政府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才能够顺利进行的。与之相比司法鉴定中心的那个鉴定案子,办得就比较困难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亲自去协调,才勉强争取到减去一部分鉴定费的结果。可见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调查情况分析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主体

1。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只有编制三人,实有三人。而且没有专职律师。面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来说,人员十分紧缺。从律师队伍来说,城关区仅有3家社会律师事务所,可供指派的律师人数有限,仅法院指派过来的刑事案件就够他们干得了,让他们分担民事案件客观上已有困难。再加上,律师制度改革之后,律师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基本上仅够成本,以至有一部分律师办案不积极。

2。建议

(1)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尽快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法律援助工作专业性较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然而,城关区的社会律师紧缺,无法有效的参与法律援助。因此,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将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选拔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由政府承担他们的工资待遇,既有利于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又避免了实践中不少律师拒绝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尴尬。

(2)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

招募志愿律师,打破层级分布,各个援助中心不分级别都可以给他们指派案件,以缓解援助人员不足。据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介绍正在审议中的《甘肃省法律援助办法实施细则》中一提到了这一点,希望它能早日通过并付诸实施。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经费

1。 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经费,相对短缺,来源单一。从20xx年城关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总量来说比较充足,但是,平均到人之后,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而且从律师们在办案中的实际体会说明,办案补助虽然已经与兰州市的标准持平,但相对于实际的支出还是比较低的。另外,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来源单一。

2。建议

建立以政府经费保障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多方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经费主要由政府保障,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家履行义务的体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全靠政府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远远是不够的。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社会各种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

针对城关区的情况来说,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确保法律援助的经费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政府在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上理应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城关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已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且20xx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几乎全部是由政府的财政来保障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相对于城关区众多的人口来说,财政拨款相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首先,社会捐助,它是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补充渠道。①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筹集社会捐助资金的主要形式。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广泛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②可尝试开展法律援助网络募捐活动。网络募捐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有许多传统方式没有的优点,如:速度快、宣传广、影响深、能多渠道筹集资金等,同时它还有方便快捷的捐款渠道,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捐款。

其次,行业奉献,即鼓励和号召社会组织、行政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遇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时给予相应的费用减免。

第三,由胜诉当事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经济很困难,但是,案子胜诉后就可以获得一大笔的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让当事人来支付自己这个案件的部分法律服务费用,也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对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有严格的规定。

最后,推行律师法律援助代偿金制度。所谓法律援助代偿金制度是指法律援助义务主体已交纳一定的费用来替代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律师有法定的援助义务。28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律师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些律师确实存在由于业务繁忙没有时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与其强制要求,不如变通一下。目前我国的青岛、北京等地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

(3)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开源”与“节流”向来是应当齐抓共管的,法律援助经费本来就不足,如果来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经费的话,法律援助工作就更难开展了,因此,对现有的经费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三)关于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1。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与公益性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较少的现状并存。从法律援助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兰州市城关区,还是全国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人力资源告急,经费不足,其实都是供需矛盾的表现。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又有大量良好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20xx年,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基本处在只挂牌,不工作的状态。眼看着良好的资源不能很好的利用,是最让人着急的。如何调动这些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2。建议

(1)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首先,要明确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基本指导思想。《条例》原则性规定了要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司法部应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行为加以规范。

第二,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特长,提供特色法律援助,而不局限于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经济标准、范围,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

第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与社会组织建立相互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提供相关培训机会。针对社会组织的特点给予分类指导。

(2)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让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以获得教学和“援助”双旅的效果。高校创立法律援助机构,把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的新途径,规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学生学习的一部分,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学生成绩的体现也老是教学成果的体现,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证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是学习的过程,无需支付工资。

(四)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1。 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有待加强。尤其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急需解决。

法律援助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社会各界的支持是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发展的基础。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环节。然而,从城关区20xx的情况来说,在这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问题。仲裁难、鉴定难;律师办案中在劳动、医疗、工商、税务、社保、土地、房产、档案部门查档阅卷取证难;刑事援助律师在公安看守所的“会见难”: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被法院认可的等问题普遍存在。

2。建议

首先,将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融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统一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援助对象及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等。因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出发点及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及保障诉讼公正。33第二,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长效协调机制,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审批的绿色通道。即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全部认可的统一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建立凡是法律援助机构审查通过,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拿着审批文书去其他部门就可以一路畅通的机制。

(五)关于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1。 存在的问题

办案质量监控体系鱼待完善,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正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汇报中所说:法律援助重在抓落实,求实效。其实效就体现在尽可能多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真正信赖和满意法律援助。但是从城关区20xx年的办案情况来看,和全国其他城市的区相比,无论是办案的数量还是质量都还不太理想。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少,中心成立时间短,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2。建议

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实现质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自觉履行监督办案质量的义务。例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受理、审查、决定、指派、办理、归档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和标准。

第三,完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质量投诉监督制度。通过个案回访、案件抽查、向受援人发放反馈卡、公开投诉电话等,建立畅通的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

第四,规定办案绩效考核细则,将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发放挂钩。

参考文献

1。王永欣。 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J]。 法学与实践, 20xx,(03) 。

2。都本有。 试论法律援助与法律资源分配不公问题[J]。 辽宁法治研究, 20xx,(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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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晓晋。 探究我国法律援助的改革之路[J]。 邢台学院学报, 20xx,(01) 。

5。陈蓉芳。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思考[D]。 华东政法大学, 20xx 。

6。罗许生。 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构建[J]。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xx,(06) 。

7。胡艳香。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比较[J]。 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xx,(01) 。

8。赵海鸥。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实践与探索[J]。 中国司法, 20xx,(04) :91―95

9。李春劳。 推进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的探索与实践[J]。 中国司法, 20xx,(02) :81―82

10。王晓光。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法律援助实践与探索[J]。 中国司法, 20xx,(04) :34―36

第三篇: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大学生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摘要:本次调查以"大学生法律意识"为主题,通过调查、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情况.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调查

法律是维护我们正当权利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如何?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对湛江师范学院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10-12-1我们对天津理工大学工商系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学生,调查方式是无记名调查,人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二、调查方式和结果

问卷结果如下:

(1)你生长在()

A、农村 74%B、城市19%C、农村、城市兼有7%

(2)在你的所有经历中,曾经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 25%B、没有75%

从以上的数据中,不难看出:大部分的大学生还没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正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这一问题更明显地体现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这一群体.

(3)你能否区分违法和犯罪?()

A、能 23%B、不一定能31%C、分不清0D、大部分情况能56%

(4)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A、有了法律知识但联系实际就不会用31%

B、法律知识不足 42%

C、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27%

(5)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会,经常11%B、偶尔63%C、一不小心会听说些 22%D、不会,没那精力3%

只有11%的大学生经常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3%的大学生根本不会去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这也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可懂可不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6)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

A、三个月 22%B、六个月48%C、一年30%

这一选项的结果让我们知道还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可见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多.

(7)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22%

B、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13.48%

C、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除非迫不得已;30%

D、没觉得有作用0

从中我们发现只有2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很重要,并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13.48%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比较重要,但只是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30%的大学生不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反映了虽然我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8)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样做?()

A、拒绝80%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只好接受 0C、完全接受20%

(9)假如你亲人欠基金会的钱没能力还偿,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来把你亲人抓去关起来,说要拿钱来还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吞声忍气,凑钱去把人领回来7%B、到民政局去理论,要求放人 15%C、去求基金会的人 0D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亲人的人身自由权78%

(10)当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是工作时,你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A、有67%B、没有33%

通过调查,我们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从(8)、(9)、(10)的结果可以发现:还有少部分大学生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缺乏主动性

根据调查了解,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认为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找到一份好工作,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那么多的时间去学习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知识又是那么的枯燥,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是要求考试过关就行了.逐渐形成不良的风气,很难提起学习的兴趣.大多数大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2)缺乏远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后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调查,很多大学生没有这种意识,只是觉得大学的时间很自由,想做些自己喜

欢的事情,不想再像高中那样过.直到毕业后,要签合同、要买房子等,才知道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是那么的好.

(3)缺乏实践性

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好象真的离我们很远,我们在课堂学到的知识长时间不用,缺少实践,很快也就忘记了.在我们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详细地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却没有经实践考验.他们只是学习一些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只是流于形式.

(二)教师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

除了法律专业之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很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地看自己的喜欢的课外书,只要保持安静也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白到底法律有多重要,基本按照教学大纲来讲述书本上的知识.老师不够重视,学生也会跟着偷懒.这样大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就更少了.

(2)课堂气氛不活跃

法律知识相对其他学科而言,比较枯燥,大多数情况下,老师只是按教学要求讲课,很少和实际结合,以至课堂气氛不活跃.(四)建议

(1)提高认识

学习法律知识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信仰等.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打破课堂教学局限,组织主题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法律的重要性,更能激发学习的欲望.(2)加强学习

除了课堂教学,还可以运用多种方式,让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律主题活动等,这样效果会比课堂教学好很多.(3)重视实践

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要用实践来检验其是否正确.只有经起检验,才有意义.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1)你生长在()

A、农村B、城市C、农村、城市兼有

(2)在你的所有经历中,曾经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B、没有

(3)你能否区分违法和犯罪?()

A、能B、不一定能C、分不清D、大部分情况能

(4)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A、有了法律知识但联系实际就不会用

B、法律知识不足

C、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5)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会,经常B、偶尔C、一不小心会听说些D、不会,没那精力

(6)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

(7)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

B、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C、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除非迫不得已;

D、没觉得有作用0

(8)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样做?()

A、拒绝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只好接受 0C、完全接受

(9)假如你亲人欠基金会的钱没能力还偿,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来把你亲人抓去关起来,说要拿钱来还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吞声忍气,凑钱去把人领回来

B、到民政局去理论,要求放人

C、去求基金会的人

D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亲人的人身自由权

(10)当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是工作时,你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A、有B、没有

第四篇:法律调查报告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秉承学校“走向社会、服务社会、锻炼能力”的宗旨,多视角关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并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经过观察发现大学生在暑假都倾向于打暑假工,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他们并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处理纠纷。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应用我所学的法律知识,我利用网络科技对大学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调查。

一、调研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20xx年7月15日至20xx年8月20日,我利用网络通过微信,微博和QQ发布问卷网址,并且通过好友的转发和协助对大学生进行调查,调查方式为无记名填写网络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了下面的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的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你是否打过暑假工?

A、是70% B、否30%

(2)你的权利是否在暑假工作中受到侵犯?

A、是61% B、否39%

(3)当你的权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时你是否想过维护自己的权利?

A、是45% B、否55%

(4)当你的权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时,你想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A、法律37% B、暴力33% C、宁愿自己吃亏,放弃维护30%

从(1)到(4)的问卷回答可知,大学生在暑期工作中大多数都会遇到过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大学生都是宁愿自己吃亏,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促使用人单位忽视了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促使这良现象的滋生。

(5)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

A、能52% B、否48%

(6)你是否会对所从事的暑假工作进行是否存在违法现象的分析?

A、是22% B、否78%

(7)你是否是个遵纪守法的人?

A、是98% B、否2%

(8)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0%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1%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9%

D、不重要0%

从(5)到(8)的问卷回答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还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可见法律知识的普及范围还是在扩大的,但是由于很多大学生不是法学专业的,对法律理解和运用还是不够的,这也导致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放弃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9)当你参加暑假工作时,你会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A、是87% B、否13%

(10)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为多长?

A、三个月22% B、六个月48% C、一年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73%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不仅与大学生在假期的暑期工作有关更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

(1)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关系、自我评价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开始对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随着心理压力的积淀,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缺乏预知的远见性。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蚀,在不同程度上对大学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影响。二是不良风气的干扰。随着高校与社会联系的日趋广泛与紧密,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进入了学校,侵蚀了部分学生的心灵,有的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评价个人利益,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3)缺乏知识的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学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更何况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实每个非法学专业的专业都有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详细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而最终流于形式。

(4)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不够

据了解,当代社会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贪腐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二)、客观环境的法律渲染力度不够。

(1)学校重视法律教育程度不够。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知识传输上,也存在一定误区。一是重刑事轻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内容中的重要地位,过多地讲解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反心理。同时,由于轻视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权利义务观的正确引导,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常常引发纠纷。二是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另外,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

(2)法律专业课堂缺乏活跃性。法律知识比较枯燥,假如老师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不经常与实际相结合就很难吸引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生上课就会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四、解决的措施

(一)学生主观方面

(1)学习法律知识对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树立正确的信仰有关键的作用。所以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学到的东西用实践检验其是否正确,不断地展示自己的才华才,增强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

(2)当代大学生要在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1)所以当代大学生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有护法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

(二)客观环境方面

1、要完善法律运行机制,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氛围和舆论环境。

随着经济政治的全球化,当代大学生思想更加开放,时代感更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要加强校园的法治建设,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校园氛围。

民主法治的高校环境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学校要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并且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符合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职工的法律素养,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大多数大学教材普遍存在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学校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普及法律知识,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使学生从理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及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宏观把握,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第五篇:法律调查报告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了自主权,但面对这种分散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先后对市农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8区10县政府进行书面调查,会同市农委和市供销社考察香坊区幸福乡光明村的番茄紫花豆角专业合作社,双城市五家镇的奶业生产者合作社,尚志市乌吉密九北村的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一面坡镇北村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分别召开了有关农民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县(市)政府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始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属于初创阶段,在总体上存在两种意义的组织形式。一是,由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组建于20__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涉农部门、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及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会长由市供销社主任担任,会员超过600余个。二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供销社系统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本文以下重点研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根据书面调查结果统计,除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外,全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95个,会员119314人(个)。其中,专业协会554个,会员74157人(个);行业协会144个,会员8292人(个);专业合作社197个,会员36865人(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组织类型方面,广大农村依托各种有利优势和特长,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如,五常大米协会利用地区、品种、技术优势生产的大米,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原产地标识。双城市五家奶业生产者合作社,与落户当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组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格局,解决奶户销售鲜奶、奶牛防疫和科学饲养等问题。有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迫切寻找新的组织形式过程中,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起各自的农村合作社。科技能人带头成立合作社会。有关部门投资合作兴办的,如,呼兰区依兰农机作业合作社,由农机部门投入农机具,通过集体和农户入股兴办,为社员提供优惠的机耕作业服务。

(二)在功能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服务型为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购种子、化肥、饲料,联系市场,统一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其中,极少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实体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由班子成员和大户成立加工企业,以每袋1元钱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收购食用菌,经加工后销售,农民得到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企业获得利润。

(三)在产业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其余为加工业、运输业、渔业等。种植业420个,占46%;畜牧业260个,占29%;其余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5个,占25%。

(四)在发起和引领组建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有的是在有关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的。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483个,占53%;其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占47%。

(五)在登记管理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有在一个部门登记的,也有在几个部门同时登记的。在有关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4个,其中,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91个,占登记总数的46%;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64个,占登记总数的26%;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指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企业而不是专业合作组织本身,有35个,占登记总数的5%;在其他部门登记的134个,占登记总数的23%。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组织形式、分类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由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未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什么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分类等问题,人们缺乏统一认识,在实践中处于探索阶段,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民办与管办并存,协会与合作社的名称使用混乱,本质是协会叫合作社,反之叫协会,以及专业协会与行业协会划分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本次调查数据不够科学、准确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依法登记。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些虽然在相关部门登记,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门不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成立的企业,按照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对具有协会性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对社团管理的方式进行登记。农业等部门的登记既无法可依,也不能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起到统计作用。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多部门管理,如供销、农业、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引领和指导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在总体上缺乏统一、科学的设计,不可避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农民依托哪个部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自身发展无所适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几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该村主要的经济活动,有的村1个都未建立,农民苦于无人指导,不知道怎么办。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与困难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扶持的力度不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销售社员的农产品还要纳税,以及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对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__年7月1日起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些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有些内容比较原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法制对策:

(一)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公务员和其他受委托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会计等公务的人员,应当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组织。

(二)提高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认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专业合作社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配套办法,提高认识,自觉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时、顺利地进行登记,真正成为经济实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内部管理、利益分配等制度、机制方面,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法法》规定大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广典型。

(四)开展专项研究。一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规定,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二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的要求,研究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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