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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为做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解掌握我乡当前农村现状,摸清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思路,根据县党办的要求,接到通知后,我乡立即组成调研组,于8月8日深入到XXX村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情况、今年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情况
1、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XXX乡XXX村是“五个100”规划扶贫村,在20xx年度又再次被县政府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为使XXX村新农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20xx年,县政府成立了新农村建设规划小组,具体由农办牵头,组织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扶贫等二十多个部门,聚集了大量的人力对XXX村进行了实地踏查,结合XXX村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规划为基础,以“五通五改三新三提高”为重点,“五通”即:通路、通水、通风、通话、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圈、改灶、改房、改变传统落后的生活习惯;“三新”即:培养新型农民、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农村新的精神面貌;“三提高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着力建设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一项有特色的支柱产业,一个畅通的公路网络,一套完整齐全的配套设施,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领导班子和一个文明进步的村规民约。通过四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宽裕,村内环境整洁优美,村民思想道德良好,村级民主管理健全,公共设施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力争到20xx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达到4538元以上,人民群众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标准。
XXX村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公路建设、移民搬迁、村寨道路硬化、通话通电等。其中:规划每年利用冬闲地种植脱毒马铃薯300亩,封山育林1620亩,花红种植800亩,板栗140亩,花椒120亩,石漠化治理275亩,实施坡改梯(水毁工程)、水利建设等项目,规划总投资1924万元。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投入142.1万元,产业发展投资456万元,基础设施及能源建设投入641.8万元,改善村容村貌投入192.6万元,农村社会事业方面投入58.9万元。
XXX村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定稿后,经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今年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情况
今年XXX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大力实施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发展状大畜牧业,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力工经济,想方设法增加群众收入。
(1)种植项目的建设情况
①、20xx年度,在县农业局的支持下,XXX村调进脱毒马铃薯13.4吨,种植面积95亩,目前正待测产验收。
②、石漠化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实施地点从夹岩至大寨,面积397亩。
(2)村容村貌的治理情况
①、XXX村共有自然村寨10个,现有3个自然村寨(木房、玉丰、大寨)已完成村寨道路硬化,硬化面积8500余平方米,总长9000余米,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善。
②、沼气池建设全面普及,XXX村从二00三年开始实施农村生态能源沼气池建设项目,历时3年,现已建设沼气池432口,普及率达到89.6左右,部分农户因投资不足,场地不够等因素制约未得以建设,今后将着力帮扶,予以改善。
③、活动场所的改造即将启动。XXX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已选点玉丰,接近村活动室,土地丈量工作已全部完成,工程正待建设之中;玉丰一组球场建设项目也即将启动,水泥拨调基本到位,预计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④、20xx年度完成改厕400口,卫生条件明显改善。
(3)移民搬迁工作,XXX村石峰一二组搬迁项目全部启动,土地调整即选点工作全面开展,共涉及72户,263人,选点具体落实在XXX村下木房河道旁,交通便利。
(4)通路工程及农电改造,规划一组中涉及到木房至石丰,大石包至毛家坡两条公路网络已通过县交通局立项批复,目前毛路建设已能通车,待项目到位后即组织实施。
(5)农村茅草房改造工作进展顺利。XXX村20xx年开始实施农村贫困户茅草房改造工程12户,今年又再次安排落实12户,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5、中心目标突出,产业发展来势良好。建设新农村,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基于这种认识,乡村干部和派驻的“第一书记”都高度重视产业发展,一开始就着手在抓产业发展方面下功夫、做文章,把寻找、培育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作为重中之中来抓。坪村镇芳园村筹资新办了荞冲采石场,并即将投产,预计每年可为村集体创收10万元,该村还对村庄周边500亩山林实行全面封山育林;连山乡联合村将烤烟和制种确定为村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发展烤烟150亩、制种80亩;地灵乡大坡村确立了以种植板蓝根等中药材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高椅乡高椅村利用高椅古村这一品牌优势,着力发展旅游经济,开辟了农家乐16户;洒溪乡柿子村确立了以楠竹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完成楠竹低改500亩,新建竹笋两用林基地100亩;堡子镇坪见村立足交通优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共种植西红柿150亩、西瓜350亩、制种350亩;林城镇洒口村确立大棚蔬菜、杨梅为主导产业,建立大棚蔬菜基地300亩,杨梅基地100亩;团河镇楠木村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30亩,种植西瓜30亩、灵芝5亩;岩头乡墓脚村大力推进以制种、葡萄、罗汉果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此外,肖家乡东岳村等其他一些非试点村也都在积极探索,力争通过1至2年的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6、民主管理加强,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一是民主管理程度明显提高。坪村镇芳园村成立了以村组干部和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并制定完善了理事会章程和村规民约;团河镇楠木村通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结合村情制定了“十要、十不要”村规民约;地灵乡大坡村建立健全了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等一系列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做到了干部村民选,大事村民议,财务村民管。二是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高椅乡高椅村发动党员对村寨卫生实行“三清”整治,将牛栏全部迁到村外,整修厕所、猪圈,并定期对家庭环境卫生进行评比,对“不清洁”的家庭由村老年协会派人上门批评教育,环境卫生状况大为改观。三是地方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一些地方注重引导村民移风易俗,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农村社会新风尚。洒溪乡柿子村原来赌博成风,自被确定为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后,该村切实加大了社会风气整治力度,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村民参与赌博的现象基本消除了。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新农村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因而在思想认识、行动落实、规划设计、资金投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没有深入、系统地学习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的了解仅仅是从会议、新闻媒体和一般性宣传活动中获得,因此并不能真正理解新农村建设的深刻内涵。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发现少数干部包括个别“第一书记”对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心中无数,与他们交流时,竟出现一问三不知的情况。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出现偏差,在认识上存一些误区。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持怀疑观望态度。一些干部群众把新农村建设看作一种新的形式主义,认为是以前所搞过的一些不切实际的运动、活动的延续或翻版,只是刮一阵风,刮过去就完了,因而对之抱消极应付的态度。少数基层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清楚哪些是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如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党委、政府交办的政治任务,虽然在公开场合下表示要如何如何抓落实,但私下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经过一周多紧张有序的走访、调查以及宣传,迎来了我们暑期社会实践的圆满结束,我们按计划完成了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且受到了理想效果,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政策的了解。我们走访了劳动局、就业保障局,在xx局长等的交谈下了解到了黄陂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并且了解到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以及贷款金额,就业培训的相关部门及政策,农民工个人保险灯政策。而且我们拿到了黄陂区劳动局根据自身情况编目的关于农民工的政策与指导,因还未出版,没有具体的书名,只是一份稿件。
其次,我们走访了阳光电脑培训中心、黄陂技术学校等培训机构,了解到了机构培训的对象与内容,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
再次,我们通过xx区劳动局的介绍,走访了xx养猪场及其附近的凉亭村、晨龙电子公司及其所在的油岗村、同建电子公司及同建村,从城市来到边远地区,再回到城市边缘相对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与村长交谈了解本村的政策、农民工就业等基本情况,通过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交谈更直接的了解了他们的现状与需求,并介绍了政府的相关政策。另外,我们还大范围的做了问卷调查,通过具体数据来科学的分析农民工的现状与需求,更具有科学性、真实性。
另外,我们进行了宣传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关注与支持,有很多农民工主动上来咨询,我们耐心的回答他们的问题,并宣传了相关政策,还发放了与他们相关的政策文件指南,例如:小额担保贷款办事指南、创业培训办事指南等。
最后,我们回访了劳动局,向他们反馈了我们的调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而且,我们咨询了关于农民工政策的更加详细的内容,使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我们锻炼了自己,包括自己的交际能力等,并且初步关注社会、近距离接触社会、深入了解社会,这使得我们大学生受益匪浅,对于我们未来踏入社会时有很大帮助。
另外我们也真正收获了具体的事情。从偏远地区凉亭村与近郊区油岗村的走访中发现:在近郊区农民工的年龄范围广,人数多,而且参加过培训机构,技术含量高,总体来说是思想觉悟高,在此基础上,在经济危机下就业情况收影响较小;然而在偏远地区,农民工集中是青壮年,但是他们的思想较为保守,他们宁愿投亲靠友也不相信培训机构,尽管政府出资每天10元的补助费。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改善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应该首抓偏远地区,而且应该从思想觉悟上开始着手,大量宣传开放的思想,鼓励创新的思想等。所以我们应该“开放思想,实事求是”。
为了贯彻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xx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XX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xx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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