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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调查报告

2023-08-14 0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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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水平不容乐观,有毒有害食品时有暴露,猪瘦肉精、毒豆芽、毒奶粉等问题食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链中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在从农场负责人到餐桌的安全监管链中,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即种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并承担源头把关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和监管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依据。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和农业执法局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监管,加强了对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近年来进行的常规监测和监督取样,我县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可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步提高,生猪养殖瘦肉精检出率连续三年为零。目前,大多数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有所提高,农业投入品使用日益规范,有机磷、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经营和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农药残留超标情况逐年改善。近年来,该县未发生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完善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

近年来,县农产品监管中心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23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础上,增设农产品质量监督站,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督员,建立多层次监管网络。

在责任落实方面,根据我局各分局、站的职能,明确了责任的范围、内容和追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每年由局领导与各分局、站和街道乡镇农业厅、办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任务。

(2)加强检查和监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抓手,明确监测任务,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为提高监测覆盖面和及时性,江甸眉山设立了两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和自检设备,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推进建设。

(3)加强行政执法,强化源头监管

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一系列农业专项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夏秋季等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高峰期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专项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引导农药、化肥等农资门店建立连锁经营模式,实行标准化经营,严厉打击剧毒禁用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资的销售和经营,确保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

加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统一发放农业生产记录并发放给经营单位,规范农业经营记录,利用现场监管和技术培训加强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生产行为。

(4)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质量和安全

近年来,县农林局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三产品”认证,开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推进诱虫剂、杀虫灯、防虫网等病虫害综合防治。初步构建了一套涉及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安全标准体系,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残留等措施具体化、标准化、简单化,让农民有标准可循,通过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市场主体,发挥其作为农业标准化推广有效载体的作用。目前,已建立9个县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2个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3.29万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利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农业技术下乡等方式,加强宣传,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为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向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印制和发放蔬菜种植生产基础知识、畜禽水产养殖基础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汇编等技术和宣传资料,实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步宣传。根据产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重点开展科学培育和安全用药培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一)职责分工不明确

农业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这些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食品污染和不安全的农产品。实践中,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行分工,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规定虽然简单明了,但往往在管理体系中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二)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完善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定义并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类型的标准和级别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它们之间的适用原则并不统一。在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中,有很多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比如常用的杀菌剂腐霉利,经常检测药物残留。而叶菜类蔬菜在国家标准中没有相应的残留标准,只有茄科蔬菜、黄瓜、韭菜的残留标准,标准值之间差距较大。很多情况下,叶类蔬菜参照茄科蔬菜检测结果合格,参照韭菜超标,给监管工作带来混乱。

(三)零售生产经营实体管理困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但对家庭零售生产的违法行为缺乏约束机制。我们县很大一部分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是种植和养殖的散户。而且外国人租用土地耕种的比例越来越大,人员流动大,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另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零售生产者,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他们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需要,而是为了征收补偿和银行抵押贷款。农产品零售生产者比较多,比较弱。难以依法监督、处罚和执行。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

(4)监管和技术支持不足

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大而广,但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而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站只是加了个标签,明确了职能,没有增加人员编制,很多监管职责没有落实到位。

农产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层管理仍然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农产品质量检验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目前常用的监管手段是采样监测,包括快速检测、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目前,我县主要从事快速定性检测,但实验结果误差较大,可能导致误判,损害被测者利益,难以全面评估农产品安全性。然而,定量检测耗时长、成本高且时效性差。由于农产品流通迅速,检测结果出来时,农产品已经销售,可能已经造成危害,所以检测结果只能作为事后警示或问责的依据。

此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能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很多农产品都是新鲜的产品,比如蔬菜,不及时处理就会腐烂。养猪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上述经济损失或资金由谁来承担。

(五)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种类很少。除了猪肉等个体农产品外,许多初级农产品都是在没有原产地证书或质量检验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水平仍较低,市场准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来自河南和湖北的农产品涌入我国各地,对农产品市场造成了冲击,使得对所售农产品来源的监测更加困难。目前,我县虽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平台,但还不能真正付诸实施。一些生产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标准化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特别是那些由散户生产的农产品,品牌意识低,生产规模小,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很难追踪质量,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需要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首先,要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的层次和类型,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根据农产品标准的特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确定起草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统一农产品的定义和检测标准;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使这些标准能够被广大农业生产者广泛知晓和广泛采用。

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有效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建立在明确、合理、科学的责任分工基础上。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也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多头管理,而在于部门之间是否有合理明确的分工。然而,目前中国的问题在于分工不明确,这往往导致争吵。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脱节反复说明了这一点。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必须理顺管理体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真正实现“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真正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3.创新监管执法联合执法手段

在法律法规上,要明确快速检测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最大限度地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农业监管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针对市场监管,共同发现一个问题,处理一个问题,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快速地防止问题农产品流入销售渠道。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审不成的,复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责任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责任追溯制度,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处罚上限,以发挥更大的威慑作用,更好地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我国农业还不发达,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规模小、分散性强,责任难以追究。除了对农产品造成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外,还需要规定一些法定的免责情形。可以更好地确定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督促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积极记录和收集农业信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证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真正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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