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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许校长在周一晨会时,总是提到校门口的交通情况,我们小组决定对此进行一次调研。
二、调查方法
1、轮流到校门口及路口进行观察、访问。
2、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其他学校的交通情况和解决方法。
3、询问保安叔叔在学校门口堵车时,主要是什么车辆。
三、调查情况及资料整理:
四、结论
1、堵车的原因主要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随意停放,影响了正常通行。
2、可以通知以开车接送孩子的家长,在容易堵车的时间,即上、放学的高峰期,禁止在校门口500米内停车,并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停放在车流量较小的道路。
3、交通是否堵塞,主要在于家长是否自觉选择合适的停车位置,若是所有家长都会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门口的交通自然就会通畅起来。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04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
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现今社会,交通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现象,因而,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对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情况做出调查,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 大学生交通安全的概念与现状
交通安全是指不发生交通事故或少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条件,即指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进步警惕,不因麻痹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交通安全是指大学生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题目,也许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交通意识淡薄,结果不容乐观。96.7%的人有过闯红灯的经历,固然大家都以为闯红灯存在危险性,但实际上能过做到一直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少之又少。30%的受调查者以为我们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23.3%的人以为闯红灯不以为然,46.7%的人是跟随大家闯红灯。66.7%的人是由于有急事闯的红灯。这些数字是值得我们警醒的,我们更应进步交通安全的意识。
二、 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
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 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
(2) 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三、交通事故的预防
1、进步交通安全意识
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最少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轻易带来生命之忧。
目前,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还处于宣传教育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但安全教育决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交通安全教育是维护大学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教育,是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是人才保障的根本教育,它始终是贯串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发生学生交通安全事故,不仅仅是个别学生受到伤害的题目,还会牵动学生家长,波及其他学生的情绪,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还会影响到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把做好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进步到能否营造优良育人环境;能否维护校园和社会的稳定;能否实现高校的教育培养目标这一高度来熟悉,时刻把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教育力度,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教育。交通安全教育要始终贯串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全过程中,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使学生安全地度过大学生活时期。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除进步交通安全意识、把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把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忽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进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人在途中,车行路上,执勤中常见到一些驾驶员行车及行人过路中的不良习惯,让人触目惊心,殊不知一个小小的不良交通行为习惯,将会影响着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别人的正常生活,更可怕的是他有可能导演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悲剧的上演。虽然这仅是个别人习惯,但真的希望广大人们都会引起注意。
一、人们在交通行为中的不良习惯:
(一)会车时不变换灯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可是,XX县有些驾驶员在夜间会车时,根本不变换灯光,殊不知,对方驾驶员受强光照射影响,极易发生事故。
(二)拨打接听手提电话。随着通讯的发展,手提电话方便了人们联系,于是也常见有驾驶员边驾车,边拨打接听电话。乍看是小事,其实不然,拨打接听电话,分散了驾驶员精力,遇有紧急情况出现会处罚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三)随意停车。在公路上,经常可见到一些驾驶员只图自己方便,将车停放在公路边,有时公路两边都停放车辆,使本来就不宽敞的公路变得更加狭窄,只能容一辆车勉强通过。还有驾驶员遇见自己认识的驾驶员,便随意停车对话,只顾自己方便,给后面的车辆造成不便。
(四)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在靠近XX县一高、二高等学校附近的`光马路、花园路、弦山中路经常可以看到三个一排、五个一伍的学生脚踏车簇,他们偶会有说有笑,牵手搭背,或是风驰电掣地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视交通安全于不顾。
(五)随意翻交通越跨。为了人们的安全,XX县在弦山大道中段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改建了花带、设置了人车隔离护栏,可个别人为了图方便,视交通安全于不顾,随意跨过隔离护栏,越过花带,进入机动车道,常听到一阵阵急刹车的声音,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六是随意堆物作业。农民都认为偷窃是违法犯罪,而违反交通规则不是什么大事。许多公路沿线的农民为了贪图个人方便,随意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路障,使本来就不宽阔的道路更加拥挤,留下交通事故隐患。
二、人们不良的交通行为习惯的主要原因
(一)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X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而且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不强,为贪图个人方便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作业,使本来不宽畅的公路更加拥挤。加之有些市民交通意识淡薄,只顾上路行驶,随意性强,不顾交通安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保有量剧增,道路交通设施没有同步改善。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XX县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微型轿车、昌河面包车、机动三轮车、电动车、人力车拥入市场从事客运,交通流量成培增长,道路条件与交通流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交通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
(三)交通安全宣传还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尽管我大队以五进为契机,在宣传工作上采取了多种有效形式,但是,宣传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社会宣传还存在死角,致部分群众认识不到位,对交通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四)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XX县的公路设施并没有随着机动车的保有量的增加而增长,如XX县的兴隆路、光马路、光南路等部分路段道路等级低,标志不全,平面交叉,各种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不健全,无人车分离设施。
(五)警力欠缺。近年来,我大队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通过聘请交通协管员来补充警力,但就目前而言,警力仍然严重缺乏,XX县有部分路段因缺少警力而管控不全面。
三、几点解决对策
(一)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模式新格局。由政府牵头,各 部门协调统一作战,加大XX县辖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做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决不让违法者心存侥幸。
(二)必须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一是要严把车辆入户发牌关,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关。二是要严把车辆和驾驶人检审关。三是切实提高路面执勤执法监控力度。四是深化客运车辆源头化管理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五是坚持窗口服务与上门服务。
(四)必须加强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要有机结合大走访活动,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再次掀起宣传五进活动高潮,发挥各类宣传阵地的作用,大造舆论声势,提高四个群体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将交通安全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五)必须加强交通科技建设,用科学技术管理交通。建立以交通组织指挥系统为龙头,交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交通警务管理系统为保障的科学交通管理体系,使交通管理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综合管理,增强宏观交通控制、指挥调度能力和交通管理应变能力。以缓解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严重不足。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停车难、乱停车、交通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等现象成为了城市通病。城市交通状况直接影响着市民的工作、生活与学习,为了解遂宁城区的交通状况,近日,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开展了遂宁城区交通道路情况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遂宁城市交通环境总体有较大改善,但随着车辆的与日俱增,拥堵现象日趋凸现,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应引起重视。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向调查对象发放问卷和面访的方式进行,共抽取调查样本400个,其中城市居民300人(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在职人员和市民),出租车司机100名,同时还走访了部分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共回收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92份,有效率为98%。
二、城区交通现状
截止20xx年底,市城区建成区面积40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387万人,市城区建成区人口43万,机动车保有量10.45万辆,新增汽车1.4168万辆,同比增加了117%,是建市23年来年平均数的7.7倍。此外市城区还拥有客货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近10万余辆。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计算,遂宁现有机动车数量需要6252个停车位,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里程140.527公里,然而目前市城区仅有3000个停车位,比需求量少了一半多。
三、民意调查情况
1.调查显示:在市民平常出行方式中(多选题),有62.8%的人是坐公交车出行;47.4%的是步行;26.5%的人骑自行车出行;15.8%出门是开私家车;12.2%是骑摩托车出行;。
2.在遇到拥堵情况的调访中,受访者表示经常遇到的占52%;偶尔遇到占45.9%;没遇到的占2.1%。
3.在问到“您觉得什么时间最堵”时(多选题),调查显示:交通拥堵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高峰期,52.9%的认为17:00―19:00时段是路口堵塞最严重的时间;有20.4%的认为在早晨7:30―9:00的上班高峰期,多数路段路口会发生车行缓慢或者不间断的拥堵现象。
4.认为拥堵给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很大的占25%;比较大的占25.5%,一般的占42.3%,无所谓的占7.2%。
5.在问到“您觉得是什么原因造成拥堵”时(多选题),65.8%的受访者认为车辆增多是造成交通堵塞的最主要原因,这与遂宁近几年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有关;48%的认为是司机不规范驾驶;13.3%的认为是由于交通指挥不力;0.5%的认为是停车难;73%的认为道路太窄;30.1%的认为是出租车乱超车、占道,44.9%的认为是行人横穿马路造成的。
6.在问到“您觉得城区现在堵车情况严重么?”时,认为很严重的20.9%;比较严重的占35.2%;一般占30.1%;不太严重的占12.8%;不严重占1.0%。
7.在问到“您认为城区拥堵主要地段有哪些?”时(多选题),71.9%的受访者认为是滨江路;67.3%的认为是凯旋路;34.7%的认为是育才路;24.5%的认为是和平路;43.9%认为是其它地段。
四、城区道路交通拥挤的主要原因
1.道路网络结构不合理。一是遂宁城区道路整体布局呈平面交叉结构,立体交通严重缺乏;二是现有道路通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河东新区、工业园区的道路,由于人口居住少,通行量小;三是过多的交叉路口形成交通冲突点,滨江路、凯旋路、育才路等路口流量大、人车混行,影响了通行效率。
2.城市静态交通体系建设力度不够。据调查,20xx年至20xx年规划新增停车场54处,面积约39万O,可停放机动车1万辆左右。1985年至20xx年建市20年间仅规划建设停车场22处,面积约9万O,仅供停车3000辆左右。近几年,虽然停车场数量和停车面积增长较快,但绝大多数分布在河东新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三园区目前总人口不多且居住相对分散,停车场利用率不高。主城区停车场少,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目前,市城区仅有3000个停车位,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计算,需要6252个停车位。
3.部分停车场改变了用途。据初步调查,仅20xx年主城区建成的停车场就有9处(面积约17224O、可停车494辆)已改为营业用房或仓储等。停车场改变用途,增加了停车困难。
4.地面和地下停车收费差异大。绝大多数车主认为地面停车2元/车次,既价格便宜又停车方便,地下停车是按小时收费,价格偏高,因此不愿将车停到地下,造成部份地下车库有车位无车停的状况。
5.对出租车、公交系统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遂宁城区对公交系统没有相关的优先政策,对公交系统的吸引力不大,公交系统相对不够发达。且公共交通在结构上不尽合理,公交系统规划缺乏整合,缺少首末站和换乘枢纽站,客运盲区较多、站场数量不足,导致公交系统整体效率偏低,无法发挥运载最多乘客量的.功能。对出租车行业管理不够,缺乏自律,存在出租车随意停车、掉头等情况,对道路交通也造成了的一定程度的影响。
6.市民交通文明素质程度偏低。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机动车强行并线、强超强会等交通违法现象非常普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道路堵塞,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效率。
五、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
1.解决路网布局与城市地理结构不对称问题。城区道路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地理结构,应逐步规划和建设立体交通,如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逐步解决平面交叉结构和人车混行的问题。
2.恢复原有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减轻地面停车压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行为予以清查纠正,并责令其恢复停车功能。对原规划建设为停车场,后经业主私自改造后,不便于车辆停放的地下停车场,要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后用于停车。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将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情况及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方便车辆停放选择。
3.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政府要出台类似市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市城区具备停车条件的各企事业单位有偿对外开放停车场。
4.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缓解拥堵的交通设施。一是加大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重点处罚道路上乱停车、乱掉头、乱左转和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闯机动车道、闯禁区、闯红灯、逆向行驶、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以提高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遵章率,确保各行其道,切实解决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交通科技投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在现有信号控制、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系统的基础上,构建智能交通指挥系统,提高车辆的通行速度,避免造成拥堵;三是推广隔离护栏。在信号灯路口,增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护栏,在商贸繁华区,增设行人护栏;四是增设信号灯控制系统。根据路口流量、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在经济开发区1号路、开善寺路口、滨江路界福路口、北河街口、银河路与318线交叉口等增设信号灯。
5.解决商务区周边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一是对德胜路、育才路的公交车实行单向通行;二是在城河北巷实行单向通行;三是在凯旋路、德胜路、育才路的高峰时段实行禁止左转(或右转、或单向通行);四是取缔德胜路、育才路的占道停车位。
6.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益宣传广告,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政府在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中的新举措和有关规定,以及交警部门的各项管理措施,改变部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淡薄,交通素质不高的情况,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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