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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尽职调查报告

2023-01-22 09:54:50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个人 尽职调查报告》,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个人 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篇:尽职调查报告

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因此,不良资产投资成败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尽调环节。本文从尽调方向,原则,方法上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文末附有大量实用的查询工具,希望可以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尽职调查的目的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的各类担保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进行专业法律认定,并判断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客户合理确定债权价值提供与偿债相关的档案材料和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尽调方向归为以下两个大类:

第一,尽调承债资产。根据盘活标准,不论第一层面的借款人、担保人(一级承债主体),还是第二层面的新承债主体(二级承债主体),都必须有承债资产,因此我们把如何尽调资产划为一个大的尽调方向;

第二,尽调新的承债主体。在一级承债主体无承债能力的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寻找新的承债主体,那么此时尽调新承债主体承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是主要尽调方向。其中违法犯罪属于尽调二级承债主体比较特殊的情形。

一般尽调方向资产类型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又有规可循的资产的尽调方向:

1.存款

尽调方向

(1)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

(2)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拥有全部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3)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查询;

(4)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号;

(5)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处置思路

申请法院冻结账户,划扣资金。

2.房产

尽调方向

(1)房产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房产登记情况;

(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房产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

(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对承债主体房屋确权的文件;

(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房屋信息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2)债务人房产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

(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

3.土地

尽调方向

(1)土地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查询承债主体土地登记情况;

(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土地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

(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土地批复文件;

(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土地信息。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2)债务人土地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

(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

4.对外投资股权

尽调方向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作为股东的对外投资和其他投资权益;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水滴信用等查询到承债主体对外投资;

特殊要件

对外投资股权企业存续状态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推进评估、拍卖程序;

(2)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等利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5.交通工具

尽调方向

(1)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机动车去车管所、船舶去海事局、航空器去交通部民航局)

(2)涉诉涉及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权属纠纷;

(3)派出所可以查询登记在个人名下机动车。

处置思路

(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推进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对外推介债权

6.设备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动产设备,价值较大;

(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在用、可用设备,价值较大。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设备;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

7.存货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大量存货,价值较大;

(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大量未处理存货,价值较大。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存货;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

8.到期债权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资产负债表显示有应收账款或者会计报表、审计报表里有应收账款明细的;

(2)涉诉发现承债主体对外有到期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

处置思路

对于承债主体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承债主体在一定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承债主体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9.知识产权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的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官网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商标)

(2)承债主体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与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专利)

(3)承债主体的著作权、版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检索;

(4)涉诉显示承债主体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受到侵害,法院已下生效判决,判决第三人对承债主体进行赔偿。

特殊要件商标、专利、著作权均未超过权利期限。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法院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2)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3)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4)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6)对于承债主体被第三人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法院已发生效判决第三人赔偿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申请法院截留赔偿款。

10.尚未支取的收入

尽调方向

知情人了解到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包括版权费、工资收入、各类奖金等)

处置思路

被执行人(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书,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五项原则

1、及时沟通、主动回报原则。及时沟通包括律师与客户,成员与主持律师间,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调查人员与档案管理部门,及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要及时将必要信息反馈给客户和相关人员,有关情况的全面、及时告知,有些要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回报是指信息的反馈,主持律师、各成员要主动的将有关信息告知向相关人员,自动自发,而不是等他人想起问及才予以回答。

2、严格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有关客户身份、客户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所得的档案材料、信息,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成果内容等的保密性工作也是相当重要。

3、团队合作原则。各成员一定要尽力完成自己的本职任务,并在需要时要与主持律师、其它成员相互提供协助,接受工作调整。

4、整体协调原则。尽职调查是一项工作量繁重的工作,主持律师一定要整体协调,抓住重点的同时,不可偏废。整体包括客户、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各成员、档案管理部门、其它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可能接触的各方面人员。

5、关注细节原则

律师调查的八种方法及内容

档案调查阶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的实质工作阶段之一,该阶段调查的主要方法及内容包括:

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

2、查询债务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调阅债务企业工商内档,包括年检资料。

3、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等。

4、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包括: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它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2)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及客户要求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车辆情况;

(3)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

5、向人民法院了解债权的诉讼及执行情况;

(1)根据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2)根据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3)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4)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终结等情况。

6、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向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况。

8、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的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

第二篇:尽职调查报告

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我们先后对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五省市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赴江苏、浙江两省进行了重点调研,调研工作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现状与问题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建设快速扩张的重点地区,该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土地急剧减少,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已经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要地类。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约有70%的土地被农户个人建房占用,其中滨江区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这1平方公里土地需安置农民建房的就占了近65%.温州市欧海区仅1998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就达5937亩,其中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苏州市城乡结合部耕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的"无地队"达58个,加上下属县市,"无地队"多达200多个。佛山市城区总面积为77.8公里,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近20平方公里,其中,顺德市大良镇城区总面积12.7平方公里,"城中村"占地就达4.3平方公里。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一是多头供地。土地供应的主体既有城市政府,也有乡(镇)、村、村民小组,甚至农民个人。二是土地利用状况复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混杂,不同主体的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乡镇集体、村民小组)交错,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插花,工业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互相渗透。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利用结构变化速度快,杭州市近十年来,城乡结合部许多农户已经不止一次地经历征地拆迁,搬了建,建了搬,拆迁成本越来越高,政府、开发商和农户投入也越来越高。三是经济成分多元化。温州市瓯海区1998年工业生产总值中,国有、集体、城乡个体、其它经济成份所占比例分别为:0.07%、12.12%、33.32%和54.57%.该区辽东村,农户经商的比例为100%,有企业400多家,其中在自家宅基地上从事作坊生产的一、二百家。四是居民构成复杂。城乡结合部居住的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还有大量流动人口。如苏州郊区,目前总人口为125895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5%.城乡结合部土地交易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极大地增加城乡结合部土地交易管理的复杂程度。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城乡结合部既有国有土地交易,又有集体土地交易。集体土地交易形式多样: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江苏省1999年查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1594亩,每宗地平均面积3.3亩。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转让、出租、抵押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四川省内江市1992年以来,通过各类形式流转的集体土地14452宗,面积6483亩,平均每宗地0.4亩。三是农村集体以联营等方式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农民集体只出地,不参与经营,不负责盈亏,只按年收取地租。廊坊市由村集体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引起的非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906.7亩。四是农村居民以转让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村出租房屋,引起土地出租。合肥市黄山东西路南部各200米长度的范围内,分属常青乡曙光村和朝阳村民宅,其中曙光村出租房屋56间,朝阳村出租62间,平均月租金30―60元/平方米。两个行政村20xx多户村民,90%的居民户,每户有3―5间,约40―70平方米的私房出租。在各种交易形式形式中,隐型交易是其共同的特点。温州的辽东村,全村有10%的农户私自卖了住宅,而其中在本集体内流转的只有5%.廊坊市城乡结合部有70%的农户私下出租房屋,郑州市城乡结合部有90%的农户私下买卖或出租房屋。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1999年辽宁省清理出各类违法用地8005宗,其中: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20xx件;农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1475件;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1177件;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744件,几项合计5413件,占违法用地总数的67.6%.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业化、城市化带动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外部推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权益不清、多头代表,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违法交易和隐形交易的内因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禁区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 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 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1、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

3、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经验,抓紧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3、抓紧研究出台市地整理、置换的政策,鼓励城乡结合部按规划调整用地结构和集约用地。

4、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整治政策。

第三篇:尽职调查报告

1、是一种对目标企业的全面调查。通过系统化的收集资料、问卷调查、访谈对企业进行详尽的信息了解,通过逻辑化地分析获得企业全面信息。实现对企业信息尽可能完整、真实地获取,帮助客户实现经营目的。收费标准:每件10000元―50000元。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1)、投资建议书: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

2)、律师、法律风险评估:5万元起。

调查事项费按件计费。调查项目中涉及多个调查事项的,累计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

调查事项 调查事项费

调查 20xx元/户

房产档案调查 20xx元/产权

调查 20xx元/产权

土地信息调查 20xx元/宗

特殊动产登记调查 1000元/件

自然人 20xx元/人

其他信息调查 20xx元/件

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律师服务费包含与尽职调查相关的查询费、复印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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