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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大全)

2022-12-19 0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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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xx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第二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及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日益增强,一批批接送学生的运营车辆应运而生,但有些车辆的车况极差、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很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起市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今年4-5月份,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走访中小学及幼儿园了解情况,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部分学生家长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到城管、公安、交警、交通、教育、安监、保险等部门进行调研,基本掌握了目前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的现状

全市现有中小学187所,在校中小学生61313人,其中市区7所,15081人,不含职教中心和市一中,乡镇180所,50232人;幼儿园、学前班156所,不含私立幼儿园、小饭桌,在园在册幼儿27159名,其中市区4所,2822人,乡镇 152所,24337人。到目前为止,全市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及幼儿,因没有明确的政策和统一的管理模式,暂无专门用于接送的校车。自去年60辆公交车划归交通局接管后,分流出一部分,增加流经学校附近的公交线路,因不是专用车,受车上其他乘客的影响,公交车很难保证按时到达,造成有的学生改乘其它车辆,了了无几的客源,使公交车效益甚微,久而久之,此线路公交车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接送学生的车辆除自家车、极少数公交车外,大多是无牌无证无保险、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面包车、小货车、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这些车辆车况较差、安全系数很低,有的车主为了图方便和经济效益,擅自对车厢进行改造,增加座位和摆上小凳子,不按限载的数量分趟接送,常常把车厢塞满为止,严重超员。上下学时段在校园门口接送学生的车辆蜂拥而至,乱停乱放、随意行驶,秩序十分混乱,交通堵塞严重,只能靠交警临时疏通,孩子家长对安全问题有的熟视无睹,有的心存侥幸心理,有的无可奈何,学生及幼儿出行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一)车辆及驾驶人状况堪忧

从调查的情况看,接送学生的车辆大部分是政府禁止营运的报废车或带“脖车,安全性能很低,且车主又没有购买交强险,令人十分担忧。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偏低,安全意识不强,又因接送学生不同于一般乘客,所以根本没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个别驾驶人甚至连驾驶证都没有。

(二)超员现象严重

从对接送学生车辆的专项调查来看,超员现象十分严重。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车主及驾驶人为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能上多少上多少,能跑多快就跑多快,特别是幼儿园的接送车,认为学生所占空间小,超载不会影响安全,如定员七人的面包车挤十几个人甚至更多。二是学生乘车时间集中。学生上、下学的时间都是在规定的一个时段内,搭乘车辆的学生只要看到有车,就会争着上车,而驾驶人也不拒载;三是时间紧。接送学生的车辆,由于接送时间的特殊性要求,在实际接送中几乎是“一次到位”,增加了超载现象发生的概率,每逢星期五下午学生放学和星期日下午学生返校时间,超员现象更为突出。

(三)综合管理不够

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究竟怎么管理,大多数人认为只是交警部门的.事。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虽多次明确学生上下学不乘坐“脖车,但效果不明显,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存在超员等违法行为,受职权范围所限,无法管理,即使管车主也不听。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学校、幼儿园比较分散,学生出行乘坐不合格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单靠交警部门来管理,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交警曾查扣一些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车辆,但学生按时到校、准时回家受到影响,所以对此类车辆可能出现的交通危害也无可奈何。还有些车辆采劝游击战”刻意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形成了“教育部门管不了,职能部门抓不着”的局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四)安全设施缺乏

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不仅要做好学生乘车途中安全管理工作,也要做好学生候车时的安全工作,这就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候车时的安全。城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候车亭、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振荡减速标线及停车泊位等,这些安全设施的缺少,不仅给学生候车带来不便,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在乡镇农村,虽然随着 “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修建了相当规模的水泥路或砖路,但是,交通安全设施也不健全,很多道路缺少、甚至全段路无任何交通标志、标线,路面较窄,路况较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的建议

(一)明确职责,综合管理

当前,学生出行所暴露出的安全问题,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或一两次突击整 治就能解决的,而要从根本上消除学生出行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政府:主要是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进行责任划分,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领导进行惩戒,保证管理措施倒位。安监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关于学生乘车安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严格督促各部门、各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和监督。交通部门:要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交系统的主力军作用,会同政府周密、合理地安排接送线路,建好相关接送点上的安全设施,同时,做好接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使其努力做到认真负责、热情服务、按时准点、安全行驶,全力以赴做好学生的接送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检测工作,严禁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集中学习和培训,对学习和培训情况做好记录整理存档。促使驾驶员限速、低速行驶,加强对接送过程的检查,及时查处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及学校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各校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加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组织全市各派出所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对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决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迁就,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城管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路段均要设置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使校园及周边交通环境明显好转。

(二)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审批制度。凡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且仅限于在规定的道路或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接送学生。并通过调查交警部门的事故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和安全驾驶情况以及现实表现,对驾驶员进行审核,确保接送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健全检查制度。成立由城管、安监、教育、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集中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逐校、逐车、逐个驾驶员检查。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接送学生车辆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当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人,实行跟踪督查,直到整改到位;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并与各学校、车主之间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核发“校车准运证”或“临时校车准运证”,并在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护能力

对学生乘“安全车”的问题,交警联合教育部门通过播放宣传光盘、悬挂宣传横幅、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发放交通安全宣传画册、宣传单、温馨提示卡等方式,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超员、超速、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学生及家长不乘无牌无证车、不上超员车、不坐带“脖车,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特征,开展“大手牵小手、小手拉大手”安全进出校园形象生动、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并通过召开家长会、教师进行家访以及通过孩子们给亲属、父母的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示范感,从自身做起,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做到如自行车接幼儿一定要有安全座椅,摩托车接送小学生一定要戴安全头盔等,不得超速、超载,不得违章行驶。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护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纠正和制止危及孩子们交通安全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脖车接送学生的现象。

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问题既事关诸多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秋季到来,摩托车使用率明显提高,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摩托车管理及农村摩托车交通事故预防已成为当前农村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现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就农村摩托车交通管理现状及农村摩托车交通事故预防谈几点看法。

1、乡(镇)农村道路路面情况差。目前,xx县各村道路已基本上普及水泥硬化,但这些农村公路等级低,路面比较狭窄,随着车流、物流、人流的不断增加,道路易损坏。

2、农村道路规划不合理,坡陡、弯急、交叉口多。由于xx县属于山区,农村道路路窄、弯多、坡陡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对滞后,相应的道路标志、标线少,道路安全设施未能配套,交通标志标线不齐,甚至成为“盲点”,导致危险重重。

3、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现象普遍。虽然免费办牌挂证工作的实施已为辖区83%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办理了牌证,但因为很多客观原因还有一少部分摩托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产生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大多数的农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他们既想购买摩托车图方便,还不想去考取驾照和挂牌上户,像骑自行车一样使用摩托车。

二是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交警很少对偏僻道路和农村小道进行路查,有没有驾驶证都一样。

三是摩托车轻便、灵巧,在道路上可以很容易调头,遇到交警检查,可以随意改变车道,脱离视线,轻易就能逃脱,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导致摩托车违章驾驶行为难以有效控制。

4、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时有发生,存在喝酒提神的误区。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认为交警不会到乡村道路上检查,尤其是节假日期间更不会上路查车,并且对自己的驾车技术很自信,认为少喝一点酒驾、疲劳驾驶驶摩托车没有关系,就是碰到交警查车,也可以躲避过去。

5、不戴头盔现象严重。农村地区驾驶摩托车者大多数都不带安全头盔。他们一是嫌戴头盔不方便,摩托车上也没有专门存放头盔的地方,只能把头盔挂在车把上,或是拿在手里,挂在车上怕被别人拿走,拿在手里又麻烦,所以索性就不戴了。二是农村群众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认识到头盔保护头部的重要性,忽视了行车中戴头盔的必要性。

6、驾乘人员成份复杂。当前,农村驾驶摩托车的除青壮年外,还有超过60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等。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正确判断,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这部分人驾驶摩托车的原因主要是觉得摩托车很好掌握,遇到什么事情,两腿撑地就不会有大问题,没有意识到突发事件时的不可控性和不可预知性。

7、当前农村交警中队设置不够,而每个派出所本来应付治安案件的任务已相当繁重,很难再腾出时间和精力来帮“打理”交通,这就导致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仍然十分薄弱,交通执法未能保持长期严管态势。

8、宣传效果影响面小,虽然近几年来我局对于交通道路安全宣传工作常抓不懈,但这仅仅局限在城区和重点乡镇所在地,不能直接影响到村、组和家庭。因此,群众对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没有形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良好习惯和风气,造成对交通安全漠视,对查处交通违法抵触,违法现象“久治不愈”,交通安全隐患也难以根除。

摩托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一直是交警部门管理的难题,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结合农村地区特点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规范执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证农村摩托车驾驶员安全上路,平安回家。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文明交通提升安全意识。

交警部门要积极与各乡镇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要建立以“公安交警为龙头,公安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基层组织积极响应”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结合普法教育、文化下乡、“五进”宣传、“小手拉大手”等活动,有针对性开展灵活多样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大力提升群众文明安全意识。

(二)强化源头管理,筑牢防范涉摩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

要有效减少农村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人、车、路)着手,根据辖区摩托车交通违规特点和群众心理,从源头上控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首先,要严格把好摩托车摩托车牌证核发和驾驶证考试关,提高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意识,筑牢防范涉摩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其次,要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车管所的职能,把车驾管业务前移到中队所在地,前移到摩托车销售点,前移到各乡镇,方便农民办理摩托车各项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农村道路进行隐患排查,提前在交叉路口设立指路标牌,在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严格路面执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管理关键在于“严”字,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是预防摩托车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严查严管,才能从根本上强化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作用,认真分析摩托车违法与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灵活的执法检查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既要加强正常的路面巡逻,提高县乡道路的交通管控率,还要集中优势警力,在农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

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行动,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非法营运、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必须从严处罚,坚持严查、严管、严治的方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的扣车,该扣证的扣证,该记分的记分,该报废的车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着力打击非法营运和摩托车超员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农村道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交警部门要积极联合公路、安监等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的排查,完善临水临崖路段防护栏建设及连续弯道、长下坡路段、窄桥涵洞、沿线学校村庄警示标牌设置,与群众协商及时清除公路两侧杂物和设置不合理的超标“减速带”等,配套完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实现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进一步降低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率,保持道路畅通。

第四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国务委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副局长王德学,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副省长李友志、盛茂林、张剑飞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7月11日,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长沙政府和湘潭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国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单位)、车辆的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郑友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史家坳村荷叶组428号),2010年8月14日取得准驾C1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30321196301231597,有效期10年。2013年8月18日获得了校车驾驶资格。

经调查:驾驶人郑友华在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猝死和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未发现有仇视、报复社会的思想动机及其他异常反常的情形。

2. 肇事车辆情况

湘CG5210小型普通客车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自备校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核载8人。2009年4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几经转让,2013年8月8日转移登记给乐乐旺幼儿园,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经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经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1日审查合格,第一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032〔A〕,车辆登记校车号牌为湘CG5210,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该车经乐乐旺幼儿园申报、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和湘潭市公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审核,其行驶线路为“响塘乡烧汤河村―公河村”,沿途停靠站点为烧汤河村部、益佳村部和公河村部,开行时间分别为7时30分和16时30分。乐乐旺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分布情况擅自增加了 “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2014年4月11日,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车再次审查合格,第二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205〔A〕,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此次审查过程中,乐乐旺幼儿园向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报告湘CG5210校车的2条实际运行线路,即在原来审核线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分别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新增线路没有经过教育、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审核。

经调查:该车每月16日均到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车辆安全问题。该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因欠费于2014年6月19日起就中断了数据上传,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的车辆监控平台不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情况,一直显示为停滞状态。

事故车辆被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查,车身着黄色校车标志,车顶有四个黄色警示灯,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辆左右前门玻璃呈摇下打开状态,其余门窗及玻璃关闭完好,车辆左前保险杠有破损;车辆座椅靠背前倾、底座骨架有裂痕。经技术鉴定,车辆转向、制动、整改等均符合GB7258标准、湘公交传发〔2013〕154号和湘教通〔2013〕82号文件对车辆的技术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左前保险杠的破损均系车辆入水过程中冲击和碰撞所致。车辆座椅断裂问题系车辆在冲出路面坠入水塘的过程中,车内乘员挤压座椅造成。

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技术鉴定,事故时车速为32 km/h。

3.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以下简称“乐乐旺幼儿园”)由王长海、王霓裳父女于2010年共同创办,王长海全额出资,2011年4月1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2年5月7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2年5月11日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为:59104455-7,其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女,身份证号:),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注册住所为响塘乡烧汤河村(2013年烧汤河村更名为金侨村),实际控制人为王长海(身份证号:,园长为黄喜颜,现有学生120人(其中长沙籍55人、湘潭籍65人),教职员工13人;校车3台(湘CG5210,核载8人,湘CF9650,核载7人,湘C11258,核载18人)。

经调查:该园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在幼儿园开办之初参与过相关工作,之后随丈夫在益阳和长沙等地生活,没有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4. 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设立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法定代表人张君伟,注册资本9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21000000468(2-1)S,经营范围:从事客车、校车的制造、改装、销售等,组织机构代码74835084-4。该公司与乐乐旺幼儿园于2013年7月签定了《非标校车整改协议》,约定由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湘CG5210(原车牌号湘CE3960)整改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非标校车,整改内容包括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锥、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包括“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校车版)”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该设备采用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流量卡,能提供车辆的定位和实时监控信息,整改费用为10024元(含一年数据流量费)。2013年7月7日,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对车辆的整改并将车辆交付给王长海,2013年7月10日开具《校车整改专用合格证》。

经调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4年6月19日停止了数据传输(数据流量卡欠费),其后不能实时显示车辆定位和相关信息。该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数据流量卡欠费停止数据传输时,未及时向乐乐旺幼儿园、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

5. 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设立于1998年1月28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号碧云天10楼A、B、C号房,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进,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000000058710(2-1)S,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生产及经销电子计算机及软件、机械电子设备等;组织机构代码18380353-4,软件企业登记号为湘R-2003-002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湘R-2003-0290。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定了《“同心金象”乘用车信息智能化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非标校车整改项目合作单位。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的非标校车提供车载终端,负责智能监控中心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技术保障。2013年7月7日,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派人到湘潭的校车整改点向湘CG5210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的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设备于当天安装调试并通过功能检测合格,交付乐乐旺幼儿园负责人王长海。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1年的湘CG5210校车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传输。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停止传输时,未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进行提示和说明。

(二)事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和车辆落水状况

事发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该村处于长沙与湘潭两市的交界位置,紧邻长沙市宁乡县道林镇、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事发路段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的坝基机耕道,石塘水塘水面约16.5 亩,水深约6m,塘基距水面1.7m;坝基机耕道路面有效宽度2.3m,砂石路面,路面不平整,道路两侧均有杂草,西侧杂草宽1.7m,高0.3-0.9m,东侧杂草宽0.7m,高0.31-1.5m,事故路段无防护设施,无交通标牌。

事发前,车辆沿坝基机耕道由西往北左转弯,微下坡,坡长15.5m,坡度为7.16%,校车转弯后(转弯半径25.2m)在坝基机耕道上直行17.8m落水(坝基全长67.3m)。校车在水中形态为头南尾北、四轮着塘底、距坝基垂直距离10.3m、距落水点距离11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在幼儿园开学期间,郑友华驾驶湘CG5210五菱牌校车负责公河村线路和石塘线路上幼儿的接送,上午和下午各3趟。石塘线路上有15名左右幼儿,郑友华在该线路上每天接、送各一趟,超员成为一种常态。

7月10日,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5时33分至7时接完第一趟(石塘线路),7时至7时51分接完第二趟,7时51分至8时30分接完第三趟,返回幼儿园。之后,郑友华前往距乐乐旺幼儿园300米左右的金侨三角坪超市打麻将。11时30分左右返回乐乐旺幼儿园吃中饭、午睡。当日16时,乐乐旺幼儿园放学,幼儿在幼师的组织下坐上校车,童聪、肖建阳2名幼师和周天乐等13名幼儿登上了核载8人的校车湘CG5210。16时01分,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实载16人)从幼儿园出发,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和宁乡县道林镇烧汤村的幼儿回家,于16:07、16:17、16:24、16:28和16:30左右沿途分别送完刘康康、周天乐、蒋宇银、杨柏倩、杨广等5名幼儿后,车辆行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坝基机耕道时,坠入水塘,造成车内11人全部溺水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月10日19时16分57秒,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第一次接到乐乐旺幼儿园一辆校车和8名幼儿失联的报警。之后,接多起类似报警。19时47分,接到处警指令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响塘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乐乐旺幼儿园,与报警人吴方会合,并沿校车可能行经的线路找寻。19时51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与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沟通了解。20时10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人吴芬报告,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塘内发现失踪校车。20时22分,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接到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反馈的事故相关信息,长沙、湘潭警方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救援,并报告了当地政府及政府应急办。

(三)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政府、长沙市、湘潭政府、雨湖区和岳麓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副省长张剑飞第一时间率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清云、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大剑、省教育厅副厅长葛建中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唐国栋等省直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长沙政府市长胡衡华、副市长夏建平、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李介德,湘潭市市委副书记李江南、常务副市长谈文胜、副市长苏健全、副市长戴德清等和雨湖区、岳麓区相关负责人陆续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长沙、湘潭两市迅速调集消防、医疗等部门参与事故救援。长沙市调集了海事局水警大队、蓝天水上救援队参与水下救援工作。7月11日3时30分,湘CG5210校车被打捞出水,车内有9名遇难者;救援人员再次下水搜寻, 4时50分,发现2名遇难者,至此,车上11人全部被打捞上岸。5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湘潭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善后处理专门班子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与遇难者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及时进行了赔付,对遇难者进行了妥善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郑友华驾驶超员的湘CG5210校车(核载8人、实载11人)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 (限速20km/h、事故时32km/h )和不按照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二)间接原因

1.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一是法定代表人王霓裳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幼师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郑友华违法超员驾驶行为。三是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加郑友华校车跨区域行车线路,导致校车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行驶。四是没有认真解决校车与生源数量的供需矛盾,办园的安全基本条件欠缺,招生数量近三年始终保持在100人以上,只有三台校车(核载总数33人),无法满足需求。

2. 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实时监控服务不到位。

该公司在对湘CG5210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非标校车整改时,给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实时监控1年服务期未满时,提前20天中止实时数据传输,没有向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 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校车提供1年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费,提前20天中止数据传输,没有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的责任。

4. 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

(1)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督促整改不力;对乐乐旺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

(2)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举报平台;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湘潭市教育局;对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的日常监管及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的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3)湘潭市教育局对雨湖区教育局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湘教通〔2013〕82号)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

5. 湘潭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湘潭市交警支队及下属雨湖大队和五中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湘CG5210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6.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对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湘潭市雨湖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工作执行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行驶线路等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勘察。

7. 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及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雨湖区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到位,对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是没有制定详细的校车管理制度;二是没有协调组织乡中心联校和交警五中队对校车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校车有超员超速现象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对乐乐旺幼儿园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2)雨湖区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区校车管理相关制度。

8. 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及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打非治违”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外地校车长期在辖区内接送幼儿,并超速超员行驶的问题;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校车安全管理宣传不到位。

(2)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不力。

9. 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及八中队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霓裳,乐乐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2.王长海,中共党员,乐乐旺幼儿园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3.杨强,中共党员,雨湖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规股股长,雨湖区校车办的专干。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8月11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4.章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队长,校车户籍化管理的责任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8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郑友华,乐乐旺幼儿园校车湘CG5210驾驶人,驾驶超员的校车违法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水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姜丙乾,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在组织和具体负责辖区内校车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湘CG5210校车的日常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和有效纠正该车在岳麓区域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周建文,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法制、事故预防处理和联系八中队。督促指导八中队开展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张佳,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域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刘浩军,中共党员,2014年3月任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干子村全面工作。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超员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劝阻,但没有及时将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戒,中共党员,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辖区内村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夏峰,中共党员,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主任,主管街道行政工作。对本辖区内幼儿异地就读且需要校车接送的情况没有召集街道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冯友庚,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副校长,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校车长期超员和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安全隐患虽然向中心校反映过,但是没有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赵延荣,中共党员,响塘乡中心校校长,主持中心校全面工作。对响塘乡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及时处置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屈志辉,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雨湖区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校车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到位;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对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园长的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0.谭先玉,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区校车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校车办主任,主持区教育局全面工作。对校车办岗位职责没有以正式文件印发;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协调各部门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机制不顺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周利光,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驾管、交通安全宣传及校车GPS监控信息平台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及五中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下级没有实地审核勘查校车行驶路线工作失察,对校车GPS监管平台发现校车存在超速及只能看到驾驶员而不能看到车内全貌的情况未查处整改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刘明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队长。在主持雨湖交警大队工作中,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研究解决大队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中发现的视频监控不能有效运行等异常问题;向调查组提供不实的《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陈抗,农工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所长。在具体承办湘CG5210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核工作中,对《湘潭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上规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和实地勘察,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周卫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对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对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审核乐乐旺幼儿园事故校车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大春,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发现校车超员等安全隐患问题后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蒋益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委员,分管组织、道路交通、学校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等工作。没有将辖区范围内校车超员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向上级及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没有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乡中心联校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在校车安全隐患排查中没有及时发现校车擅自改变规定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发现校车超员现象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彭忠良,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上级有关校车管理文件和《雨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及时成立乡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张赞群,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书记,主持响塘乡全面工作。没有及时督促乡政府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及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专题部署校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9.向泽华,中共党员,湘潭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科长。负责湘潭市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没有严格执行湘教通〔2013〕82号文件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邓幼苗,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秩序科。对雨湖交警大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雨湖交警大队未及时发现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1.袁典凡,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校车管理的精神不全面,没有进一步督促、健全完善校车管理相关制度;没有及时督促区教育局和基层政府全面排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相关处罚建议

1.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潭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乐乐旺幼儿园有关资质和证照。

2.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依法查处。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雨湖区政府向湘潭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岳麓区政府向长沙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湘潭政府、长沙政府分别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幼儿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幼儿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幼儿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二)湘潭市、长沙市的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一要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学校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分析研判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安排联合执法行动;二要严把校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的校车要确定司机、行驶线路、随车管照人员、接送的学生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公示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幼儿上下学接送情况的动态监管;三要建立并运行校车安全监控平台,落实对校车的动态实时监控,加强对在用校车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校车营运安全。

(三)湘潭市、长沙市的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校车行经路段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基层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在交警管理力度较弱的地区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研究由市、县级政府给予相应资金的保障措施,解决偏远、农村乡镇交通安全失管失控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校车整改情况的查验,严格按校车标准对车辆状况进行审查,确保非标校车整改符合规范要求。四要加强对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加大对整改校车的质量监督、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和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湘潭市、长沙市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力度

湘潭市、长沙市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要认真审核校车资质的申报材料,实地勘查校车的行驶线路,对不符合校车通行条件的路段,不得批准通行;二要对辖区已审批同意通行校车的农村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事故隐患路段,消除安全死角,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三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要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校车行经的路段的维护力度,保障车辆通行条件,一时难以改造到位的危险路段,要落实相关管制措施,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五)湘潭市、长沙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湘潭市、长沙政府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一要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将监管审批与执法监督相统一,切实解决监管盲区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缩短非标校车使用过渡期,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使用非标校车的问题。二要组织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地段、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三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车事故。四要深入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层层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车辆通行安全;五是要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推动建立校车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共建共管新模式。

第五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中小学317所,其中,高中学校14所、初中41所、小学261所、特教学校1所,幼儿园99所,另有民办幼儿看护点156个。全县现有中小学学生106991人,其中,高中生22454人、初中生28832人、小学生55705人,在园幼儿20427人。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为84537人,其中,学生步行上下学的44949人、学生骑车上下学的7027人、家长接送学生的19560人、需要乘坐客运车辆上下学的学生13001人。

全县部分乡镇组织了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规模较大的民办幼儿园有自备车接送幼儿。接送学生车辆种类多样,高中学生大多是自行搭乘农村客运班线车或公交车,农村初中、寄宿制小学接送学生车辆以小型面包车、三轮车为主,还有三轮摩的、二轮摩托和电瓶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据统计,全县有接送学生车辆522辆,其中,中巴车90辆,小面包248辆,三轮车37辆,摩的、蹬士147辆。

二、前期主要工作

为切实解决中、小学生乘车上下学问题,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过渡期内校车安全,我县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度重视,积极运作,确保平稳过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xx年2月,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办[20xx]6号),同年10月,县政府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大检查。20xx年1月,县政府印发了《宿松县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松政[20xx]3号),确定了“县政府领导、各部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障乘车安全”的工作方针,明确了“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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