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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你解答辞职报告生效时间,以及相关的知识。
篇1:辞职报告生效时间
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确实自动生效;但劳动者反悔,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还是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
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30天时间到了,无论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递交辞职报告和批准辞职请求。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辞职报告的写作和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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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报告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是报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报告请辞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报告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报告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结尾
结//选择这种规范的请辞的方式,但是,在结束一段工作经历的时候,尝试着写一份精彩的辞职报告递交上去。也许,自己会从中得到很多意料之外的收获。
4 --- 二分的努力去对待。凭心而论,领导青睐器重,同事齐心融洽,这真的是我工作以来,所遇到最好的工作环境。
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
我要离开公司了!
虽然我心里也真的不愿意,但我不得不这样选择。
您知道虽然我是个女孩,但我并不是个怕吃苦的人。而让我感到难堪的是,身体不好,居然成了我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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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3天(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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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劳动者与公司订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离职时应赔偿公司,但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禁止违约责任
问:我与公司签过竞业禁止协议,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反要我赔偿违约金,并且告知我以后再也不能进入同行业工作。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如公司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你经济补偿,那你就不用赔偿公司所谓的违约金。并且,竞业限制的期限
4 --- 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应当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补充福利
问: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用现金形式偿还给公司,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带薪年休假
问:我10月份离职,但已经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公司要求我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出来”,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年休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答: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另一种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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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包含的要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
如该市对本城市户籍的劳动者采取劳动手册管理,在劳
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用工记载,并开具退工单,这里的退工单实际上就是离职证明的一种。
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因没有劳动手册,所以离职时,只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即可,格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应该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
社保同城转移: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同城转移相对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在为离职员工交完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后,一定会办理转出,否则单位将多缴社保,造成自己损失。新单
位在社保转出后办理转入即可。这些操作在社会保险网上即可完成。由于
8 --- 很明显的差别,三来国家已在着手解决各省市之间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的问题,也许在若干年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根本不需要到转出地就可以办理。
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号,所以首先,员工要清楚自己的个人账号。查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问上家单位的人事,二是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查询。员工在离职时最好事先询问好人事部门自己的公积金账号。
其次,公积金涉及转移账号。如果离职员工很快要到新单位,最好将新单位的名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留给上家单位的人事,让他们缴交完最后一个月的公积金后,直接将账号转入新单位。员工还要及时关心自己的账号转移情况,一旦转到了新单位,要通知新单位的人事,及时开始正常缴纳。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买房贷款,而公积金贷款又有最近六个月正
10 --- 确认,还应当有可靠的盖章或者签字。如果有公司盖章最好,如果仅是签字,你则需要确认签字人的身份是否可以代表这家公司。
对于盖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也需要做好确认。如果不太确定的话,你可以保留公司发出的快递或邮寄信封的外壳,佐证这份资料是应聘公司发出的。
电子邮件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但它容易被修改,其真实性在仲裁诉讼时容易得到对方的质疑。为了避免这个问题,首先建议你在接收电子邮件通知时,要求对方使用公司邮箱发出。这个公司邮箱必须使用带有公司网址后缀。如果是非公司邮箱发出的通知,则很难说明这个邮箱是代表这家公司的。其次,你自己接收通知的邮箱最好是新浪、网易这样的第三方邮箱服务提供商。因为第三方邮箱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是个人无法更改的。你可以使用这样的特点来证明自己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
12 --- 同,但是单位没有盖章。他以为不算签署。但是单位拿了自己那份后,随时随地可以盖章。即使员工本人那份始终没有单位盖章,也不影响合同在单位手上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做好劳动合同交付的签收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篇2:辞职报告范员工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近段时间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给予了我一个发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如今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继续服务,现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将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的安排,在此
14 --- 下的温暖。因为我是酒店里年龄还一般,还不算小,也从来没有在这么大的集体里生活过,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会产生一种被呵护的感觉。这是一种以前在集体里未曾有过的感觉,很温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着我,直到我离开??
但这种感觉不会随着我的离开而走远,我想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毕竟我曾经生活在一个温暖而又温馨的集体里。韩总,还记得第一次跟您近距离接触和认识是在号。随着时间的流逝,斗转星移,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与个人才华也得到充分的施展。您是我们酒店的经理。在我上班之前,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方针,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经营策略,不断地尝试新的机制与奖励、分配办法,力争让酒店的经济效益不断迈上新高,也让酒店员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开花一般节节高樊。,这才是为员工谋利益的举动,这才是一位被员工在心里面所认可的经理。
而我,作为这个集体的一份子,更
16 --- 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公司的生产销售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这份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
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我请求在公司的员工通讯录上保留我的手机号码1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有同事对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做出答复。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18 --- 在短时间内完成离职的手续,我的工作在公司内也比较特殊,既是比较专门的一面,目前和公司的主要研发工作又没有涉入太深.对于我曾经开发的系统,如果公司愿意,我仍然可以在短的时间内兼职为公司维护这些东西,随时帮助公司进行这些系统的后续开发和维护,直到公司另外招到适合此职位的人,如果需要,同时我也会抽时间帮助公司对新来的同事进行职位培训.
谢谢
希望在201x年里,xx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祝我的同事们在事业上获得更大的成功xxx 201x-11-19
员工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xxx人事负责人: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篇2:提出离职的员工要求在公司呆满30天才走,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提出离职的员工要求在公司呆满30天才走,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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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问题。面临员工和公司不同的想法,应当如何处理?
二、个人建议
针对本案中员工和公司对离职天数或离职流程的不同理解,结合实际经历,应当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
1、看法规理解。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意思:一是劳动者提前30日提交的辞职申请在法律上具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与用人单位相关领导同意或批准与否无关,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所以,劳动最好以EMS发出辞职信并保留好证据。二是劳动者将辞职申请送到人事部门或所在部
22 --- 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状态不会太好,这完全取决于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公司管理水平(比如: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而且领导一般会认为“员工提出离职如果还继续上班,不但影响自己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其他员工,另外,有的员工提出离职是基于找到其他好的工作也想早点离职”。基于这些想法和实际情况,还是应当与离职员工充分沟通,既站在员工收入、良好退路角度考虑,也引导员工站在公司领导、工作连续性考虑,力争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离职时间,既不是30天后,也不是当天办手续当天就离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都是这样离职的,而且做到了好说好散,甚至不少离职的员工后来又返回公司上班。
4、混工资难听。案中说员工想混30天工资,这种说法是“先入为主、想当然或道听途说”,没有事实根据,更不能当着离职员工的面讲,否则只能“激怒员工”,把问题复杂化。
24 --- 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两条规定,即第24条和第28条。根据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员工的辞职信和用人单位的同意表示可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则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协商解除情况,即用人单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而辞职信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员工先行提出来的,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许多情势下,即使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也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如提出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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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的有效期
辞职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劳动法规员工一般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那么辞职报告有效期即为30天?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辞职报告的有效期
小编曾遇到过几个类似的问题,是关于递交辞职报告1个月后,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未离职,而是继续留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但几个月后,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劳动者咨询:这种情形下,还能算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吗?
小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劳动者辞职的性质是行使单方形成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辞职,30日以后劳动合同都得以解除。如果30日后劳动者未离职,而是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要求劳动者离职,则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后,用人单位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操作,所以,司法实践中,各仲裁委与法院的做法也并不一致。下面是小编搜集的有关这方面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辞职注意30天有效期
A与B曾经是非常好的“哥们”,A是大股东,法人代表;B是总经理。B经常与A在工作上发生争论。这次又为了某项工作争论得很凶,而且是当着员工的面。争论到最后,有点像蹩脚的电视剧情节:B一拍桌子对A说:“老子不干了!”回到办公室后,B写了辞职报告并扔到了A的桌子上。可递交了辞职报告后,B冷静了许多:我这是何苦呢?不就是为了工作嘛!于是他来到A的办公室说:算了,把辞职报告还给我吧,有话好好说。A没有正面回答B的话。其实他非常气愤:虽然与B以兄弟相称,但在公司我毕竟是老板,你竟当着员工的面让我多次下不了台。这样的人,还能在公司共事吗?
现在的问题就是:B能收回辞职报告吗?如果他再写一份收回辞职的申明或报告,前面的辞职报告是否无效了呢?
在合同法中,有要约、承诺的说法,前者就是就某件事(比如辞职)向对方发出自己的要约(辞职),对方在接受到你的要约后,答应你的要约而达成一致,称为承诺(批准辞职),此时合同便成立。要约人要修改自己的要约,必须在对方接受要约并发出承诺前;若在其后,要对方同意才能修改。
根据上面的法理,我们可以知道,B向公司提出辞职,A收到了B的辞职,这两方面是一件事(一个合同)的完整程序,在整个程序完成后,任何一方要更改自己的主张,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并协商一致,单方面无权更改。B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而且是书面报告),如果B想收回辞职申请,那么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如果不同意,辞职报告仍然有效。
当然,如果A(公司)没有在30天内作出明确答复,则又是另外的情况了。就好比下面案例中的小辛。
小辛2005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1日,小辛想另谋发展,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未明确答复,小辛遂继续在原公司工作。2006年1月,公司内部调整,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小辛的劳动合同,但却以小辛自动辞职为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替代工资。小辛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小辛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提前通知就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替代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自己虽然写过辞职信,但远在2005年11月1日,既然公司当时没有批准,就应视作该辞职信已失效作废。
公司认为,小辛既然写了辞职信,就算自动辞职。没有在30天内答复是由于公司管理层次较多,需要层层审批,辞职始终有效,公司不应支付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05年11月1日,小辛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做出答复,该辞职信就已经作废了。此后公司再与小辛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视作为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现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故理应支付小辛代通金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个人辞职信的有效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公司逾期未作明确答复,而双方实际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就应视作公司没有批准小辛辞职,辞职信已作废。
故小辛的'辞职信不能证明小辛是自动辞职,公司要同小辛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替代金,并按照小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
一封辞职信惹争议
去年11月1日,小辛想另求发展,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未明确答复,小辛遂继续在原公司工作。2006年1月公司内部调整,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小辛的劳动合同,但却以小辛系自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
小辛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提前通知就解除了同自己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代通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小辛既然写了辞职信,就算自动辞职。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05年11月1日,小辛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作出答复,该辞职信就已经作废了。故公司要同小辛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按照小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有效期之说”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说法,辞职为要约,批准辞职为承诺,要约人要修改自己的要约,必须在对方接受要约并发出承诺前;若在其后,要对方同意才能修改。现在小辛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如果小辛想收回辞职申请,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如果公司不同意,辞职报告仍然有效。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但是劳动法规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不能以“30天”一概而论
现在的问题是,小辛在书面提出辞职在30日后,尽管公司一直未作明确答复,但是他的辞职信已经生效了,这时他完全可以离开公司,但是他并没有离开,双方实际上又继续履行了合同,这就应视作公司未批准小辛的辞职,而小辛本人也同意他收回辞职申请,既然达成了对于小辛收回辞职申请的合意,小辛的那封辞职信自然也就“作废”了。
毫无疑问,劳动仲裁委对于此案的裁决是正确的,但需注意的是,尽管一般来说,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以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了”。所以对于这个辞职信的“有效期”,还是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补充案例一:
镇海:公司能以9个月前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能以9个月前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吗?今天上午,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此各说各的理。
刘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镇海区一家机械厂担任模具工人,双方合作还算愉快。2013年9月30日,机械厂的厂长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与刘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为刘先生自己提出辞职。刘先生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机械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刘先生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 000元。
在庭审中,机械厂认为自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机械厂的理由是刘先生在2013年1月初曾到机械厂的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辞工报告,称其妻子开早餐店人手不够,自己要去帮忙所以要辞职。机械厂当时就同意了刘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且还告诉刘先生,因为他是厂里的单一工种,春节将近招工比较困难,并且厂里还有许多积压的订单没有完成,所以请他留到月底再办理离职手续。
到月底的时候,刘先生又跟厂里讲,称以后机械厂要是同意一直帮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厂里有急件的时候就可以通知自己,自己会抽空回来干活,还可以帮助机械厂教新进的学徒,反正点心店只忙上午,下午比较空。因为企业实际困难,机械厂当时就同意按照刘先生的说法做。
2013年9月,刘先生提出说自己又开了一家小超市,实在没有精力,所以这个月做满就不来了,机械厂想到刘先生早就提交过辞职报告,所以就直接给刘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对机械厂的陈述,刘先生均不予认可,其认为是机械厂在9月30日的时候告诉他不用再去上班了,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辞职,也没有提交辞职报告。
承办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机械厂提出刘先生在2013年1月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此份辞职报告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刘先生对此也进行否认。虽然机械厂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证人也向法庭陈述曾经看到过该份辞职报告,但是由于证人均系机械厂的职工,并且机械厂现也无法提供该份证据让法庭核实真伪,故并不能证明刘先生提交了辞职报告的事实。
法院同时认为即使刘先生在2013年1月初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的时间与机械厂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相距9个月之久,在这9个月的时间内刘先生依然在机械厂上班、领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即使刘先生曾经提交过辞职报告,双方的以上行为也可视为双方已经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机械厂也并不能够以2013年1月的辞职报告在2013年9月30日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
在法院的调解下,机械厂最终同意支付了刘先生2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补充案例二:
预告解除期满后单位认可劳动者继续上班视为续签合同
【案情】
杨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驾驶员劳动合同。2012年9月,杨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但是30日之后,杨某并没有离开单位,而是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2013年1月,该汽车运输公司以杨某已辞职为由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杨某则主张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认为从2012年10月开始,其与该汽车运输公司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争议的劳动合同是否因杨某的预告解除而解除?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劳动合同没有实现预告解除。杨某继续在原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以其行为表明撤销了辞职,原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预告解除没有实现终止合同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通过行使预告解除权已经在提出辞职后的30日与某汽车运输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杨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该公司也接受其劳动,为其发放工资,双方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1、预告解除权系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在劳动合同期内30日的预告期届满后,劳动合同即因解除而终止,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即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同意。
2、预告解除权在预告期内,劳动者不得撤销辞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但劳动合同法在最大化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同时,也充分关注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设置了30日的预告期,为用人单位寻求新的劳动者提供了时间,从而保障了用工的不间断和生产的延续性,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所在。从这个角度看,预告解除权是一种附期限的解除权,在预告期内劳动者不得撤销辞职,杨某的辞职在所附期限届满即30日后已生效,其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3、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上班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预告解除期间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用人单位一般只负后合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等。但在本案中,一方面,杨某在原单位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为杨某发放工资,履行用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可见,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是新的劳动关系形成之时。(作者:王坤 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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